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经济与科技发展的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价值观也慢慢出现了改变,开始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民商法与宪法不同,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在我们的生活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民商自然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做出相应的改变。本篇文章首先阐释了民商法的发展现状,然后结合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高科技时代;创新 伴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内经济科技的进步,高科技技术已经慢慢渗透进了人们的生活当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在科技的冲击下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与机遇。传统的民商法现在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因此结合时代发展对民商法进行改进与创新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一、我国民商法的发展现状 (一)高科技时代下民法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民法自出台以来就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民法自确立之后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很大的成就,发展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经过多年的改进与完善,民法的相关法律已经构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对我国民商事的交易过程处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高科技时代下商法的发展现状 近年來,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与之对应的就出现了很多的商业行为,而商法也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应运而生。虽然我国的商法起步较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其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广阔的。在我国经常将民法与商法结合在一起,称之为民商法,就是因为两个法律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对商法进行制定时还涉及了许多的其他商业利益,因此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所以在商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二、高科技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民商法的安全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在过去的交易方式里,信息化技术没有特别发达,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其他人知道了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也不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或资金安全问题。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民商法的安全性是足够为其提供保障的。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信息化的水平也越来越高,在科技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泄露的问题。在高科技环境下,网络交易逐渐增加,网络诈骗行为也开始显露出来,网络诈骗的手段变得十分猖獗。并且一旦出现网络诈骗的行为,损失一般很难挽回。在这一方面,民商法中缺乏对其的保护。在网络时代下,重视网络安全也变得极为重要。因此,构建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从而为商业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民商法在高科技环境下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世界各地的距离不断缩进,民商事主体可以实现跨地区的交易模式,可以借助网络获取所有信息,实现任何一项民商事活动行为,为民商活动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提供有力的帮助。在这种环境下,民商法也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发展前景十分良好。 三、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点 (一)拓展民商事权利的主体范围 在传统模式中,民商事的主体一般是由民商行为的形成内容与条件共同决定的。但是伴随着民商行为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民商事行为主体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出现了一些传统模式中不存在的问题。因此,民商事权利的主体范围也应出现改变。具体如下: 第一,域名的专用权利。高科技发展推动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域名就是互联网技术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时代,信息泄露的问题时有发生,从而导致网络诈骗十分频繁,从而会导致一定的信任危机。域名的作用就是产生一定的标志作用,而域名专用权利就是起到类似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功能。 第二,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控制权利。在高科技时代下,数据的作用明显增强,民商活动双方的个人信息数据十分重要,交易双方有着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利。因此要实现安全稳定的网络交易,保证双方的数据安全。 第三,信息库的专用权利。在信息化环境下,人们更多的选择使用网络来实现商业交易,但是网络环境中的隐患数不胜数。这就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来进行交易,数据库的作用就是如此,信息库的专用权利会给予行为主体一个特殊的保护,从而提升用户使用的满意度。 第四,版权使用的相关权利。网络发展使得信息泄露的隐患增强,民商法应该提高对版权使用的保护程度,从而保证民商事主体的利益。 (二)扩大民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高科技时代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改变,民商法也要适应这些改变做出创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重视互联网环境中的民商事主体,为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信息环境作出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民民商法主体的调整效果,必须提高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与法治素养,让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这一调整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民商法创新的重要途径。 要想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对交易双方的约束与规范,首先需要让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加大筛选的力度,通过信息化技术对嫌疑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与鉴定,从源头上避免互联网犯罪的可能性。其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信息的计数增加,传输路径得到了相应的拓宽,在互联网中,虚拟主体的违法行为出现了很大的增加,因此高科技时代必须拓宽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对民商法代理体制进行改革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应对民商法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地调整,那么同时,与主体相关的代理制度也要有一定程度的改变。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极为迅速的今天,民商事主体的代理人逐渐向网络中的电子人转变,所以为了提高民商事活动的高效率,要对相关的代理机制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从而真正适应高科技时代的发展。 (四)创新民事主体制度 高科技时代下,民商事行为主体范围不断扩大,那么民事主体制度也有了极大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地进行完善与发展,范围也在不停地扩大。例如,在高科技环境下,克隆人一词出现在了我们的视野之中。克隆人是克隆技术与生物科学相结合的产物,从一定的角度来看上是人类打破自然繁殖的规律而研制出的科技产物。这一科技产品是不应该归结到自然人的范畴当中的。但是克隆人的生理特征与自然人并无二致,除了生产方式,二者的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从这一角度看,克隆人应该被归结到民商事主体的范围之中。从这一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民商法在确定主体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因此,我们在未来的民商法修订过程中应该以此为切入点,借助严谨、规范、科学的研究与探讨重新确定民事主体的范围,对民商法进行创新完善与帮助。 四、结语 由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民商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对民商法的创新则是十分迫切的。原来的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重大,而如今,在传统民商法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不断地创新与改革民商法的法律观念与条款,使其更加适应现代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从而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开着以及社会环境的安定健康,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甄.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经营管理者.2014(7). [2]赖芳英.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5). [3]金卓颖.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