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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思考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尤其是社会治安的综合防治方面国家出台了很多法规和政策,其中以法治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治安的基本手段是治理社会治安的主要方法。本文主要对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内容进行了分析,从而表现了运行法治化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法;法治化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各行各业之前的竞争和矛盾日渐凸显,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在不断增多,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多群体事件,犯罪事件也在愈演愈烈,为社会带来了很多不安定因素,影响到了人们正常生活和生产,更阻碍了国家法制社会的构建。为此,我国在重要会议上都指出:"加强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设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引入强有力的法治手段,扭转社会不良的治安现状。
  一、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能够影响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种约束社会行为的准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并能够影响到党、政、军建设,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诸多方面,比如,违法犯罪现象的打击、社会治安管理、经济市场监管、贸易市场管理、法制宣传等各项内容。上述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并同时也是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很多内容都体现出了执法方面的工作,并且治理的实施关系到相关部门的权益和荣誉,更能够对群众的经济利益、自由有重要影响。为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的治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要作用。另外,人们群众也会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通过法律引导群众规划的开展维权活动是非常重要的。
  (二)综合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能够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通过各项实践显示,只通过社会舆论来治理社会治安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很难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果。为此,有很多部门都以不是自己的监管范围为由将责任撇开;而有的单位即使接手了工作,工作积极性也不高,责任心也不强,最终导致了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措施落实的不到位。而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看成是一项社会任务,并能够将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治安综合治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以法律形式确定,能够使各级部门和个人的权利得以巩固,并能够使公民明确自己社会责任。
  二、落实规划化、法治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法
  (一)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使各个部门在相互团结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和建设,还可以借助群众力量、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力量全面整治社会治安,由此使社会形成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由此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为我国各项经济建设和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二)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将打击与治理相结合,并将预防为主,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将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实现不良风气的综合治理,由此可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是在防范方面。此外,相关部门要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其重点就是要明确"谁去管理"、"谁负责管理"的问题,重点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团结好社会群众,结合工作的重点,要防止因为工作上的偏差导致的不良后果,并要主动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要团结好各方力量防止重大犯罪事件的产生。其次就是社会中的各个生产部门要团结在一起,比如,企业机关、工厂、学校、人民团体等要在内部建立起严格的规范制度,先从管理好内部人员开始,减少工作上的失误,并要体现出社会公平。其次就要认清自己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任务,如果发现了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做相应处理。
  (三)明确规定属地管理原则
  一般,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按照职权的大小划分出了党政机关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并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各个管辖区域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做好综合管理。各级机关、团体要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的范围较广,为此,需要对各级部门各个层次统一管理和领导。
  (四)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制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党政机关要共同团结各级部门、单位共同治理社会治安,并且领导要对重要的事项亲自过问,并号召各级部门团结起来,肩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使领导的地位得以体现。
  (五)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
  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目标是:维持社会稳定,将社会混乱局面彻底改变,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结语:本文主要对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由此表现了各级党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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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富声.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谈起[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3):49-52.
  [3]李富声.论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之优化——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规定谈起[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26(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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