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是我国法律管理体系的分支,它主要针对高校在校学生权利维护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教育管理体系、社会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关联。基于此,本文结合国内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法的实践现状,着重对优化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的措施进行探究,以达到充分发挥社会法律优势,实现社会教育人才输出结构完善的目的。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行政法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的管理制度也将实现具体化、目标化的发展新趋向。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制度性引导,也是现代法律制度全面性优化的必然性条件,这也是现代高校学生管理,与国家法治化管理相互承接的体现。 一、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渠道阻塞 高校学生在校发生纠纷后,学生往往会选择一种便捷,且实践成本最低的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即高校学生会在第一时间,选择行政申诉的方式维护权利。但我国现有的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制度中,认为学生进行权益维护,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正面论述,而学生在校的第一责任人就是学校,那么高校学生进行诉讼权利维护,实质上就是"变相"的,为高校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1]。 (二)行政复议条件的不完善 行政复议,是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提出的,公民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采取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个人权利、财产等受到保护的权利。高校学生作为具有独立行为的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对在校受侵犯的权利进行维护。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行政复议的法律中,只对学生的教育权利做出了行政复议的制度规定,而对于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其他权利的复议管理的记录均较为模糊,由此,当高校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出现需依据行政复议法对自身权利保护式,行政管理人员却找不到与其对应的部分,从而导致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保护实践效果不佳[2]。 同时,当前国内高校学生权益维护,一般均是在高校内部设定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窗口,而从事高校学生行政复议的管理,又与高校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高校学生在实际中进行权益维护过程中,也存下有失公平的情况发生。 (三)行政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较为复杂,它并不像社会中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那样清晰,由此,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实践过程中,行政人员往往只能以行政审判证据的视角给予相应的案件处理。而实质上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有时无法依靠单层面的证据判定,就可以确定双方的权利问题,导致高校学生运用行政法进行权益保护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对自身权益维护的效果。 同时,高校学生之间的行政诉讼,需要按照社会法律诉讼的审判程序进行诉讼处理,其实践的时间较长,而随着高校与学生在日常行为逐步演变,部分行政保护的条件都可能发生改变,这对于学生个人权利的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突破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问题的措施 解决现代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中存下的不足,就要针对以上行政法制度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性探索,才是构建公平、法制化社会人才输出的前提条件。 (一)优化高校学生的诉讼渠道 优化高校学生的诉讼渠道,就是要将高校学生的诉讼保护权利进一步凸显出来。 1.彰显高校学生法律地位 国内90%的高校学生均是成年人,从法律层面而言,他们已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优化高校学生的诉讼渠道,就是让高校学生自主承担诉讼申请人,取替校园学生保护委员会,或者高校学生教师作为学生诉讼当事人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规避高校大学生形式诉讼过程中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 2.社会第三方辅助 高校学生的申诉渠道的社会化建立,处于高校学生个人生活状况的考虑,优化高校学生在校权利的维护,可以建立社会第三方高校学生权利维护中心。或者,通过开通社会高校学生网络诉讼渠道的方式,为高校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提供诉讼保护途径实践途径。 例如:L城市在当地建立高校大学生权益法律维权平台,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诉讼,获得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社会第三方行政法顾问权利辅助的问题,维护高校学生自身权利。 (二)变革行政复议条件 加强对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应完善行政复议条件。 1.《行政复议法》内容完善 以我国现有《行政复议法》为基础,将高校学生权益的维护内容进行明确性添加。例如:1)当高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学校以辅助性学习、参与社会实践锻炼等理由为名,强制性对学生进行收费;或者,强制性要求学生参与各类非正常的活动,学生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保护。2)高校学生,有权在符合高校合理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开展自身的业余爱好,高校不得已各种理由,阻碍学生的个人行为。 案例中提到的的行政复议实践制度,正是从高校学生在校的具体权益维护视角出发,对高校学生权益进行行政法的保护,这是从行政法自身层面上,对高校学生权益进行保护。 2.行政复议人员管理 为了保障高校学生权益行政保护法的公平性,我国实行高校行政管理部门设定时,也应提出相应的实践条件。即,高校内部建立的学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高校之间区分开来,实现现代高校资源的科学运用,结合行政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高校学生权益维护部门的公正性作出维护。 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对于从业人员的行政权利运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高校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有权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生权利维护的高校行政人员进行举报。这样,《行政复议法》在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过程中,不仅充当了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角色,也成为社会行政人员实践监督的重要标准,这是引导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体系全面完善的基础。 (三)行政法实践过程科学化调整 有效解决高校学生权益行政保护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可以通过适当的进行行政诉讼实践科学调整的方式,加强对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法应用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例如:行政审判人员处理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条件时,可以通过在案件实践过程中,适当的聘请心理专家和教育专家进行,案件辅助性处理的方式,对高校学生权益的权利进行协调处理,这些均是现代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法保护,在实际中运用的直接体现。 同时,高校学生之间的行政诉讼,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的在社会法律诉讼的审判程序基础上,缩短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案件处理的时间。避免随着高校与学生在日常行为逐步演变,部分行政保护的条件都可能发生改变,造成学生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利的问题发生。 三、结论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研究,是社会法制管理體系实践中优化的体现,也为我国未来法律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思路。在此基础上,有效解决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法保护中的不足,可通过优化高校学生的诉讼渠道、优化行政复议条件、行政法实践过程科学化调整,实现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序实施。因此,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解析,将是我国高校教育体制化完善的新视角。 【参考文献】 [1]鞠凤琴,李新仓.行政法视域下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对策探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7(10):39-40. [2]李新仓,王艳.法治精神视阈下大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对策[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7,8(03):125-12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