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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王树锋++徐晗
  摘要:文章基于我国采取分类征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执行和存在税负不公等问题的客观实际,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并结合个人收入的结构与水平,采用归纳总结、对比分析、判断推理等方法,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现状,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公平税负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关乎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我国设立的专门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差距和保证社会物质财富合理分配的最重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统一内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制度至今,个人所得税先后经历了五次"打补丁"式的小幅调整,然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税制模式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亟需针对居民收入结构和水平进行深入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状况
  多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税制,即對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逐项清缴"的征管方式。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具体分为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根据应税所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征收管理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而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在征管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而扣缴大多是由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一般情况下,分类征税的都是实行扣缴制。结算申报办法下,对于居民纳税人,年终应进行结算申报,把年终结算申报应纳税额同扣缴和预扣暂缴税额进行比较,并减去免税额,计算应补缴税额或应退税额。而我国实行由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如支付单位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在两处以上取得同一性质所得需要合并缴税的,才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对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也要实行个人申报。所以在征收管理上,我国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管理办法。因为分类征税,有利于源泉扣缴。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公平税负原则难于体现。在分类税制模式下,任何纳税人都只需按照规定税目计税,表面看似很公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收入高的纳税人大多是从不同方面取得收入,按不同类别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税负会比单一来源收入较低的纳税人承担的少,容易形成"劫贫济富"现象,也失去对高收入阶层的制约力。我国每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大部分是工薪阶层,而本该纳税的高收入阶层所纳税额却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将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除此之外,即使在相同收入水平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也趋向多元化发展,由于收入来源和次数的不同,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这种费用重复减除的税制模式,出现了相关项目界限模糊而导致的"综合征税"等现象,使得我国现行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故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征收项目跨越空间过大易导致偷税避税。在11级税目下,许多单位利用这一税制漏洞,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等税法明确规定项目的发放,为员工发放购物卡、用餐券、工会组织员工旅游等,利用税法中没有明确纳税的项目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些隐性收入没有强制性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导致税收征管体系的不健全,易引起税收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三)征收标准缺乏对家庭因素考虑。美国和新加坡等很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都充分地考虑了家庭收入和支出负担因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征收,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设立个人免征额目的之一是为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个人免征额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家庭负担状况,比如核心家庭需抚养一个孩子,孩子需医疗、教育等支出;联合家庭中,除父母、孩子,还需支付老人赡养费用;在丁克家庭,只有单个人的生活支出。显然,三类家庭支付需求差异巨大。特别是联合家庭结构中复杂费用支出需求被忽略而与丁克家庭同等纳税情况下,税负公平性失去其本来意义,部分人口的生存权受到个人所得税侵害。此外,我国颁布了二孩政策,随着家中孩子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相应费用的增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地考虑每个家庭的特殊性,以及每个家庭成员是否有工作能力、家庭收入情况以及随之的支付负担能力。
  (四)没有充分考虑到"供给侧""全民创业"等政策的需要。我国政府提倡"全面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相应的在税收方面应予以支持鼓励,比如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所得高税率(年所得超过8万元部分的所得税率为35%)远超过企业所得税率(25%)明显不符合政策导向。除此之外,从"供给侧"的角度来看,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收减少,相当于劳动工资增加,可以促进劳动力供给的增加,使经济在供给端得到改善。同时也可以刺激生产性社会投资,刺激消费,促进民生工程等。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建议
  (一)实行体现公平原则的分类与综合混合型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再适合我国国情,应当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同时,还应当选择性质相似的所得来源项目予以合并且税率不超过30%的综合税制模式。如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由于所得来源的性质相似,可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将应税所得合并计算,费用只扣除一次,减少多次、重复扣减的现象。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实行分类所得征税,这不仅简化了税收征管工作,降低稅收征纳成本,还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与监督,加强源头控制。
  (二)运用网络技术强化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管控。要逐步完善征收项目,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为以"家庭"为税收主体创造条件。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应与发达国家"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税制改革相接轨,加大纳税人税收征纳范围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凡是纳税人的收入,不论是现金、实物、礼券,都纳入税收征纳范围,一切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都是偷税漏税行为,都将受到税法的处罚外,还将受到社会的谴责。我国要不断加强税源监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税收征管部门能够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户的电子档案,在电子档案中清楚反映给纳税人带来既得利益的所有收入的来源、性质及时间,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做到信息联网,形成信息共享,这不仅规范收入行为,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为未来实现以"家庭"为主体的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创造条件。
  (三)将纳税人家庭因素作为征收标准制定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除了考虑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外,还要考虑纳税人自身生活费用、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费用等家庭情况。特殊家庭可到税务机关申请特殊免征额,使个人免征额标准针对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不同家庭尽量细化,不同收入的家庭、甚至相同收入的家庭由于不同负担情况,承担不同的税负,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让"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税法中得到真实体现。这种税制体系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更科学合理,更具有人性化。
  (四)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民创业"等内容融入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提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创业"等政策的大环境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地对税制进行调整。例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激励纳税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生产市场中去,刺激财政收入增长;适当提高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各档所得额并调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特别是最低一档应纳税所得额应规定与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所得额上限(年所得额30万元)相同,而最高一档税率应由现行的35%降低至25%,使之与居民企业所得税率相等。这样,既能保证税负公平,又能鼓励个人创业。Z
  参考文献:
  [1]高亚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5,(3).
  [2]王树锋.国家税收[M].上海: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3]蒋励佳.公民权利语境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务与经济,2012,(2).
  [4]陈俊男.个人所得税实施分类综合税制的选择与改革[J].商业会计,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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