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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放管服改革下的绿色继承


  摘 要:近年来,公证行业不断提出"绿色继承"等公证业务。那么,何为"绿色继承"、如何开展?为此本人从"放管服"改革下的角度简要地谈谈"绿色继承"的开展。
  关键词:放管服;绿色继承;审查核实;减证便民
  当前,公证行业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全国公证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以努力践行"最多只跑一次"为抓手,积极开展窗口单位提质升级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创新,努力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公证法律服务营商环境。在新时代,公证行业要有新作为,以方便人民群众办证为根本落脚点。
  一、何为"绿色继承"公证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绿色更代表了美好生活的希望、人民群众的期盼。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提出了"绿色继承"的公证业务,那么,什么是"绿色继承"呢,本人也从网络上搜集,但网上或是书本对此并没有详细的解释,大部分都是通过实际的案例操作进行分析总结出哪些类型属于"绿色继承"。最直观的就是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帮当事人找证据,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由公证处主动上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虽然无法找到具体的解释,不过总体而言每个公证机构对于"绿色继承"的认识与解析也不尽相同,但是总体的目标方向也就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开展"绿色继承"中存在的困境
  "绿色继承"对当事来说,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其切实享受到一站式优质便捷服务。然而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却存在着执业风险,这些风险并不是"绿色继承"四个字能解决的问题。开展"绿色继承"过程中存在着哪些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本人为此也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审查核实是主动还是被动
  从立法法规来看,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核实;另一种是公证员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
  问题在于公证机构能否主动收集证据,能否替当事人补充证据。如果由公证机构代替当事人去进行核实取证,不仅有违公证的中立原则,而且会大大增加公证处的核实取证负担和错证风险,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公证行业整体的公信力。因此,建议关于"绿色继承"应该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权力,以便在日常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公证的法定核实权困难重重
  虽然《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各个部门对公证处的配合态度不一,有的部门对公证处的核实要求不予配合,不仅公证机构的正常业务难以开展,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一般来说,核实的重点在于对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审查,核实的证明也以被继承人的单位为主,在实际工作中,被继承人的家属去开具亲属关系证明,比起公证处去核实更为容易,如此可见开展"绿色公证"将面临的是新的挑战。
  (三)"绿色继承"需要团队协作
  当前,大部分的公证机构都是公证人员各自为营,自己负责自己的公证业务,相互之间不会有所交集。"绿色继承"的本意就是公证处主动上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继承的公证程序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每个程序环环相扣,一个环节完成不了,下一个环节也是会受到影响。而且,出外核实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精力,如果一人作战的话,效率将会非常低下,完全体现不了预期的价值。只有充分发挥团队的协作才能有效地推行"绿色继承",才能使其有更长远的发展。
  三、解决核实难问题的建议
  (一)变被动核实为主动核实
  需要法律法规对关于如何行使核实权、核实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故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及其相应法律的地位,同时确定公证机构调查核实权的法定性,赋予公证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的权利,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配合公证机构核实的视为公证机构所需核实的证明材料真实,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把核实环节贯穿公证过程始终
  审查核实要贯穿公证办理过程的始终,不能把核实程序放在公證程序的某一个环节。本人认为即在接受咨询、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过程中,每一步都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认真观察,审慎对待每一个环节、细节,面对当事人要多交流、多提问,通过对当事人的语言、表情深入了解当事人。
  (三)"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证明材料
  随着情势的变迁,为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不得就某些事项出具证明材料,与此同时,这会给公证的审查与核实工作增加困难。对此,可以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证明材料,对经调查核实仍无法确认相关事实的,由继承人以声明书的形式对所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诺等等,努力做到简化办证程序,让群众"减负",真正实现了减证便民。
  开展"绿色继承"是公证创新发展的进步,我们也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公证要适应社会需要,探索社会需求,充分发挥职能,不断为社会提供新型公证服务,力争满足社会需求,才能促进自身发展不被社会所淘汰,同时,我们也要始终坚持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绝不能不顾真实合法原则追逐经济效益,决不能"为拓宽公证业务"而偏废公证质量。
  参考文献:
  [1]王艳蕊.刘丑云等诉刘来柱继承纠纷案评析[J].现代交际.2016年第22期.
  [2]刘伟.论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4期.
  [3]潘顺木.试论我国继承权公证的困境[J].现代交际:下半月.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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