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正在进行。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央地共享税,营改增遇到的巨大挑战是,一旦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地方就失去一大块税收。这当然会引起地方的反对。 近日,媒体报道说,一项新的方案正在考虑之中,那就是将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划给地方,并在销售环节征收,以弥补地方的损失。 如果将消费税交给地方,确实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因为早在民国时期,地方就为争夺消费税而与中央进行了长期的讨价还价。 这事还得从厘金说起。 清朝政府本来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并无独立的财政收入。但是,天平天国之乱发生后,清朝的财富中心即长江下游地区,已经被太平天国占领,清朝政府出现严重的财政困难,筹措镇压经费困难重重。清朝政府不得不允许地方通过征收厘金来筹措军费。厘金本来不是正式的赋税,是战时筹集军费的权宜之计,本来答应在战争结束后立即停止征收。但没有想到的是,战争结束后,厘金却根本无法废除;不但无法废除,而且成为地方收入的支柱,围绕着厘金的存废,中央和地方进行了半个世纪的博弈。 民国建立以后,尤其在国民党的国民政府建立后,高调喊出争取关税自主权的口号。但关税自主权的最大障碍是洋人认为中国遍地设卡征收厘金,税收混乱,一旦关税自主,则国家提高关税,洋货还要面临高税率的厘金,将大大不利于洋货进入中国。因此,洋人对于中国关税自主的要价是,中国必须先裁撤厘金,然后才能谈关税自主。为了实现关税自主,国民政府雄心勃勃要裁撤厘金。厘金是地方政府的命根子,从清朝到民国北洋政府,都没有办法裁掉厘金。国民政府要裁撤厘金,做了两个让步,一是把历史上一向是朝廷命根子的田赋,划归地方,作为地方税收;二是开征"特种消费税",以弥补裁厘后地方收入的损失。 1928年南京政府举行全国经济会议,通过《改办特种消费税以裁撤国内通过税》的议案。不久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提出裁厘后另办新税作为抵补的设想。那么,开办什么新税呢?当时的财政部赋税司长高秉坊建议,可以通过兴办营业税,由地方支配收入,作为抵补。高秉坊的建议,有让地方自行其是之虞,不符合国民政府统一全国财政的企图,被开办"特种消费税"的议案取代。财政部提出,地方政府只能开征特种消费税来取代厘金。此税仅限于奢侈品,且需中央政府监督。 以开征特种消费税而取代厘金,一开始就受到各方抵制。地方政府并不积极,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方可能会有很大损失;而民间商业团体意见更大。商民认为,应该通过增加关税而把厘金全部裁掉,开办特种消费税,只是局部裁厘。商民尤其反应强烈的是,政府在开办此税时,并未咨询商业团体的意见,商业团体列举出多项明显损及商人利益的不合理规定,指责其名为裁厘,实为加税,阻碍国货流通与本国企业发展。商界扬言,国府应该召集全国裁厘会议,采纳多数商会代表意见,在未得政府回应之前,商界决定全面抵制国民政府有关开征特种消费税的决策。商界的意见,显然是受到英美"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影响,而商界的反弹也不无道理。特种消费税的税目与百货厘金的项目相似,时人就认为特种消费税不过是厘金的变种,各地商民抗议,认为特种消费税的繁苛不下于厘金。参与裁厘会议的五省商会也发表声明,表示此案与当初议决精神完全相反。 对于商民的抗议,财政部赋税司作出回应。财政部将原来规划的众多征课项目,简化为6项:丝、瓷、茶、油、竹、木。这六项特种消费税继续受到激烈的争议。民间反对自不待说,政府内部也意见不一。立法委员卫挺生就致信蒋介石,反对特种消费税。他认为,特种消费税若在出产地征收,因产地过于分散,征管困难;若在销售环节征收,则与营业税无异;若在经过地征收,则就是厘金。舆论界则认为,特种消费税是对特种物品的生产与贩运或消费所课的税,与现行税制中的盐税、烟酒税等相类似。人们认为,特种消费税不过是将厘金加以简化,成为厘金的一个变种。在多方反对的压力下,财政部长宋子文在1931年4月的国民会议上发言说,鉴于特种消费税不易办理,且征收手续不良,决定不办。随后,政府对外界正式宣布,为解除官民对于特种消费税成为变相厘金的疑虑,决定停止筹备特种消费税。 其实在国民政府酝酿特种消费税的时候,另一种类似的税收却开始征收,那就是"统税"。最先实施的统税是1928年办理的卷烟统税。1929年,财政部所聘请的美国甘末尔顾问团在考察中国情况后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书》,认为根据当时中国经济的现实发展水平,以及个人账目,行政效率等方面尚不具备开办直接税的条件,提出应先举办火柴税、水泥税等间接税的具体建议。国民政府基本上采纳了甘末尔的建议,决定实行在国内部分省区也已试行并初见成效的卷烟统税办法,慎选税源,逐步将统税办法加以推广应用。 统税是把以前复杂的厘金及各种税捐,代之以一物一税的税制,是以选定少数货物为课征对象,其税负随货物而转嫁,最终归消费者负担的一种消费税,本质上与当时激烈争论的特种消费税并无不同。课征对象的选择,起始大多参照欧洲、美、日等国消费税制,结合中国国情及税源的丰啬加以确定。当时确定课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有五条:为各省大宗产销货物;有规模较大的制造场所或有集中的产区;消费者较为普遍,或者此类消费品的消费者有较强的负担能力;税源有扩张性、不妨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统税征收的原则是,它是国家收入,地方不得重征或截税;征收统税的货物,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中外商人一律平等纳税;税率及征收方式全国统一。可以这么说,统税就是改良简化的厘金,它本质上是消费税。 1931年国民政府正式裁厘后,国民政府根据举办卷烟统税的经验,陆续开办棉纱、火柴及水泥统税,加上原有的麦粉税,被称为"五大统税"。 抗战胜利后的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货物统税改名为"货物税"。货物税是国际上通行的消费税的另一称谓,由货物统税改名为货物税,意在强调与厘金时代的统税不同,货物税是一种现代消费税制。《货物税条例》规定,该税为国税。 中共建政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将"特种消费行为税"列入其中,征收范围是电影戏剧及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五个税目。特种消费行为税其实是对行为而不是对货物征税,严格说,是一种行为税,与作为商品税的消费税并不是同一种税。由于此后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消费税也未能以一种独立的税种存在。 1994年征收的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消费税是国税,营业税是地方税。由于营业税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复征收的弊端,和历史厘金并无本质不同,可以看作是厘金的残余。近来税制改革,实行营改增,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营业税要并入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地方面临当年裁撤厘金时地方收入大减的相同局面。作为对地方的抵补,国家有意将消费税交给地方,作为地方的主要税种。站在历史的长河中看,营业税向增值税的并轨,等于是从中国彻底了消灭了自太平天国时期开始的厘金制度。 从目前透露的信息看,消费税划归地方后,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征收范围要扩大。这显非纳税人之福。但有趣的是,在民国时期,政府准备开征特种消费税时受到商民激烈反对,最后不得不作罢。而今天政府拟扩大消费税范围,倒也没有听到什么抗议的声音。作为纳税人的商民的权利意识,今天好像反而不如八十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