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接连发生的银行存款丢失事件警示我们关注酒类企业银行存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酒鬼酒公司"存款被盗"案的具体细节,指出其在银行存款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三个问题,详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以提高酒类企业银行存款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银行存款 信息披露质量 内部控制 近几年来,一直被视为"现金奶牛"的白酒企业仍然保持着资金优势。有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度半年末,A股15家白酒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合计高达604.34亿元。又如,山东省潍坊市工商银行2013年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601.24亿元,这意味着白酒上市公司上半年手中的货币资金可供一个市级工行放贷一年,这也无怪乎众多银行都将白酒企业作为超级大户对待,使出"浑身解数"吸引白酒企业的存款。白酒企业固然有巨额的货币资金,但近两年白酒行业接二连三发生银行存款失踪案,且丢失的巨款多为异地存款。为何白酒企业愿意将巨额资金存放银行?为何白酒行业的货币资金容易丢失?以上两个问题会对酒类行业银行存款的信息披露产生什么影响?本文主要针对第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同时涉及前两个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酒鬼酒公司事件回顾 (一)酒鬼酒公司简介及存款丢失事件回顾。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传承湘西悠久的民间传统工艺,依托湘西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地域文化资源,独创中国白酒"馥郁香型"。近几年来,受到三公消费限制和塑化剂超标事件的冲击,酒鬼酒公司的销售及股票的市值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13年酒鬼酒公司又爆出巨额银行存款丢失事件,具体细节如下:2013年11月寿某因投资项目急需资金,通过某酒业公司股东罗某,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和《揽储协议书》,将存款银行定为某银行杭州支行。同时,罗某与寿某签订《一年企业存款协议书》,约定贴息比例以及"六不承诺",即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其间,罗某与寿某等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商定以活期存款方式将1亿元资金存到指定银行,同时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万元。2013年12月10日至13日,寿某等人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分三次采用电汇加急方式,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将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存款转入寿某的账户。2014年1月10日,酒鬼酒公司向湖南警方报案。1月27日,酒鬼酒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宣布存款被盗一事。 (二)2013年酒鬼酒公司财务报表简要分析。从表1中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的变化可知,2013年酒鬼酒公司酒类产品的销售下降明显,这主要源于宏观层面限制权贵经济的影响、人口结构改变导致需求的变化以及微观层面白酒价格的下跌导致酒类企业竞争激烈。表1中另外一个显著变化来自于酒鬼酒公司丢钱事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营业外支出(其他)增加约6 500万元,相应的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显著下降。以上数据带来两个信息,首先,丢失的存款扣除追回来的部分对酒鬼酒公司造成了巨大的非经常性损失,其次,从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巨幅下降以及存款丢失事件的具体细节,可以预知酒鬼酒公司将丢失的存款视为货币资金中经营活动的现金来进行核算。 二、酒鬼酒公司丢钱事件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事件的回顾和财务报告分析,笔者对酒鬼酒公司银行存款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探讨。 (一)银行存款的确认问题。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在实务工作中,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将存放在银行的资金在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之间进行选择。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区别在于,首先,企业的活期存款可以随时支取,而定期存款一般情况下在存期内不能随意支取。其次,通常定期存款的利息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所以,若企业将资金存为活期存款,可以认为企业对该笔资金有随时支取用于经营的需求,这将使得企业获得较低的利息收益;若企业将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可以认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没有使用该笔资金的需求,这将使得企业获得比活期存款更高的利息收益。 1.活期存款的确认。活期存款由于可以随时支取用于经营需求,故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经营活动来进行会计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其应作为"银行存款"来核算;在进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时,将其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来核算,意味着企业将资金存为活期存款,不会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编制利润表时,当企业收到活期存款利息收益时,应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来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息收入。 2.定期存款的确认。定期存款是在一定存期内不会随意支取的资金,在实务中,根据存期灵活性分为两种,即普通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前者常见于普通一年、二年等定期存款,其利息按照定期存款利率来计算;后者常见于7天通知存款等,以7天通知存款为例,即存期为7日,7日以后可以选择继续存下一个7日,或者取出自用,其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但低于定期存款。 3.普通定期存款的确认。若企业将资金存为普通定期存款,意味着企业在存期内一般不会随意支取该笔款项,因为若要支取,将使企业损失一定的收益。故可以认为企业存定期不是为了经营活动,而是为了取得相对较高的利息收益,可以视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根据存期是否大于一年,将定期存款置于"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反映;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企业定期存款相关行为视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编制利润表时,将企业收到的定期存款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的贷方来反映投资活动的收益。 4.通知存款的确认。由于通知存款的特征決定了在实务中很难区分其属于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若将其分类为经营活动,那么比照活期存款进行会计处理;若将其分类为投资活动,则可以比照普通定期存款进行会计处理。 结合酒鬼酒公司的案例,酒鬼酒公司丢失的1亿元存款,从事件细节上看是公司借给寿某的资金,本质上应该属于债权,其目的是为了赚取较高的利息收益,类似于委托理财,但酒鬼酒公司依然按照银行存款进行会计处理。