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知识产权法学一门体系化程度比较贫弱的学科。因此,知识产权法学者一直在为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系统理论而努力,其中包括许多最基本的理论。本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对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抽象和概括,对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和立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性质;法律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对相关文化的法律要求越来越高,逐渐的知识产权开始走进人们视野,并且知识产权已经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了非常大的认可和保护,知识产权正在随着我国的科学技术在不断地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进行了调整和创造,并确立了相应的社会关系,我国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当今社会是知识的社会,国际全球化在不断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以技术创新为发展重点,推动社会的发展,于此相应的,就是不斷提高知识产权的作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的含义 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权利人经过智力的结晶创造出来的成果和经过工商业标记的形式所产生的没有实际形状的"知识"形体。它是由法律规范授予或认可的一种民事专有权利,用以调整在文学艺术、科学研究及工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无形物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认可的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智力成果在商业应用方面适度的垄断权,是一种私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这种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对公民和法人两者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合理的调整,因此知识产权是最能反映民事权利的特征,并且知识产权普遍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性质的争议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知识产权调整民事主体因智力不同产生创造性成果而产生不通的社会关系,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法对其进行约束。知识产权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调整方法和形式的源头的多种多样,各种问题的多样性导致了不同的认识对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行政说法 从行政角度来看,行政法的范畴中包括支持产权法。此说法主要来源于几下几点:从起源的层面来看,知识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封建社会提倡君主"特权",封建社会下一切听命于君主,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利,这种特权主要来源于封建国家的授予、代表君主的地方授予,这些层面属于行政性质;从权利的产生层面来看,在行政法影响下,行政产权由此产生,著作除外,必须经过国家相关行政关了的认可,商标全和专利权才得以产生;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来看;我国以至于外国各个国家都设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看我国的主要管理机有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等大大小小的部门,以方便保护知识产权法。由此看来,知识产权发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科技法说 从科技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促进了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协作,提高科技水平,完成科技法的总和。在科技法中,制定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有效的保护了科学作品的著作权、计算计软件的著作权等等,都为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提供了了法律依据,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属于科技法的范畴。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独占性 知识产权法具有独占性。独占性体现了知识产权存在的特征。独占性的依赖权利人而存在的,权利人可以知识产权进行排除其他的权利,如果知识产权法不能够保护权利人具有独占的地位,那么权利人就失去了所拥有的权利。独占性和其他的民事权利的排他性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例如,在有形财产保护中,人们都可以对相同房产拥有所有权,法律不能够对其进行限制,但是,同一所房产不能够转让给多个人。在知识产权中,对相同的一项技术其专利权必须归本人所有,在知识产权发挥中,可以排斥任何使用该项技术的人,如果它是自己自己单独研发的技术也是在不支持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也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为知识产权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细致的划分。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期限体现出了时间性,时间性的产生的根源来源于对权利的限制,技术和知识需要在各个地方对其进行广泛的传播,从而促进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符合可是时代和知识社会发展的汇率,从而保护人类的智慧成果,并保证其不断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是无形的,并且请求保护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权利保护的客体决定了权利的特点、内容和救济方法,从保护客体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在经过智慧的创造所出的花朵,并逐渐接触智慧的果实,我们通常称之为智力成果,我们将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研发新的产品的发明技术等等没有原创的这些都称之为成果。但它们都具有的相同特点就是都具有无形性。无形性顾名思义,其没有具体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没有物质的存在,它以另外一种形式表现,如信息、技术方案等为支撑的载体。支持产权就是对其就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无财产就是没有财产没有形体,人们无法用肉眼看到,并且不会占用任何的空间,知识产权也是一样,具备无形性,非物质性。 (三)知识产权是绝对专有权 (1)知识产权是绝对权 知识专权是具备绝对权的,指的是知识产权同相对的债权不同属于一个范畴。知识产权是任何人都不可以进行干涉和侵害的(权利人除外),同时也是除权利人之外没有义务帮助权利的实施。 (2)知识产权是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指的是经过该国批准允许的知识产权只归权利人所享有,权利人有权对其进行直接的干涉和控制,权利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可以不受其他人的影响(除强制许可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将权利保护的客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可以将其作为商业通途,也可以不用于商业用途,只要是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都可以,在此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对权利保护的可以进行干预。知识产权在这一方面上和物权没没存在较大的差别。 (四)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这一点被大部分的知识界的人认可。地域性就是根据本国的法律对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有效,在奇特的国家是没有任何效力的。一国的法律不具备域外效力,也就是在一锅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是不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有在一过得到批注授权之后,就收到本国家的法律保护。虽然国家和约中制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是范围有限,只是在知识产权申请人在制定的国家批准之后才拥有该权利,受到该国家的保护。另外,还有个别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不需经批准授权,但各按本国法提供保护。 四、结语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要仔细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和一般民事权利的本质,看请两者之间的差别,将两者区别开来,但也要看到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既要看到知识产权法的个性,又有看到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共性。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孙新强."知识产权"——民法学之殇[J].人大法律评论,2016(02):180-211. [2]阮思宇.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D].吉林大学,2011. [3]李亮. 论我国知识产权中私益与公益的平衡[D].燕山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