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帮助犯罪之人重新回归社会,政府通过社区矫正来缓解监狱的压力和促使犯罪之人得到矫正。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化的行刑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社会环境的安定,社区矫正可以融合和谐的社会氛围。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虽然是一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虽然实践多年,但在矯正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本文就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来讨论一下。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社区矫正是犯罪人不用去监狱,而是将罪犯人放置在社区内,通过各方力量帮助犯罪人矫正心理和不良行为,它是非监禁刑的一种行刑方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社区矫正动用社会各种资源、整合各种力量监管罪犯帮助罪犯认识罪行有悔改表现、不再去做危害社会的事情。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矫正制度的认知落后 在人们的思想中,总认为犯罪了就应该在铜墙铁壁的高墙内,就应该被关进监狱,接受劳动改造和再教育,只有让罪犯得到惩罚,对罪犯的惩罚就应该以监禁为主,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威严。如果一个人犯法了不被关进监狱而是放置在社区矫正,反而人们会不理解。所以在现实中非监禁刑的使用率很低。而目前大量使用社区矫正的国家有加拿大、美国、日本、法国等,这说明社区矫正制度已经被各国普遍使用。据统计,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占服刑人员比例还是很小,像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还是极少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现在,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我们主要还是使用监禁刑的刑罚制度。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告缓刑的罪犯、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帮助矫正。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可见,司法行政机关才是社区矫正的主体[1]。而现实中往往公安机关因为人员不够,事情繁忙,没有时间顾及,很难抽出警员来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跟踪管理,而有明确主体的司法机构因为不是公安机关,没有合乎法律规定的执行刑罚资格,只能对他们进行帮教安置,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做到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有点心有力而力不足鞭长莫及之感,不是不想管而是想管管不了,所以导致非监禁性服刑人员出现两不管的现象。两头不落靠使得非监禁性服刑人员得不到好的改造,反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互不隶属,公安机构不会按照司法行政机构来监管矫正,司法行政机构也不可能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来来监管矫正罪犯。这种主体不明造成监管矫正工作脱节,所以说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 (三)缺少专职化的社区矫正人员 社会矫正除了对罪犯进行监督,保护社区公众,还有就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对他们嘘寒问暖、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让他们融合到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帮助服刑人员改变观念、调整心态引导他们走上正道。社区矫正人员如果没有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很难保证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有成效。西方国家有一套正规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有制有法。而我国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法律又相对滞后、没有完善的制度来制约,我国的社区矫正需要不断开展、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二、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中 (一)建立社区矫正机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目前需要努力改进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克服一切不利因素,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就需要专门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构作为社区矫正的主体,要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专门机构,再设立分机构。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对5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分别是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管制[2]。社区矫正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结合国情可以组织实施成立由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然后让公检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来实施,公安机关有权及时依法处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公安机构可以对违反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人员实行抓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由人民法院来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还应规范假释的犯罪人和监外执行人员;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人民法院在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指正并阻止其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规范工作手段 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实施监管的第一线,他们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审判、检察工作经验,所以要在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挑选一部分人员去社区做矫正工作。在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中要全面具体地规范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晋升措施,这样才有利于优化社区矫正人员团队,完善社区矫正。要大力加强储备社区矫正的后备人才,可以宣传动员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也可以把社区矫正专业加进到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 (三)落实监察监督保障 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就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获刑者不再犯新罪,而不再犯新罪是社区矫正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我们的愿望是,通过实施刑罚,教育改造罪犯让罪犯得到新生获得早日回归社会,融入到正常的社会中。监狱的管理是封闭式的,它让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离,高度监狱化的行为方式,使得很多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时丧失了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事实证明,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重新回到社会,常常不知所措,根本就无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感觉眼前是一片茫然,二次犯罪的几率很高,所以为了防止出狱人员重新犯罪,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采用社区矫正就是不让犯罪人员脱离社会,社区矫正比监狱监管更有利于罪犯分子的改造和获得最终回归社会不再二次犯罪。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刑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的有效强制力 我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向于社区矫正,而社区矫正对罪犯的改造是有利的。在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中需要规范一些文件,逐步使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方式规范,我们要把弹性监督条款修改为刚性规范。修订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要有力保证公正执行和高效率是统一的,还要不同执行机关能相互协调关系。保证在检察监督中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具有法律强制力。既然权力是一种权威也是一种让人服从的力量,所以权力需要有强制力来保驾护航,所以要对监督权做好具体的行驶规定,对抗拒不肯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明确提出如何用法律来制裁,这样监督权才有实权才能显示其作用才能看得见效果,检察机关的监督就会落到实处。在处理司法事务时,相关部门就不敢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采取拖延或不理睬的态度,监察机构就会有威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具有深远意义,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完善,但是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社区矯正制度有了依据,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就会指日可待。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来自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 (二)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监狱关押的犯人远远超过实际关押能力,超押率在20%以上。特别是人口密集的山东、江苏、浙江等地,罪犯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观念上不再遵循"礼、义、廉、耻"等传统思想,在所谓的自由、放开中不受管制,贪念和利益的趋势下,很多人以身试法,我国监狱面临着突出的人满为患矛盾,矛盾越来越尖锐。监狱超负荷容纳犯人,犯人在生活、物质、文化等方面得不到满足,不利于犯人接受改造,严重影响了犯人的改造质量。社区矫正得到完善后,可以缓解监狱压力、减少犯人关进监狱的数量,有效提高犯人改造质量。另外,监狱数量的减少也缓解了财政压力,这种刑罚经济思想节省了国家资源,所以说,要大力改善并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3],只有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才能让获刑人员不去监狱在社区接受矫正得到改造,这种经济的刑罚方法真的是经济实惠又能帮助犯人改正错误,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不再给社会增添负担麻烦。 (三)切实丰富社区矫正手段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矫正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这堂社会实践课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上起到了积极作用。社区矫正就是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得服刑人员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为未成年的可塑性较强,他们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他们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把未成年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让他们投身到社会公共事业中,接受教育感化,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加强对她们进行心理疏导改变原来错误想法,让他们心理健康起来,帮助他们树立自尊、自爱、自信的心态,促使他们认真反省悔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社区矫正的开展需要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齐抓共管让犯人真心悔过,回归社会踏实做人。社区矫正实际也是现实生活的一条警戒线,让犯人在社区接受矫正,也可以教育其他没有犯罪的人,起到了教育作用也有了预防效果。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 推行网格化治理办法,让社区网格员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能,为了便于监管犯人,有必要在社区矫正居所内设立犯人信息网络中心。输入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如犯罪分子个人简介,所犯罪名、性质、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等。同时,要跟踪犯人情况不断更新新的资料来充实。要有专人负责各地区的社区矫正网络信息联网共享。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站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看相关资料 四、结语 我国的社区矫正能够得到不断完善,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取得来的。因为社区矫正最终目的是使犯罪人得到好的改造早点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符合刑罚教育功能,还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罪犯在社区矫正没有和社会脱节,有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够让罪犯感受到亲属、朋友的关怀和照顾,消除孤独感。所以说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有利于增强犯人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自省改过、重新做人。 【参考文献】 [1]陶郑忠.试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43-48. [2]杨阿丽.略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其完善[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34(11):48-52. [3]汤正.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