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已经有了显著提高。但中央各基层预算单位因管理层级多、内控不健全等原因,其资产管理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日前,厦门专员办在开展综合财政监管专项检查时发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需在今后的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中予以关注并加强监管。 管理上的缺失 在对外投资管理中,一是对外投资账面未反映,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如某科研院所以专利技术出资方式与其他公司(自然人)成立了四家有限公司,其中三家公司合计1282万元的对外投资未在财务账上反映,占该所全部对外投资的80.28%,最早的一家公司已成立16个月。二是未尽责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对于对外投资后形成的股权管理,未及时派驻投资方代表、未及时掌握参股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如某科研院所未严格要求参股公司报送相关财务数据,未严格要求参股公司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导致无法及时掌握参股公司财务经营情况。 另外固定资产账实、账账、账卡不符现象普遍存在。个别单位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沟通不畅,新增资产不入财务账、不纳入资产系统管理;或是对报废、调出的资产不及时核销、不进行账务处理;部分资产管理部门还存在未能坚持定期盘点制度,固定资产卡片管理不够认真细致等问题,造成单位固定资产家底不清。部分单位资产处置程序不完善,处置收入未及时上缴财务;固定资产核算不当,存在未按固定资产实际购置成本入账、未及时确认固定资产、已竣工决算未批复的基建工程未及时估值入账等问题。如某事业单位两项基建工程分别于2006年2月和2009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其账面结算金额合计1264.78万元。决算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后因故未得到批复,截至检查日,该单位一直未将上述资产估值入账,未入账资产占其现有固定资产总额的37.47%,导致单位固定资产数据严重失真。 房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到位。一是部分单位的房产出租管理不严格,存在未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未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未缴交相关税费等问题。二是出租出借审批监管缺失。部分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个别单位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如某事业单位将房产租给某公司,实际租期5年,但为逃避关于一年以上的房产出租需由上级审批的规定,该事业单位与该公司每半年签订一次合同。三是出租收入管理不合规,存在坐支房租收入、房租收入未在账上反映、签订虚假合同,转移收入等问题,如某事业单位将房产租给某公司实际租金6.5万元/月。但双方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合同租金为3.5万元;另由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与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某公司每月支付给下属企业物业管理费3万元。 制度不到位 部分基层预算单位热衷于对外投资,却忽视了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尤其是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重事前评估,轻事后管理",在对外投资前,大部分基层预算单位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做好资产评估和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批手续,但对外投资后形成的股权则疏于管理和反映。 部分基层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缺乏定期盘查制度,对于固定资产没有一套完整的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措施;部分财务人员有关会计基础知识不扎实,会计核算不严谨;个别单位管理意识淡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只是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在实处,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沟通不及时,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资产使用人、责任人不明确。 上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下级使用部门相互脱节,缺乏制约。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有的基层单位属于四级甚至五级以下预算单位,其下面还有诸多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下属企业,单位层级多,监管力度逐级消减。而目前主管部门组织的内审大多只注重财务审计,资产专项审计寥寥。另一方面是资产使用人的权责不清。部分单位将国有资产视作自家的"一亩三分田",只追求部门一己之利。或者认为资产是国家的,资产收益跟个人没关系,从而放松资产管理甚至"康公家之慨,谋个人之利"。 原来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资产在购置时就直接列支出,在账务处理上不计提折旧,缺乏后续的会计核算和绩效考核,报废时也只是简单会计处理。这就造成了部分事业单位忽视资产的后续管理,也造成资产的保值增值无从考核。 综合财政监管 所谓综合财政监管是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的全面监管,资产监管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在综合财政监管工作中强化基层预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规范、保值增值,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资产安全。专员办应结合综合财政监管的要求,对基层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全面掌握基层预算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定期组织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为完善管理提出专业建议;强化资产管理的公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欢迎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建议,全面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健全内控制度,确保操作规范。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契机,督促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资产方面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等。专员办应结合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加强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检查基层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严格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查,督促基层预算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确保运转高效。一是加快财政部综合财政监管操作系统的研发步伐,丰富资产监管模块的功能与应用。综合财政监管的资产监管强调要对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就必然要求监管操作系统开发时,在资产监管模块要充分考虑数据导入、数据共享、实时监控、数据分析、问题预警、综合利用等各种功能。二是鼓励基层预算单位建立科学有效的资产管理系统,及时登记和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库存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合理组织和调配闲置的资产,促进闲置资产的再利用,避免浪费。 (四)推行绩效评价,确保资产绩效。建议由部里在综合财政监管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适合基层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体系,授权专员办重点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资产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在综合财政监管系统操作平台上增加绩效管理模块,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对基层预算单位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对资产利用、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通过绩效辅导及监控、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结果运用等,达到提升基层预算单位管理水平目的。 (五)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依法监管。目前我国已经陆续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建议应针对基层预算单位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如产权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资产动态信息管理制度以及统计报告制度等;同时目前法规大多规范的是资产整体的管理,对于资产核算的有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在建工程的核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