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违规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的教职员工及时纠正整改,未整改的将调查处理。(3月24日东南早报) 继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后,又一项禁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以地方通知的形式出台了,这实际上已明明白白地通知了中小学教师:做了教师,只能领取那份教书而来的薪水,除此之外,从事有收入的第二职业是不可以的,哪怕你是利用业余时间也不行。 实际上在不久之前,在国家放开高校教师可以兼职后,尽管明令禁止,但对于中小学教师是否也可以在业余时间兼职,社会和舆论上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特别是因为教师还不属于公务员系列,对于其"公务性"身份的界定并不明确,因而是否像公务员那样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兼职,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直处于模糊地带。 而这一点也恰恰是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提议"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缘由之一。不难看到,现今从法律层面看,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仅仅见诸于行业的行政性规定中,这导致现实需求和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有几点倒是明确无误:假如有教师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微商"活动,无疑是明显违反了自身的职责和职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明令禁止是职责所在;即使在工作时间之外,如果有教师采用暗示或强制等方式将家长纳入自己的商务活动对象,也会不同程度地有损于自身的职业形象,即使将其形容为"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也不无道理。但除此之外,将教师在业余时间、采用无损职业形象的正当方式从事的"微商"等盈利性行为也一概予以禁止的话,从民事法理和社会认知方面看,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注意到,东南早报的新闻报道中有这样一段采访记录:"教师确实不能做‘微商’,这样没心思教学生了。"这话乍一看好像很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便会发现存在"先入为主"的认识误区。照此推断的话,我们似乎也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科技人员确实不能做‘微商’,这样没心思科技创新了""医生确实不能做‘微商’,这样没心思看病和做手术了""国企工人确实不能做‘微商’,这样没心思制造产品了"。 毋庸置疑,尽管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大职责,但归根结底它只是众多行业中的一种,像这样戴着"有色眼镜"来看问题的话,结论也终究经不起推敲。假如部分市井百姓有这样的逻辑认识尚可理解,但如果相关行政部门也这样去理解的话,无疑会有损公权力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此时,为了以正视听,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部分教师选择从事诸如"微商"等营利性活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进行疏浚,而这一点也不失为治理过程中的必要步骤。 众所周知,这些年来,尽管国家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等一系列保障教师权益的法律,但在现实中由于存在执行不力或存在按职称取酬等"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困扰,一些教师的薪资待遇并未落实到位或与期望值有较大落差。作为生活中同样离不开"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凡夫俗子,在时下高企的经济和物价压力下,一些教师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去开辟第二收入来源。 比如,有的教师不惜放下"斯文",尽管避开众矢之的下的"有偿家教",利用业余时间加入民工队伍从事"苦力"营生便是一例。可以说,尽管部分教师从事"微商"的初衷不一,但决不能简单地把教师从事"微商"等第二职业仅仅视为"师风不正",而更应采取壮士断腕般的措施,加快落实教师薪酬待遇,让这个群体真正做到生活体面和衣食无忧,这一点无疑也是引导教师专心从教、安心育人的最根本措施。 最客观的做法是及时跟进出台细则,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不可触碰的"雷区",哪些行为属于"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允许范畴,哪些属于明显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而依照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做出明确的界定及处罚规定,从而让教师群体的行为纳入明明白白的法治轨道,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