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汽车制造水平不断提高,其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受到更多关注与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入实现了自动驾驶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驾驶员行车疲劳与线路方面的问题,但是在这种环境下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也给我国法律带来极大的挑战。基于此,我们对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从制造商、软件设计者、车辆使用者三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自动驾驶;交通事故;事故损害;损害赔偿;赔偿责任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汽车行业掀起了自动驾驶的发展潮流。世界范围内的汽车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均在大规模地研发自动驾驶技术。自动驾驶的研究和应用将对社会、经济和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对于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损伤赔偿责任就是一个及其重要的问题。 一、自动驾驶汽车概述 自动驾驶汽车指的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搭载传感器和全球定位系统,以达到无需人工干预就能自动驾驶程度的机动车辆。除完全由人类驾驶员操控汽车,辅之以系统警告、建议等非自动驾驶模式外,SAE按照自动化程度由低到高将自动驾驶汽车划分为5级,其中第5级指的是完全自动化,即在所有人类驾驶员可以应对的道路和环境条件下,均可以替代性地由自动驾驶系统自主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但受制于现有科技研发水平,目前宣传自动驾驶汽车的企业大多仍处在2级和3级阶段,例如,丰田的公路自动驾驶辅助AHAC、通用的超级巡航系统SuperCruise以及特斯拉的自动巡航系统Autopilot等。这种采取先进驾驶辅助系统,即"人车共管"模式下的自动驾驶汽车,更符合现阶段技术发展状况,能够较为合理地提升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实现技术向完全自动驾驶模式的过渡。 二、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归责存在的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属于人工智能的一部分,其产品运用了许多的最新科技,一般而言其出错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事故致人损害,在笔者看来依据现有法律很难详细进行规制,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首先,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问题不同于传统侵权责任法上的问题,其有一定的特殊之处。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的自主学习性,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区别于传统机器的最大特征在于具有高度的甚至完全的自主性。无论采用何种机器学习方法,当前主流的深度学习算法都不是一步一步地对计算机编程,而是允许计算机从数据(往往是大量数据)中学习,不需要程序员作出新的分步指令。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其次,要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其侵权主体,确定侵权主体之后才可以依据现有法律或者说是将来的立法来确定相应的归责原则,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产品,除了生产者、销售者等传统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外还有程序设计者等特殊主体.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 三、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析 1.机产品制造人责任 在现有的准自动驾驶车辆造成的多起人员伤亡的事故中,显示出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可能存在严重的问题。例如,2016年发生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起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事故的原因有可能是特斯拉的识别系统在特殊环境下没有识别到卡车的存在,从而导致特斯拉与卡车相撞、司机死亡。对于此类存在产品瑕疵的自动驾驶系统,产品的制造人对于该产品瑕疵引起的重大事故应当承担责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已经没有驾驶人的概念,汽车的操作完全归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因此,对于汽车发生的事故其责任只能由制造商来承担。有观点认为,如果制造商穷尽一切可能仍然无法避免极小概率的事故发生,只能作为"被允许的风险"而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本文认为,在完全自动驾驶阶段,制造商更应该对于其瑕疵产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交通环境的优化和人类的退出导致法益只能维系于该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制造商在设计、生产、销售完全自动驾驶系统时,对于可能造成事故的产品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对于已知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仍然进行生产、销售的,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的监督过失理论对于确定产品制造人责任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2.数据、软件提供者责任 自动驾驶软件称得上是自动驾驶车辆的"大脑",随着人类技术开发能力和机器学习能力的提升,车辆借助软件不但可以感知外界环境,还可以对行为进行预测和规划。自动驾驶车辆运用智能交通系统广泛采集、分析数据,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传感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建立高效精确的综合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实现对车辆的控制管理和对道路交通的实时监控。当由于外部数据错误、通信中断等导致交通事故时,如果自动驾驶系统是依据这一错误信息运行、判断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则应当认为存在构造缺陷或者功能故障,数据的提供者、加工者等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基础是基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类型包括生产者的业务委托合同、许可合同、访问权限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由于数据提供者或者软件提供者受到汽车制造商的业务委托,故应当根据委托合同承担承包或者委托责任,或者根据许可合同、访问权限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车辆使用者责任 当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属于同一主体时,需要讨论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负担问题。就现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发展水平而言,需要驾驶人坐在方向盘前面,准备时刻接管汽车控制权的"人车共管"的模式比较成熟,在这种模式下,合理还原事故发生状况对于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就规定特殊机动车必须搭载行驶记录仪,行车记录仪通过记录车辆行驶速度、时间、轨迹等,完整、准确地记录汽车行驶状态全貌,为事故提供定量化数据,客观真实地还原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驾驶员的操作细节,对于认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具有重要幫助。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而言,只要告知驾驶人正确的操作步骤和使用方法,定期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检修维护,尽到从官方渠道及时安装最新升级的系统、软件和补丁等的合理注意义务,就应当适当减轻其责任。对于不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的驾驶人而言,可以参照上述观点划分其责任界限。就自动驾驶汽车的乘坐人而言,由于其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且不掌握汽车实质控制权,不应当要求其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承担过多责任。 四、结语 自动驾驶车辆交通事故过失比例的复杂化必然引发对复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规则的讨论。当事故原因可能包括当事人的过失、驾驶系统的缺陷、道路设施的缺陷、黑客攻击等原因中的数个时,需要结合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理论具体分析。这种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分别侵权行为的定义,即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需要结合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具体适用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5). [2]陈晓林.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及应对[J].理论学刊,2016(1):124-131.. [3]丁久辉,何国力.关于我国自动驾驶车辆事故责任主体划分的思考[J].科技视界,2017(1):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