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邦保险集团")是中国保险行业大型集团公司之一。 安邦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财产险、人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等多项业务。 安邦保险集团下属保险公司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总计拥有3000多个服务网点、2000多万名客户,是分支机构最全的保险集团之一。 自成立以来,安邦保险集团稳健发展,总资产规模已达7000亿元人民币。 企业文化 核心价值观 客户增值 股东增值 员工增值 求真 求实 求善 文化体系 安邦崇尚人与自然的"水"文化 安邦崇尚人与人的"家"文化 安邦崇尚人与社会的"互联网"文化 三种文化构成了安邦的"和谐文化" "水"文化 安邦伴水而生,依水而长,从水中体悟企业生存之道: "水"一样自然,与客户、与市场、与社会息息相通; "水"一样的多变,虚怀若谷,包容万物,即以专业的品质满足客户变化多样的需求; "水"一样的力量,在竞争中生存,建立独具安邦特色的价值与盈利能力; "水"一样的精神,简单高效、团队合作、互联支持、共赢未来,为建设恒久安邦奠定坚实的基础。 "家"文化 员工增值、客户增值是安邦的企业目标。 安邦将客户与员工作为企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放诸于第一位,不仅要给予客户保姆式的服务,更要给予员工家庭式的关爱,让员工获得真正的利益,以安邦为家、以工作为乐。 "互联网"文化" 安邦追求人与社会的"互联网"精神,互联支持,共赢未来。 在互联网中,每个人都可拥有相同的资源,每个人都享受着平等的服务,每个人都可能参与其中,或创建、或完善,将自己的聪明才智充分展现,但每个人又无法从根本上撼动其根基,无法对其造成致命伤害。这给予我们提示,要建立一个如互联网般的组织,一个非常平等的、民主的企业组织。 服务网点 安邦保险集团下属保险公司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总计拥有3000多个服务网点、2000多万名客户,是分支机构最全的保险集团之一。 常见问题 Q:如何认定保险责任?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因此而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上述二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的20%的限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20%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Q:什么是责任免除? A: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违法、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疾病、高原反应、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其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三、被保险人猝死;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