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不断加速,金融行业畸形发展的事态日趋严重,突出显示在不同所有制经济体之间存在着金融未得到公平配置。这种不公平的影响力已经波及到了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以及金融行业持续发展,因此本文针对当前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现象,建议引入"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的观念作为出发点,从而引起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对于金融法的特殊意义,同时加强先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从而有效改善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现象。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资源;公平配置 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物质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着力深化金融业改革对全面加快小康社会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一般对于金融改革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由我国党中央及国务院部署并推动的决策性的改革,二是部分地区作为试点先行实施改革方案,在总结经验和不足后设计理想方案并推行的实践性的改革。但这两类改革都是将国家政策和实践经验的融合,并从中加以规范化法律化的程序,可以将金融改革理解为金融法在制度框架下的变革。当前,金融法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完成改革目标,这既是金融法制度实践和社会担当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法理论生命力的不竭源泉。 一、金融资源难以实现有效公平配置 (一)金融资源产权难以实现有效公平配置 从我国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来看,对于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国有金融与非国有金融间的失衡。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国有经济依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相对于金融产权的控制也有着更加规范的政策支持,以此太高可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使得大部分规模较小的非国有金融企业无法获得准入权,从而对国有金融企业的市场地位进行有效地保护。此做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国有金融企业对社会剩余资产的利用,再下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调控政策以保证国有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国家参与进金融资源产权配置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大大保证了国有经济体可以吸纳更多廉价资源以促进其发展。这种做法的有利之处在于有效保护了国有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但也暴露出了国有金融企业的垄断弊端,渐渐使得国有金融与非国有金融在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领域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金融资源城乡难以实现有效公平配置 改革开的四十年中,我国金融逐渐暴露出城市与农村的资本配置不公问题。主要原因时为了保证经济的发展,而将金融政策向工业和城市做出了倾斜。进一步导致了农村资过度向城市流动,农业和农村成为了工业化进程中垫脚石。同时,农村中存在的金融产业在数量和效用上都明显落后于城市,由于正规金融体制下农村居民的资金需求难以及时获得,从而产生了许多非法金融企业,使得农民的金融安全存在隐患。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依然没有打破城乡壁垒建立起公平合理并惠及全体民众的融资产业,这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阻碍。因此为了实现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得到公平对待,法律应在维持国民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 (三)金融资源区域难以实现有效公平配置 除了以上问题,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各地区资源分布、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有不同,首先表现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更加繁荣,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则相对落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得资金聚集分化严重,从而更严重导致了经济落后区域的资金更易流向剩余价值率更高的发达区域,形成了目前东部地区资源盈盛而中西部地区资源匮乏的形势。但是我国在不断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做出努力,先后推行"西部大开发"以及"中部崛起"等战略决策,并且不断投入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的金融产业建设提供援助,这些措施在很多方面有所成效,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困境与冲突,依然显得较为苍白无力,因此我国金融资源区域分布失衡的难题依然需要做出突破。 二、有效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对策研究 (一)为非国有经济体构建更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 构建更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是指设置金融市场进入门槛的初衷,不应以维护国有金融企业的垄断局面而限制非国有制金融企业分占金融市场总额为目的,而是以公平竞争为前提确立合理的准入规则,以规避市场风险为目的将不达标的企业摒弃。改革方向应首先明确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为了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市场竞争,应与国有金融企业享有公平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会,因此可以考虑實行差异化的金融市场市场准入标准。另外基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个别类型的金融企业应实行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只有《保险法》中明确指出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其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审批标准。另外,政府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建立金融企业,则可以考虑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的注册资本,并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例如农村的金融企业中,民间资本目前可以在进入期待企业、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时放款准入标准,但让有些小型接待企业的资本准入依然严格,可综合考察企业指标后适当调低。 (二)加强金融资源配置立法的力度和效力 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支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入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扶持,例如达到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乡镇引用射。可由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对于实施来讲是一个理论性政策,具体操作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实施起来具有一定阻碍。因此,政府有必要立法出台或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协同实行。虽然同年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但依然未见明显成效,尤其是民间资本注入地方金融企业的情况未有增加,就当前情况来说,要想继续促进民间资本对金融业的投资,还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 对于政策性银行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决策意义即需要进行特殊政策鼓励的项目,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即必须依靠特殊支持与保护的项目,对经济协调发展有保障作用即需要政策倾斜并重点扶持的项目。但与政策性银行重要性地位不相匹配的是,目前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仍未完成。长期法制管理的缺失,不仅使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没有法律基础,也导致了政策性银行在进行商业性经营中出现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直接影响了国家政策性金融职能的更好发挥。改善这一现状的前提是加快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步伐,并科学制定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条例。其立法的内容大致规划为两类,首先是政策性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安排,其次是政策性金融企业业务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规范,将二方面内容进行高效地结合,就可以基本上对政策性金融企业经营中所规避的法律问题加以解决。 三、结语 金融与其他行业协同发展的目标,要在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进行收入分配、民生保证、增加民众物质基础等的革新,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而金融法作为规范和监管金融市场的手段之一,应对金融改革的步伐展现出应有的效力,以市场机制为准则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优先完善金融法的制度构建,突出其对金融市场结构的控制优势,从而更有效地为金融驱动发展实现法律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冯果,袁康.走向金融深化与金融包容: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法的使命自觉与制度回应[J].法学评论,2014(2):69-81. [2]田春雷.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及其法律保障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田春雷.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学分析——兼论中国金融法的新价值[J].法学评论,2013(3):1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