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法与宪法各自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的关系在国家权力运用和公民权益保障方面尤为突出。宪法是作为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的原则、理念指引是行政法发展的基础,而宪法的生长液依托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帮助完善、推动宪法发展有深远意义。站在法治治国的高度上,探讨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助,使它们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互助 一、前言 在解读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前,我们先了解宪法不仅局限于"根据宪法"的适用范围,在处理行政事件时,应将宪法的制度、理念等作为根据规范。宪法所具有的原则性、概括性,使行政法在对宪法进行补充时,有了很大的有利的空间。 目前,在法学界普遍认为,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的。宪法的最高位和效力不只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具有实质的上。从这个层面上说,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对各个部门法的运行进行指导。而其与行政法共同关切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二者都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剖析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国家权力的实现和规范运行是宪法的核心内容。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权的存在和合法性行使。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与行政法在对象、方位等方面存在差异。两者差异性存在的同时,对关注的问题也有相似之处,两者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在行政法的产生、发展中,宪法为其指引方向,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而宪法的基本原则、理念的落实是依托行政法的发展完成的。 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国家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立法机关的本质缺陷导致的。人民群众在享有民主权力的同时,对自身权益,如接受教育、享受优质服务等有强烈的要求,行政法、教育法等的实施是对这些权益实现的保障。而这些宪法所办不到的。 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发展。宪法修改的源动力是行政法的深入发展。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与生活变化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较深的矛盾,立宪法也是如此。这个矛盾使得宪法滞后于复发的社会关系。而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对宪法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法对宪法发展的积极作用 1.行政法的使命是宪法实施的体现 审视发达国家宪政发展的经验,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可以最有效的保证宪法的效力。而我国恰恰缺少违宪审查制度,这提示我国宪政制度还不成熟,公民权利意识成长缓慢。在违宪审查制度还未启动、宪法不够实效的条件下,法治政府的建构应积极引导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行政法对宪法实现所具有的推动作用。 我国管理法到控权法的发展,是行政法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行政法最开始维护了行政的使命,随着行政领域的伸展,行政法在保障自由的同时,也在某些场合中损益自由。行政法是宪法中的一个动态部分,是宪法的实施,而如果没有宪法,行政法则不会产生;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但宪法也离不开行政法,宪法离开了行政法便是一些空洞的纲领,没有全部的实践意义。 政府在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应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在设立行政法制度的时候,尽量减少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机会,如果出现行政侵权行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并且宪法的实施中包含行政法的使命,。 行政法要求政府必须对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法的使命涵盖在宪法的实施中。行政法的使命是宪法实施的体现,对宪法的实施发挥着深远作用。 2.行政范对宪法的动态、补充、发展作用 宪法在具体实施及责任机制方面比较弱势,这容易导致宪法的"静态化"。宪法在发展和實施中,还容易出现"稳定化""文本化""不确定化"的现象,这时宪法往往被放在很高的位置上。行政法对宪法的动态功能,体现其是"动态的宪法"。因为一行政法的实施机制比较完善、全面;二是行政法具备"活的法"的独特内涵,宪法通过行政法可以实现与执行很多规定。 宪法实施落实情况与行政法的完善与否有关。1994年我国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完善职务行为及职务相关行为可以诉讼民事赔偿的途径,将国家赔偿法与行政公务领域民事法进行了有效的合并和互动。民事法律在赔偿标准及程序的有限范围内、公法价值不排斥情况下,才对国家赔偿法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当前我国实验性的立法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先下位立法、后实施上位立法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对应社会关系、累积立法经验等优点。实验性的立法模式证实行政法可以在宪法前建章立制,但其立法的正当性应由其在立法权限和调控对象的限制而定。总之,行政法对宪法是否具有补充、发展功能需要有待研究。因为这决定了国家法律体系的正常维护以及两个法律制度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与否。 当前,行政法对宪法是否带来了补充、发展功能,与是否"违宪"的问题有关。怎样让行政法不存在"违宪的问题,达到让行政法对宪法起到补充和发展作用的目的,进一步加深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补,关系转化,是法学界学者及相关学者正在努力的方向。 四、行政法途径宪法的实施 在我国宪法成为具文,不能违宪审查,陷于困境。宪法的困境与宪法本身的缺陷、实施机制性不足有关。宪法的实施程度与行政法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基于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改变宪法的困境,尝试宪法的实施通过行政法的途径来实现,作为可能的选择方向。 宪法的实施可保障有效权力救济机制的构建,实现没有漏洞的诉讼。结合当前行政诉讼的状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相关解释,发现我国在行政争议的面上还是狭窄的。当行政权力侵害到公民的多项权力时,此时的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体现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可以排除机关侵权的救济机制,但对宗教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宪法权利来说,还不能获司法救济。 另外,行政行为及裁决行为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排除可能。宪法是国家大法,宪法确立的是公民在法律上的基本权力。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宪法权力行为受到侵害,上诉到法院会被驳回,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是在行政诉讼之外。此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去规定当公民宪法权力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障,那么宪法也就是失去了基本权利独立存在的意义。所以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中的范围,将宪法权力侵犯的所有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民基本权利范围实现扩大,从宪法的发展来看,是宪法司法化推进的必然趋势。 从行政诉讼角度看,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不适合于宪法的。但在实际中,宪法须具备的效力是司法直接适用的。如果宪法具备这种效力,行政诉讼将给予公民宪法权力有力的支持,宪法也成为能保障公民权力的真正法律。 五、宪法与行政法互助的方法 纵观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分析,行政法的发展需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其发展还要在保证宪法稳定性上,并遵循宪法的精神。为对宪法起补充和促进作用,保证宪法的长期发展,应以宪法精神为主导,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效地违规宪审核机制,并且违宪审核机构隶属宪法法院,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和行使权力。遵循宪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去审核,才能保障行政法的发展在宪法成长中的有效作用。 六、结语 在我国宪法的实施还存在着困难,实施的方法也多样,通过对实施途径和方式等的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并进行解决,还要重视行政法在其发展中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书恺.我国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16,19:297. [2]康威,胡娟.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探讨[J].金陵瞭望(教育),2011(3):46. [3]赫正芬.论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思考[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