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质效,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促进法律更加深入社会与生活之中,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切实需求。因此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质效则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就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如何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的质效进行研究,并从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和能力,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运作机制,提高司法救助的社会认识和完善价值分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能力机制;价值分析 从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被害人救助意见》),到2014年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意见》),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逐渐建立并不断发展。比如在近些年的检察实践發展的基础上,在救助范围、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这一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为社会司法弱势群体发声,保障其切实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在这过程中检察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此,笔者就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在新时代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进行探讨。 一、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与能力 随着司法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出于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的需要,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检察干警的素质与能力的提升就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干警作为执行者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加规范化高效率的完成工作,这对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作为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在任职方面必须严格执守,提高门槛,选拔专业、优秀人才。同时在内部设立竞争机制,对于优秀干警通过竞争的方式公开提拔,竞争上岗,这样一方面能提高干警的个人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在内部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更加有利于提升整体素质。其次,要规范学习和培训制度,在法制社会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不断有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检察干警来说必须与时俱进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运作机制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协调 加强内部机构的协调也能够极大的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质效,一方面是上下院之间的协调,上级检察机关应当给予下级检察院大力支持,在遇到棘手的问题上时,就比如救助资金问题的解决上,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帮助协调下级检察院解决资金问题。 另一面便是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控申部门是一个枢纽部门,根据控告申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处理移送至不同的业务部门,因此应和其他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办案部门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应明确用哪些内容来了解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司法救助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首先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职能,然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共同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救助案件的信息和线索,实现信息的快速共享与传递,这样大大缩减了信息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时间浪费,以不必要的错误信息传递,既可以保证各司法机关都可以第一时间掌握资料,也可以简化审查审批的手续,使救助人真正受益。 (二)注重外部协调,强化与社会帮扶体系的衔接 一方面是资金的筹措,可以面向社会众筹资金,虽然司法救助的资金主要是以政府拨款为主,2015年的司法救助资金已达30亿之多,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根据数据显示,仍有许多地区存在资金短缺的现象。所以可以通过社会捐助筹集资金,或者鼓励慈善机构建立司法救助的基金会的形式来募资,引导更多的慈善人士、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与其中,也有利于提升司法救助的社会认知率。 对于需要救助的人士来说,检察机关通过合理的保障制度,以有效的方式帮助他们的生活,通过发放困难补助社会保险,以及提供公益救助岗位来使他们尽快走出因为犯罪案件而带来的"阴霾"。如有的地区建立"县乡村三级帮扶体系",进行帮扶。但是他们受到的不仅仅只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心灵上的伤害,因此救助不能仅仅只涉及资金的补贴,生活的救助还需要心理上的安慰,要加强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更要与心理疏导相结合,在救助过程之中可以专门设立心理辅导,请心理辅导专家为受过伤害的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心里的难关,重新点燃对生活的热情和对社会的信心。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于接受救助的人士,可以采取定期电话回访或者上门了解的方式,了解他们生活的现状以及遇到的困难,这样可以具体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心理情况,以便更加有针对性的提供帮助,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为司法机关树立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通过实地调查也有利于更加真实的了解实际情况和救助人的心理状况,促进司法救助制度的进一步改进。 (三)完善司法救助的管理与监察制度 每一个制度的发展和实践都需要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应该具体且规范,对于具体实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救助职责分工,以及规范高效化的程序化运行都应非常明确且具体,控申,公诉等各个部门之间都应具体积极履职,加强交流与沟通,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监督则要区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监督审查,对于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在结算之时,要在检察监督部门备案,严格审查监督资金的发放情况,对于出现的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责任追究。 外部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救助条件以及救助范围和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问题等要及时的进行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不涉及隐私与机密的问题在网上进行公示,更加方便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或者邀请民众代表,人大代表,监察委员参与到司法救助的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开设交流平台,积极接受意见和批评,促进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开化,高效化发展。 三、提高司法救助的社会认识完善价值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扶危济困,帮助弱者是我国的文化特性,司法救助制度恰恰顺应了这一特性,所以加强司法救助的宣传提高其社会认知和信任度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可以开设法制宣传活动,对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等知识进行广泛的宣传,普及人民群众对这一认识的空缺,或者可以通过网络宣传,比如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和案例,邀请专业人士讲解录制视频,通过媒体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发布,扩大宣传范围和力度,或者邀请走出阴霾的受害者实际采访的方式普及司法救助的知识,这样更有利于增强真实性和可信度来提高社会认识。 四、结语 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许多的难题与障碍,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范建华,王旭苗.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7(31):101+103. [2]曹奎傲.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如何适应司法改革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31):102-103. [3]赵福杰,马文昌.浅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以《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为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6(32):103-105. [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晏维友,张朝东.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3):26-28. [5]李存海,葛晓娟.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证分析——以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运作为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01):34-38. [6]朱昊.关于检察机关完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5(28):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