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公司法》中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财产并不独立,被撤销后权利、义务归属于总公司。但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当事人,有独立的缔约权,分公司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分公司被撤销时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各地区司法审判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用人单位主体消失,分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种,总公司应承继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主流观点是支持第一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总公司决定注销分公司,"用人单位被撤销"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分公司被撤销,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一般公司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通常是建议进入清算阶段后选择合适的时间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虽然清算阶段公司主体尚存,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禁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注销只是公司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有利于证明劳动合同终止的合理性。 分公司被撤销不要求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程序。可以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时,可以先采取停工停產方式,等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再终止合同。分公司被撤销,对于工伤、医疗期、三期女员工等特殊人群是否有特殊保护规定? 没有相关特殊保护规定。 发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因医疗期满、岗位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情形时,对于工伤、职业病、医疗期(病假)、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15+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特殊员工有特殊保护。分公司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分公司被撤销,员工安置方案是否需要履行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公司提前解散时,员工安置方案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听取员工意见。但即使是履行民主程序,也是共议单决,听取员工意见并商讨后,最终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从实践操作来看,履行民主程序时应当注意保留就安置方案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讨论过程中收集的职工意见记录、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名。 本期专家 劳达laboroot合伙人、高级咨询顾问 韩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