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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诈骗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摘 要】在网络技术推动下人们的生活获得了方方面面的改变,尤其是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发展更是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消费和服务,但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活动,不但给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诈骗活动屡禁不止,对网络诈骗罪的研究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关注话题。笔者在本文中对网络诈骗罪进行了简单概述,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关于网络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并且提出了完善立法和司法的几点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规制网络诈骗罪提供思路上的一点贡献。
  【关键词】网络诈骗;立法;司法;防范
  一、网络诈骗罪概述
  (一)网络诈骗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络诈骗罪的概念界定,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诈骗罪是诈骗罪中的一种类型,可以按照诈骗罪的概念进行理解,笔者认为按照这一思路,网络诈骗罪应当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互联网为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是诈骗罪中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具有较强隐蔽性特征,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网络不但作为媒介也作为技术手段,这也是网络诈骗罪最突出特征,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能够利用网络不受时间、地点等限制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的方式实施诈骗;二是网络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当前网络已经普及至越来越多普通家庭,每个人都离不开网络,网络漏洞、木马病毒等都能够成为犯罪分子侵入的方式,这也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都存在着威胁;三是犯罪主体呈现出有知识技能且低龄化特征,从近年来发生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可看出许多犯罪主体都是二十多岁年轻人,甚至还有一些是二十岁以下的少年,他们大多精通网络技术,在金钱诱惑下实施诈骗。
  二、网络诈骗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网络诈骗罪的立法规范
  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按照现行刑法是按照诈骗罪进行规范还是存在争议的,因为网络诈骗罪与现行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还是有区别的;还有学者提出刑法规定了利用计算机进行经济诈骗、窃取国家机密或进行其他形式的犯罪,但是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却认为这一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作用,没有实质性内容;而多年以来无论是刑法修正案、法规、规章还是司法解释都在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方面进行着完善,但网络诈骗犯罪事实更是千变万化,立法滞后性还是很明显的。当前现实情况是无论依据哪一规定都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条例进行定罪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对网络诈骗的立法规范不足,亟待完善。
  (二)网络诈骗罪的司法现状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网络诈骗利用的是网络,在网络背后是存在一个集团还是多个犯罪主体或者一个犯罪主体都是不确定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诈骗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但存在难点,也是理论争议较大的问题。这是因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与传统共同犯罪存在较大不一致,尤其是对于犯罪集团的认定,例如一些互不认识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方仅凭虚拟信息在网络上聚在一起实施诈骗是否构成诈骗集团就存在认定困惑。
  2、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
  当前网络诈骗大都不是单个人完成的,一般都是多数人各有分工或者有严密组织集团实施,司法实务中针对此类网络诈骗必须要从犯罪主体上进行首要分子、主犯和从犯等的认定,这要是量刑重要依据,但由于网络空间环境的虚拟性以及证据收集确定的难度,使得在犯罪行为人各自行为上难以获得准确确认,相应的犯罪主体认定也存在难度。
  3、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由于网络覆盖面广,依托网络的诈骗犯罪行为也会危及到各个地方的不特定人群,所造成的损害一般都难以精确,对于侦查机关并不能将全部受害者调查清楚,尤其是在犯罪数额方面调查难度大,加之网络诈骗中还涉及虚拟财产的认定,在传统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量刑,而关于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中犯罪数额不但难以确定,还存在着数额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的问题。
  4、关于犯罪管辖的认定
  从上文分析中可知,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的是网络空间,行为人不受地域限制,不但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地点不确定,时常变换,受害者所在地更是遍布全国甚至是其他国家都有,因此关于犯罪管辖的认定也是司法实务中一个难点问题,实务中也出现过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管辖争议,虽然理论界学者们也都依据不同理论提出过网址管辖、属地管辖等依据,但由于没有形成立法规范,关于管辖仍然是实务中一项有争议问题。
  三、完善网络诈骗罪规制的对策
  近年来网络诈骗行为虽然一直以来都被网络管理、国家行政管理乃至立法严厉打击,虽有成效但还是在朝着愈演愈烈趋势发展,各种新的诈骗形式层出不穷,也让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时对网络诈骗防不胜防,对此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预防和规制。
  (一)加强立法,对网络诈骗罪立法进行完善
  结合上文所述我国立法在对网络诈骗犯罪规范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及时完善刑事立法,以刑法修正案等形式明确网络诈骗罪,设定为单独罪名并以详细的定罪量刑标准来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通过以刑法明确规范来达到对网络犯罪的震慑作用,对预防和降低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必要措施。同时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也符合立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网络诈骗犯罪是社会发展到网络时代产生的产物,法律要进步就要对社会上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新的立法规范。
  (二)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
  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罪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除了依靠立法,还要增强社会大众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防范意识,只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并有意识防范网络诈骗,才能真正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宣传,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有关组织、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等组织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的宣讲活动,定期对网络詐骗形式进行总结并在社会上广而告之,引起全体民众的认识以便在网络中遇到类似行为能够有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三)加强监管,利用网络技术全面监控网络诈骗
  网络在运行中有自身的监管系统,国家对网络运行发展也有监管措施,加强监管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手段,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发挥网络自身监管与国家监管的各种作业同时,还要加强两者之间协作配合。首先,作为网络运营者在运行网络时本身掌握着最全面技术,应当积极利用各种网络技术对网络行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非法行径及时监控或者禁止;其次,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不但要监控网络行为和数据,还要对网络诈骗行为进行分析和揭露;再次,网络运营者要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包括网络运营者要配合相关网络诈骗的调查,网络监管机构对运营者提出的举报或者非法行为及时展开调查等。
  四、结语
  从网络技术产生开始就是一把双刃剑,发展到今天网络犯罪行为更是多种多样,其中网络诈骗行为最为猖獗,甚至已经成为一项社会问题,我国刑法在规制网络诈骗犯罪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之处,这也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困惑,因此加强理论研究并推进立法和司法的进步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对该问题笔者还将继续关注和进行深入系统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泽.论网络诈骗的法律规范[J].法制博览,2017(03):97-98.
  [2]张基全.网络诈骗的刑法规制完善策略研究[J].信息记录材料,2017(03):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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