在具体会计处理中,酒鬼酒公司与罗某等签订的是定期存款协议,而选择以活期存款而非定期存款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酒鬼酒公司对银行存款的会计处理从本质上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特征,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从酒鬼酒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中了解资金交易的本质,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也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 (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问题。证监会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该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等。 酒鬼酒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确认账户中1亿元存款已被他人分三笔非法转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事件属于《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1月28日才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该项存款被非法转走及面临重大损失的情况,而酒鬼酒公司也因此受到了证监会的警告。由于酒鬼酒公司的拖延公告,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了解事件发生的情况,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遭受了损失。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有两方面,首先,2007年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重大事件披露的具体时限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只是用了"立即"这一模糊用词,容易让上市公司有灵活的时间选择;另一方面,酒鬼酒公司本身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完善,未履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 (三)银行存款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缺陷的披露问题。通过酒鬼酒公司丢钱事件细节的分析,笔者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寿某能够分三次成功将大额存款转出,公司在授权付款时应该有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相关单据,在向银行申请转账时应该出具预留银行的印鉴,为何寿某能够获得授权及印章等相关资料,而酒鬼酒公司却称不知晓相关事件。从以上细节可以看出,酒鬼酒公司货币资金的印章管理控制以及授权审批控制环节必然存在一定缺陷。 根据2012年开始实行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应在每年年末提供财务报告的同时,在对本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在报告中披露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方案。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让信息使用者知晓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示其可能对未来经营活动带来的相关风险,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然而酒鬼酒公司在丢失存款的2013年,随同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仅承认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只报告其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一个缺陷,而对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只字未提,在当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意见中,注册会计师也未对其他缺陷予以认定。在后续公开披露的《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依然未见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和注册会计师的认定。 三、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上文对酒鬼酒公司银行存款丢失事件的案例分析,从银行存款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来看,酒鬼酒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银行存款的确认方面,将本质上属于债权的款项确认为普通的银行活期存款并进行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信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酒类企业高额的闲置货币资金,其收益较低,企业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获得较高的回报。其次对银行存款相关重大事项披露方面,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事实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违背了会计信息及时性的原则。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2007年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部分规范较为模糊,给上市公司带来寻租的空间。最后对银行存款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报告方面,未将重大事件背后反映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予以提示,违背了会计信息相关性原则。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企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积极性不够,评价指引中对缺陷的认定不够明确,且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有待提高。 (二)建议。 政府层面,监管部门应该对已发布的2007年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确定重大事项的定义及判断标准,以及细化信息披露的时间界限。同时,对于已经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监管部门应该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控建设,规范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类型、缺陷的内容与性质以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公司内控披露水平。 企业层面,关于闲置货币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应该积极拓宽资金使用的渠道和途径,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率。关于内部控制建设和信息披露的问题,企业应结合实际,加深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科学合理地确定内控评价范围,高质量地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发现内控缺陷问题,并依据企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认定内控缺陷的性质,如实出具内控评价报告。S 参考文献: [1]刘焱,姚海鑫.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综述与展望[J].商业会计,2012,(20). [2]卢小丽,武丽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财经论丛,2016,(3). [3]谢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的概念误区——基于201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3). [4]余杰,田康乐.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J].财會通讯,2015,(36). [5]张瑶,郭雪萌.内控信息披露质量、披露方式与权益资本成本——基于缺陷信息披露的实证证据[J].经济问题,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