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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域下的中国互联网治理研究综述


  摘 要: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不断普及与发展,各个行业领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此同时,网络信息安全等互联网治理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而法律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更是因此得到了高度重视。为此,本文对从法学视域入手,对互联网治理展开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互联网的治理路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网络法
  一、引言
  中国在互联网方面起步较晚,虽然经过二十余年来的发展,中国互联网已经迅速普及开来,同时经过从无到强的发展历程,将中国建设成一个网络强国,但在互联网治理尤其是互联网法律治理方面,却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因此,对于法学视域下中国互联网治理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法学视域下的互联网治理分析
  (一)互联网治理的概念
  关于互联网治理的相关学术研究虽然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左右就已经展开,但是对于互联网治理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却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综合各领域的相关研究观点,我们可以将互联网治理看作是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以及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相关政策、规则、程序的一系列行为。这种治理行为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技术专家以及人民群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运用了法律、网络信息技术、相关学科理论等多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网络技术标准以及网络资源分配等问题,同时也具有着多样化的治理方式。
  (二)互联网治理的主要模式
  对于互联网治理的模式,有关学者同样说法不一,而在现阶段各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是政府主导模式,该模式下互联网治理工作完全由政府进行,而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则需要配合遵守法律,主要方式有网络过滤技术、互联网相关立法、行业准入制度制定、司法裁决等等,但在部分模式中也会由第三方部门介入并与政府进行合作[1]。第二是政府指导模式,这一模式需要政府与网络行业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同时由政府制定网络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作为指导,但当行业内出现无法达成一致的纠纷时,也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第三是行业主导模式,即完全依靠行业自律以及个人或企业间协商来进行治理。第四是综合治理模式,也就是借助政府、行业主体等各方力量共同治理。
  (三)法律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
  无论是哪一种治理模式,法律在互联网治理中所发挥出的作用都是极为关键的。一方面,法律能够对各主体在网络环境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创建合理的网络规则与秩序,同时也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则与秩序进行调整与完善,从而直接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支持。而在另一方面,通过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法律同样能够为互联网治理带来间接上的帮助,例如在教育方面,就可以出台教育政策来推动网络信息课程的普及与发展,从而提高青少年的网络信息素养,树立良好的上网习惯,这对于互联网治理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三、法學视域下中国互联网的治理路径
  (一)维护网络法正当性
  保证法律的正当性是立法工作的关键所在,而在中国互联网治理工作中,要想利用法律这一治理方式,就必须要围绕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保护来进行相关立法,制定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规范,并对网络行业相关主体的行为做出限制,这样不仅符合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行使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同时也维护了网络法作为互联网规范的正当性。
  (二)明确网络法的地位
  随着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的推进,我国网络法目前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对于网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一直未能得到明确。因此,法学视域下的中国互联网治理必须要网络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领域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根据互联网立法不同于常规立法工作的各方面特性来建立单独的立法类型[2]。当然,在立法工作中,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法律本身在互联网治理中存在的局限性,并充分考虑其他治理方式的作用,而不可盲目迷信法律,试图通过法律来解决所有互联网治理问题。
  (三)完善互联网立法工作
  为完善互联网立法工作,有几点立法原则必须要进行明确。首先,互联网行业本身具有着很强的融合性,能够在发展过程中融入到各个行业领域中,因而对于网络法范围的界定并不可固定化,而是要结合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持续更新。其次,网络法对于公民、企业等主体的行为有着约束作用,但对于具体行为的限定,必须要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清晰的描述,这样既可以为工民提供明确指导,同时也以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最后,网络法对于公民、企业行为的约束要围绕互联网治理的根本目的展开,不可因过度限制而损害公民权益。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律对于互联网治理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要想在中国互联网的治理中对法律这一治理方式进行有效运用,则还需要在立法工作中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蓝婷.浅谈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J].法制博览,2018(26):118-119.
  [2]付凯,陈诗洋,姜宇泽,郭佳颖,郭建南.欧盟互联网治理对我国的启示[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8(06):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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