【摘 要】自我国建国以来就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建设符合我国发展的法律体系,而随着经济、社会、时代等多方面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逐渐的发展完善。而有关于民法和商法之间的争议也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本文主要对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民商法立法模式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法;商法;民商法立法模式 一、前言 我国对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认知上还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起到影响作用。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民商法分为两种不同的模式进行立法,可以更好的对不同的情况包含在内,更好的建立起和我国综合国情相适应的立法模式,但对于民、商法的关系认知以及立法模式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 (一)需要和国家综合国情相适应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建立没有过多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摸索,从而建立出和我国综合国情相适应的法律。而在发展过程中民法和商法的建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变化的影响。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尽可能的降低立法成本,通过使用尽可能少的司法成本,从而达到社会经济最大化的目的。也就是在民法和商法相结合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立法成本问题。 (二)和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 除去需要和综合国情相适应相符合之外,还需要重视和我国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相适应和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的支持对于经济发展非常的重要。但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发展的根本,民法是人民的法律,通过将民法和商法相结合进行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客观需求相适应。 三、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以及立法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建国之后就一直致力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从建国开始到现在在经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之后,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逐渐趋于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建立一个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法部门,而我国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开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規逐渐趋于发展完善。而商法从一定程度上只针对一些商品关系、市场平等主体进行调整。有部分人则认为商法应该是属于民法中的一个特殊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民法从覆盖范围上来讲非常的广泛,几乎对所有的商品经济活动都能够进行覆盖。但民法只是对各个经济活动的抽象化之后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法律表现,商法只是对某些具体领域对商品经济关系所进行的一种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商法只是民法的一种具体体现,也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一种具体补充。而民法和商法这两者都涉及到经济交易的一部分内容。一旦经济交易出现问题,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对经济交易界限进行确定,并对经济交易是属于民法还是属于商法进行明确。总的来说就是商法是民法的基础和立法准则。 (二)民法与商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有一部分文人认为可以将民法和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而我国的商法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别法。对于一些国家来说民商合一的方法,对于民法典来说,民法单行法就是其中的一种特别法。而对于那些民商法区分开来的国家来说,商法相对于民法典来说也是一种特别的存在。根据以上方法进行区分可以发现我国是属于民商法合一国家,民法通相对于民法典来说就是一种普通法,而以公司法、保险法为代表的商法便是一种特别法。也就是说在普通法以及特别法中,如果一个法律事件,可以在普通法和特殊法两者内都找到对应,那么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将特别法作为其执行标准。但现阶段我国对于民法与商法之间还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在认知上还无法实现统一。虽说我国对于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还无法真正进行确定。但很多专家都认可商法也是我国的重要法律这一观点,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过程中商法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认为民法与商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三)民法和商法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和第二种观点相反,有一部分人认为商法是民事法律法规的一种特别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落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开放性。虽说在民国时期民商合一的模式可以已经开始出现,但那时候无论是经济活动还是商品交易关系都非常的简单,和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活动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在现阶段民法和商法不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的观点已经不具备成立条件。 四、民商法所涉及到的具体立法模式 在对民商法所涉及到的具体立体立法模式进行分析过程中,我们主要从结合式和分立式两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而在立法的过程中通过分别设立设置立法模式的措施,能够进一步帮助保证在相关法规编制过程中,能够保证其全方位、多角度和全面性。 (一)结合式的立法模式 在很多国家现有的民法典中都包含了结合式的商法与民法部分,而民法和商法结合式的立法模式,包含了非常很多不同层次的商事活动,从此可以看出商法其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也可以说商法是民法中特殊性较强的一个特殊部分,与此同时可以从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公司法四方面来对商法体系进行概括。西方很多典型的发达国家在十九世纪立法的过程中就已经设置了包含有民法编篡的特殊立法选择的民商法结合式立法体系。但在一定条件之下,选择使用民商立法机制还可以对商法以及民法章节进行独立设置,但需要将这两者统一归纳到当前的民法架构之中。但传统结合式的立法模式和独立性的商法立法宗旨之间是背离的,商法和民法也没有紧密的融合。从实质上进行分析,通过对民法和商法相结合进行设置的选择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的缺陷之处。 (二)分立式的立法模式 与结合式立法模式相对立的一种民法和商法模式就是分立立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分离立法的角度来看,通过对商法以及民法进行单独的设置会使得民商立法机制具备分立式特征。在此基础之上需要灵活的对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改进。相较于结合式立法模式来说,分立式的立法模式能够对各类民商事日常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调整。而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民商两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立法去向都出现很大的差异,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使用分立式的立法模式,分立式的立法模式应用越来越广泛。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对商法的独立性进行突显,在进行具体法规编纂过程中可以对商法和民法两个不同的体系进行分别的整理和编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民商两法分立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民商两法中包含有很多不同层次的法律约束,其中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在不断的发展以及改进,两法所面对的调整目标以及对象具备一定的相似性。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更多的和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从而建立出和我国发展状况相符合的法律,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严宗杰. 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 法制博览, 2017(4). [2]杨杰.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J]. 科技与企业, 2013(4):220-220. [3]雒利云.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尝试[J]. 法制博览, 2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