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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说理的理论解构与实务构建


  【摘 要】刑事判决书说理是指刑事法庭和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后以判决书为形式充分说明判决理由的一个过程,包括定罪说理和量刑说理两个部分。说理充分的刑事判决书能够提高可接受性,还会使公众产生信赖感,认识到刑事司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说理;理论解构;实务构建
  一、刑事判决书说理的理论解构
  "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1)事审判活动对司法权威的促进主要表现为通过严肃的刑事司法程序,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同时保障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使公众认识到刑事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并对法律秩序构建充分的信心。刑事判决书的说理就是一个构建司法权威的过程,其机制分为如下兩个层面:
  1.内在约束
  判决书的说理不是法官发挥个人才情的场合,而是法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判决书的说理在本质上是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约束。法官如在判决过程中无需说理,那么法官的思维过程无法得以呈现,究竟为何是此判而非彼判无法使人探查究竟。法官如能在判决书中充分说理,且说理的过程和结果也能够获得普遍的信赖,则完全可以认为该判决是正义的,从而推动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2.外在公示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2)
  二、刑事判决书的说理范式及我国的实践
  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程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控辩双方的争议能够得到充分列明,案件事实叙述、法律适用理由等能够在判决书中得到充分的阐述。但是,刑事判决书说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差强人意之处,现就刑事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实践现状展开一些分析。
  量刑部分的说理涉及到量刑合法性、合理性的阐释,极易产生争议。量刑说理的充分化,能够增强被告人对量刑的接受程度,同时也能够促使法官审慎量刑,以切实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量刑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重视定罪说理,轻视量刑说理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两个重要阶段,尽管两者存在先后的次序性,但是两者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法官不能厚此薄彼。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一般较为重视定罪的说理,如对控辩双方关于定罪的争议一一列明并详细阐述各观点是否成立以及法庭的意见。但是量刑部分的说理往往一笔带过,量刑的程序化特征不明显,缺乏控辩双方的角力,导致量刑成为法庭单方面操控的过程,从而形成了"刑事判决书中量刑说理的幅度有限,与大篇幅的定罪说理形成鲜明对比"的现象。(3)
  2.注重实刑说理,忽视缓刑说理
  缓刑是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一般是建立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程度不高、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事实基础之上的。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对缓刑说理较为忽视,往往一笔带过,"缺乏对被告人人格等具体个人情况的考察和反映"。(4)刑事判决书缺乏对缓刑的说理,极易对司法权威产生负面的影响,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会认为量刑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现象,难以服众。为了消除公众疑虑,提高司法权威,应注重缓刑说理。
  3.忽略量刑建议,导致量刑建议虚置
  量刑建议程序能够为量刑程序引入多元化主体,尽管公诉机关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建议权,但是也能够有效地提高量刑程序的开放性程度,有助于促进审慎量刑。量刑建议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包含量刑建议主体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刑事司法判决应认真对待量刑建议。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量刑建议在刑事判决书中被省略不论的现状,在609起案件中,写明量刑情节但不说明量刑理由的有550件,占90.3%,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仅罗列各项量刑情节,既不写明量刑建议内容,也不对量刑理由作任何说明"。(5)
  三、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强化机制
  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在说理层面的缺失可能与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受案量增加有关。一些高度同质化的案件如醉酒驾驶犯罪案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在基层法院占有较高比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刑事案件受案量的增长、刑事司法效率的追求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导致法官无暇对此类同质化的案件进行充分的说理。笔者建议从如下角度提高刑事判决书的说理充分性,并以刑事司法权威的提升为根本追求目标:
  我国法官应以提升司法权威为出发点,明确判决书说理的主要受众是被告人和社会公众。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更能够得到被告人的接受,被告人通读判决书,发现说理透彻,令人信服,则不再上诉,也不会缠讼和信访;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既能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指引,使人们可以充分预测自身行为的后果,更能够促进法治,甚至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此外,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非没有遵循先例的因子,特别是在当前判决书上网和指导案例参照适用的实践背景下,强化判决书说理,同样是施展法官才华,实现法官职业成就的一个重要途径。
  量刑说理应成为判决书说理予以重点关注的部分。一方面,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是否正当、合理,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判决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另一方面,量刑说理一直以来为我国法官所忽视,而社会公众对某些刑事判决的质疑也正是集中于量刑部分。鉴于此,刑事判决书说理应充分重视量刑部分的说理,应以透彻、充分的说理服众。具体来说:第一,量刑说理应被置于定罪说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厚此薄彼,头重脚轻;第二,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角度看,法官应通过量刑说理明确告知其量刑理由,使其服从判决;第三,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看,开展量刑说理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表现,是法官审慎行使量刑权利的体现;第四,从消解社会公众疑虑的角度看,量刑说理程度的提高能够消除公众话语和法律话语之间的冲突,提高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程度,消除公众的偏见和误会,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言是极其重要的;第五,量刑说理应建立在量刑的程序化以及量刑程序的开放性、对抗性基础之上。
  刑事判决书说理是一个阐释刑罚权运用正当的过程,并对司法权威的构建产生影响力。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制作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在判决书说理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刑事判决书说理应成为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过程,法官应以判决书说理为平台,阐明判决理由,以此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并起到规范司法权运行的良好作用。
  注释:
  (1) 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第3页.
  (2) 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第12页.
  (3) 李琴:《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问题实证研究——以D法院97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第112页.
  (4)李琴:《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问题实证研究——以D法院97份刑事判决书为样本》,《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第112页.
  (5) 刘娟娟:《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中量刑说理缺失问题实证分析——以609份判决书与量刑建议的关系为分析样本》,《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2期,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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