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于对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其侵权法律适用的研究。首先,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基本内容进行相应阐述。然后,分析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包括地域性冲突、管辖权冲突。最后,对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展开分析,其中包含专利权的法律适用、商标权的法律适用、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侵权 在知识产权相关研究中,我国相较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起步相对较晚。针对国际知识产权在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中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没有过多立法内容。这种情况的产生,致使我国知识产权在建立健全过程中缺乏理论依据。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先进行、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相较于欧美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与此同时,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将会对我国致使产权法的完善提供参考。所以,本文将针对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其侵权的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相应阐述。 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目的是,为法人、自然人以及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在科学领域以及文学艺术等各个领域当中,通过自身努力取得的最终成果提供法律保障,最终成果所包含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注册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主要强调以下几点内容:第一,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归属、内容等需要适用权利授予国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律出现问题时,相关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授予国法律进行处理或者判决。第二,针对知识产权合同有单一制与区分制两种不同看法[1]。其中单一制观点认为,应该将合同关系法律适用作为原则依据。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还可以有效避免人为破坏或者分割法律适用情况的产生。相较于单一制观点而言,区分制会出现严重分割现象。第三,使用侵权行为地法,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企业使用某地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将该地行为地法作为参考。 二、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一)地域性冲突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中存在地域性冲突观点,该观点认为,如今国际知识产权已经不受地域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当中:第一,在国际当中,针对知识产权形成一系列國际知识产权公约。与此同时,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体制进行明确。从而使知识产权不仅能够受到原有国保护,还能受到国际性保护[2]。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各个国家知识产权法能够利用本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是其间接具备域外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不分地区性公约,从而直接得到相应域外效力,进而导致国际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冲突。第二,部分国际条约的签订与实施,使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扩展到其他国家,从而出现跨地域性知识产权问题。 (二)管辖权冲突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中不仅存在地域性冲突观点,还存在管辖权冲突观点。管辖权冲突观点认为,各国家有关部门不仅受理本国知识产权问题,还会受理其他国家知识产权诉讼问题,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律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关于法律冲突不同国家有不同观点,例如,我国学者认为,法律冲突主要是指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在对相同的法律进行调整过程中产生的现象,德国学者在法律冲突观点中与我国学者大致相同。 三、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权主要是指某个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发明人的申请,经过相关调查与检验,认为该发明人的发明符合法律规定,再由政府给予发明人权利,允许发明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制造、使用该发明,并且具有独占权与专有权。如今,各个国家都在飞速发展,科学技术都在不断改革创新。所以,专利申请以及专利保护、使用等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如果某个人的专利权其中含有涉外因素,那么容易产生法律冲突。从专利权获得、使用以及保护等几方面,可以得出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第一,某项专利申请日期,以及相关优先权,需要按照申请国本国的法律规定。第二,对其他国家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发明专利是否允许,需要根据专利申请过相关法律的规章制度。第三,相关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以及专利权保护范畴,需要依照专利权授予国相关法律规定。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商标主要是生产商或者生产企业在其商品中标注的文字、图形等,具有自身特色,通过商标能够更好识别该商品属于哪个生产商或者生产企业。而商标权需要建立在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注册前提下,商标权权利内容包含许多内容,例如,商标续展权、转让权以及许可使用权等。各个国家针对商标法具有不同观点,其中差异主要体现在商标权涉及到的权利与内容、商标权确定条件、商标权效力以及保护手段等等。从目前国家发展来看,各个国家适用于商标权的国内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适用商标注册国相关法律法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标法需要建立在已经注册基础上,而商标权因为商标注册产生。在这些国家当中,推崇适用商标注册国法。这些国家认为商标权建立在注册或者登记基础上,所以,商标权要适用相应商标注册国的法律法规,到现在为止这一原则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第二,适用商标使用过相关法律法规。该原则主要以美国为主,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先使用商标原则。该原则可以看出,商标权因为被使用而产生。以该原则为主的少数国家,适用商标要根据商标使用国相关法律法规。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著作权又被成为文学产权与版权,是创造作品的作者能够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专有权。在国家私法领域中,对著作权简单看待较为方便。每个国家对著作权客体、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尊崇天赋人权理论与自然权利理论,所以,对作者人们财产安全都能做好保护。而英国、美国、法国更加注重,作品是作者个人财产,所以,对作者身份、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没有进行全方位保护。由此可见,适用哪个国家法律,从而明确著作权客体、主体以及权力内容等对作者而言是意见至关重要的事情[3]。著作权的法律适用可以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也可以说是权利主张地法。比如,匈牙利对著作权有明确规定,作者著作权需要根据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律法规。而瑞士对著作权明确规定,著作权需要受请求保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排。著作权由最初公法意义上的权利转变到私权,可以看出著作权已经逐渐不受地域性控制,使著作权拥有一定域外效力。著作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各个国家著作权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与原则。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世界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如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是各个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各国研究的重点内容。为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能够为更多人带来便利,能够更加完善。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在其中选取适合我国发展的先进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而使我国每个发明以及著作等都能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推动国家更好发展,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建.国际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革新与立法考量——以《ALI原则》及《CLIP原则》为中心[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04):49-54+91. [2]张春良,周童.论涉外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基于同知识产权并存交叉的考量视角[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39(10):43-49. [3]管辉寰.从《CLIP原则》看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发展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2016(01):254-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