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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张兰芳+台鑫鑫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市 201620)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经济模式的迅猛发展,电商领域税收征管制度的缺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本文旨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所面临的挑战,并对海外国家的相关税收制度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税收体系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在大数据环境下,依托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其目的是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商户网上交易和个人或企业的在线支付,实质是将各种商务、交易、金融等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连接在一起的综合服务活动。
  (一)无纸化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呈现无纸化特征,传统交易过程中各种票证都被电子媒介所取代,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但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该类凭证又有随时被篡改或者被掩盖的风险,因此在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难题。
  (二)虚拟化
  以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网上交易活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下完成的。交易双方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自主申请域名、选择商品或服务并反馈信息,它打破了传统活动交易活动的地域性、行业性等各种壁垒。
  二、电子商务的征税现状
  近年來,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也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蓬勃发展,截止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6.4万亿。网络购物达3.8万亿,其迅猛增长态势强劲拉动了电子商务整体的增长。
  目前,C2C,O2O电子商务交易仍属征管盲区。从电子商务的增长态势来看,C2C,O2O模式已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但囿于电子商务虚拟化、流动性的本质,该交易活动相关的征税问题层出不穷。
  (一)纳税人与纳税对象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只以网址或网络账号的形式进行交流,因此可以掩藏其真实身份和办公所在地。电子商户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登记亦模糊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此外,因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的流动性和虚拟性,也使得纳税义务人的稳定性也受到了挑战。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传输与复制,从而使得传统商务中对产品的区分失去意义。此外,由于网络数据或信息多经过加密处理,这对课税对象、税种和税率的确定造成很大难题。
  (二)纳税地点与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域名或网址与电商企业或消费者的身份和地域没有必然联系,加之IP地址可分配特性,使得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产品交易地、产品提供地不明。此外即使能够明确产品的消费地和提供地,该两地之间的税收管辖问题也接踵而至。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传统商务活动将发票的开具之日确定为缴税义务之日。电子商务模式下,碍于商品的出货日期、收款日期监管难度巨大,纳税期限亦无法确定。
  (三)电子账簿与交易凭证
  传统的税收体系都是依据商务纸张来核查所有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而电子商务模式下,传统凭证被电子信息取代,且由于交易信息、交易凭证的可篡改性等特征,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及财务信息的难度。
  三、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征税政策
  在我国电子商务如日中天的年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需要借鉴其他有经验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
  (一)欧盟
  关于电商征税,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ii和"关于修改增值税第6号指令的第2002/38/EC号指令"。针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欧盟秉持着既要保证税收不流失,又要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原则。其将以电子方式在线传输物品定性为劳务的提供,征收增值税;消费者所在地为课税地点;按消费者所在国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新加坡
  关于电商征税,新加坡陆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引》和《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税指引》。其立场是:①不管是有形产品还是无形产品及服务都要缴纳税费。②税收管辖上实行属地原则,即只要企业运营机构在新加坡境内则缴纳所得税。③货物销售由出售方缴税,提供劳务则由接受方缴税。
  四、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规模大和影响深重,因此,为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长久发展,必须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法可依、稳步前进。补充现行法律、制度等漏洞,有针对性的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环节和结构。
  (一)建立全国税务机关联网信息平台,完善电子征税软件系统
  建立全国税务系统横向联网信息平台,促进电子征税软件系统的开发运用以及网络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推动实现网络缴税一体化,助力我国电商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
  1.完善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虽然相关法规要求网络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但由于电商企业数量庞大难以统计,且监管及税收成本太高。对此,我们可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委员会负责信息采集,并与相关电商平台合作建立全国联网的电子商务登记系统。
  2.开发网络电子征税系统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系统建立以后,税务机关可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适宜的征税软件,并通过平台及时提醒企业报税。通过网络征税系统及配套软件的开发、使用和推广,逐步实现完全的在线计税、征税、监管等一系列税收程序。
  (二)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健全电商企业的税收稽查渠道
  1.依托第三方数据定额征税
  当前电商企业的交易和支付大多数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利用该第三方的"大数据"系统,并结合金融机构、海关等部门相关数据,确定实际交易额,从而得到确切的计税依据。
  2.实行自行申报和平台代扣代缴多种征收方式
  除了上述税务机关主动参与征税外,亦可以让纳税人选择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对此进行适时比对,若发现不一致,则可选择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代扣代缴。在此期间,交易平台、物流、等交易参与方都要相互协同。对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交易主体支付平台进行惩罚,以此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三)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法规和监管制度
  首先,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税收征管必须坚持不课征新税,且过重的税负既不利于市场监管还会导致市场的停滞不前,因此,在对其征税的同时,还要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包括根据电商的规模、行业、城市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影响,促进电商公平竞争。
  其次,一系列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法律作为后盾。因此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明确规定电商主体的纳税义务并赋予税务机关核查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权利和为信息保密的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体系的监管制度及惩罚性力度,才能从根本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
  作者简介:张兰芳(1993—),女,汉族,四川人,现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保险法。
  台鑫鑫(1992—),女,汉族,河南人,现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金融法。
  【参考文献】
  [1]张阳.基于中国税收制度分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5(04).
  [2]张桂玲.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纳税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5(08).
  [3]杨帆.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J].当代经济.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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