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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未成年人的概念与犯罪特点,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不足,同时对域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予以论述,找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方法,以期能够更好地控制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犯罪;制度完善
  未年人犯罪事件近年来不断发生,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一再引发争论,主要争论点为是否应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判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目前,我国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14到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效果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控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实迫在眉睫。
  一、未成年人概念以及犯罪特点
  (一)未年人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但是在美国的未成年就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所以,在国际上,年龄并不是判断未年成人的主要标准,而是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1]。
  (二)未年人犯罪特点
  未成年人喜欢感情用事,是非观念不强、辨别能力差,一旦和品行差的人为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墨者黑,近朱者赤也说明未成年人的同伴选择也很重要。未成年人有以下几种犯罪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没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心智发育不成熟,所以一般是模仿性较强。由于结识同伴行为不轨,加上网络、电视、电影某些不良情节的诱导,不知不觉走上犯罪。
  二是未成年人正脱离童年走向成年的过渡期,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人格发展还不稳定,没有自己的主见,加上不懂法,糊里糊涂就犯下了罪。如见到别人有的东西,他没有就去抢或偷,他知道行为不对但是不知道是犯法。
  三是一个家庭对于孩子的影响很大,很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源于家庭原因的例子不少。由于父母离异或家庭不和谐,导致孩子性格怪异,不愿意和父母交流,反而喜欢和一些年龄相仿性个类似的未成年人整天呆子一起,久而久之他们有了共同的想法,经常无所事事结伴玩耍,到处游荡,这势必滋生危险性,很多未成年人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向团体犯罪的。
  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元化社会的影响,很多被抓获的犯罪分子里就有很多是未成年人。他们以侵犯别人财产或暴力抢劫、盗窃、性侵害等为主。特别是偷盗、抢劫、伤害等传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呈现多样性。如欺蒙拐骗、强占欺凌、敲诈甚至强奸等案件。
  (三)未成年人犯罪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也是一种法律概念。每个国家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也存在不同。从未成年人的年龄角度来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做了法律不允许做的事,触犯了法律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违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为。广义层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包括了兩个方面,一方面是一般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不足
  (一)相关法律缺乏内部联系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监狱法》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在我国,许多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都有过不同体现,如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他们的犯罪行为采用说服教育、感化教育来挽救。可是,还是有很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是有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条文之间缺乏必要的内在联系。
  (二)相关立法可操作性被限制
  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始终受到国家的关注,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做违法乱纪的事,遏制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我国制定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后怎样管理的方针政策。为保护未成年人,诉讼制度上明确规定不公开审判未成年人连讯问和审判时,只需要监护人到场。在执行上采用"分开关押","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希望这种"社会矫正"的刑罚转置能唤醒未成年人的思想,这些带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犯改造制度,只能算是法律援助的一种表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虽符合社会进步和世界潮流,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后是否可以起诉或不起诉,法律没有做系统的规定,司法立法和规定解释有些模糊,可操作性被限制[2]。
  (三)刑法执行制度不细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界定模糊,主刑措施的实施在司法实施中还存在缺陷。如:未成年人犯罪对其管制刑的具体规范不细致,管制刑期过长等,这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容易造成对未成年人自尊心的打击,实际上未成年人不享有过多的政治权利,就这样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剥夺,这样做根本起不到实际效用,也容易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对他们实行罚金也存在不妥。未成年人犯和成年人犯在缓刑方面也没有区分开来,在从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没有得到体现,同样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也没有体现。减刑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标准也有争议,很多制度制定的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这是刑罚执行制度上不细致造成的。
  尽管我国重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强调宽严结合也算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内容上没有完善的界定。其表现在:1、无期徒刑仍在沿用。未成年人可塑性大,知错就改容易接受改造。对未成年人让沿用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存在呢一定程度的影响。2、内容单一的非刑罚处置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很难提高。3、刑法界定上没有放宽对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缓刑等做详细说明。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一直采取分散式立法的模式,这种模式体系不能充分发挥刑事立法功能。
  (四)专门专业的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
  现在,我国有了少年法庭,检察院成立了起诉室,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因机构编制受到一定数额限制,拆拆并并使得机构经常处于不稳定之中。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缺乏专业素质、审判经验又缺乏,法官忙于其他案件的办理,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专心致志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据了解,公安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没有专业的监察机构及队伍,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男性侦查员较多,女性比例相对较少,男性没有女性的细腻和温柔,对未成年人的特点了解不够,有时候会把办理成年人的作风带到未成年人案件中,常常不自觉采用威吓、侮辱、甚至打骂等手段来让未成年人就范,这样会给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带来心灵伤害造成新的心里阴影不利于日后的健康成长[3]。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当前的立法模式
  针对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需要完善当前的立法模式,以便更好地规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合理的设置。美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起点设置,俄罗斯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立法模式,香港和台湾地区对于年龄较低的少年犯的处罚措施等,这些国家与地区的立法模式,我们需要取其精华,再结合我国国情与社会实际,借鉴其中可用的经验与内容,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4]。
  (二)立足实际修改犯罪年龄
  确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与要各年龄段之未成年人心智状况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范围。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都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现在主要争论是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的问题,认为应当降低当前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三)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比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在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大体相同的情况下,较低年龄段的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比高年龄段的人应该轻一些。其实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表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着眼点主要在教育,通过教育和必要的法律处罚措施,尽最大可能挽救未成年人,以使他们尽早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并回归社会。但面对低龄未成年人恶劣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意念,要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
  (四)明确未成年人不适用的刑罚
  禁止或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某些刑罚,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一是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被判處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得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三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罚金额度。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已成为社会热议的重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难点,本文提出采取完善当前的立法模式,立足实际修改犯罪年龄,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明确未成年人不适用的刑罚等手段,希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协调各部门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氛围,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水平。
  【参考文献】
  [1]毛琪.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31).
  [2]吴献萍.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07):94-97.
  [3]白雁.-展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2).
  [4]王晓琦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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