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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查权规范化运行


  摘 要:由于刑事诉讼采取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以及在主观层面上受"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思想影响,导致违法取证时有发生。必须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立足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系统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同时树立正确的程序观、证据观,在主客观两个层面上解决违法取证问题。
  关键词:违法取证;以审判为中心;侦查权
  为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违法取证的行为屡禁不止,"亡者归来"的现象一次次冲击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笔者认为规范违法取证行为,不应只从立法上考量,而是应当追根溯源,先分析原因,再根据问题来提出相應对策。
  一、违法取证的原因
  尽管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如此多的法律规范下,违法取证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造成违法取证以致错案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但概况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制度上的缺陷,二是主观上的偏差。
  (一)制度缺陷
  违法取证屡禁不止,与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有着紧密联系。刑事诉讼一直是以侦查为中心,通过案卷制度将三个环节联系起来。产品的好坏取决于第一道工序,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不过是对侦查工序的确认与完善。但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具有封闭性,证据的收集几乎完全由侦查机关主导,加上对案卷的依赖,不善于核实证据,检察院以及法院却难以监督侦查行为。
  (二)主观偏差
  1.人权意识薄弱,特权思想浓厚
  公权力本身就带有扩张性、侵略性,但因带有正义色彩而获得社会认可。这种认可容易让办案人员产生优越感,滋生特权意识,而民众在渴望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同时,却忘记了自身亦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2.刑事政策推动,盲目追求效率
  刑事政策对侦查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不当的侦查政策往往导致严重后果,"为破案而破案"的职责却存在偏离原来目标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在人少任务重的情况,难免会滥用公权力,通过违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来侦破案件。
  3.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
  某些侦查人员没有树立程序观念,没有把保障程序公正放到侦查工作的突出位置,认为只要能查明案件事实就行,程序是多余的,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容易导致违法侦查的发生。
  二、规范违法取证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由于制度上的缺陷以及价值取向的偏差,导致违法侦查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侦查活动,维护法律权威,必须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上,遏制违法侦查行为,切实保障程序公正。
  (一)重构合理的诉讼关系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在保持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下,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总体思路如下:在程序上限制侦查权,防止其不当侵害;完善检警关系,加强审前程序的监督;在审判中,增强诉辩双方对抗性,贯彻直接言词规则,防止审判权的虚化。
  1.制约侦查权,减少行政色彩
  应当理性对待刑事政策,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不能以此作为考核指标,而是应当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首要目标。同时防止过于集中的侦查权被滥用,应当压缩侦查权的范围,一是规范侦查环节的立案,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二是将原本由公安机关控制的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改为由检察机关批准。
  2.检查引导侦查,构建和谐检警关系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这种检警关系有极大的弊端。公诉引导侦查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检警关系,但是实践操作中,仍有以下地方需要改进:①明确公诉引导侦查的操作标准,如介入侦查的时间、确定引导的效力等。②保障检察机关对监督侦查行为的有效性,通过听取辩护意见、调取讯问视频等方式核实证据,将在卷证据变为在案证据。
  3.增强诉辩对抗性,贯彻直接言词规则
  庭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律师处于被动地位,不能有效提出抗辩,而且贯彻直接言词规则,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要避免庭审流于形式,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①第一,要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②落实直接言词规则,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保证其他证人尽量出庭。
  (二)树立程序观念,强化证据意识
  除了在制度上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诉讼模式,还在主观层面上树立程序观念,强化证据意识。
  (1)需要侦查人员转变办案观念,树立程序观念以及证据意识,从查明案件事实到证明案件事实。除此之外,侦查机关还需要弱化口供的效力,完善侦查手段,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2)加重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要提高证据意识及完善证据核实方式,更加细致审查证据,减少对案卷的依赖,保障起诉案件的质量。
  三、结语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解决饱受诟病的违法取证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辛的系统工程。由于学识和能力的限制,笔者不敢奢望本文为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带来多少有益的建议,只希望能为该课题的研究拓展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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