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各国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变得愈发严重。传统的侵权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因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所对应民事责任的行为。而网络因其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征使其和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存在着很多差异,因而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势必不同。全面研究了解该行为的内涵对各国国际法学理论以及关于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都有着现实而深远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侵权行为;涉外网络侵权行为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概括,即为行为人因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所对应民事责任的行为。众所周知,网络空间存在着无边界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其和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存在着很多差异,因而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势必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意味着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这所说的网络是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的方法对大众提供资料信息,使得大众能够在自身选择的地点及时间获取这些资料信息的载体。[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特性,基于主观上的过错或法律上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2]还有的学说将网络侵权行为分成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完全发生在网络维度,由网络服务和内容的提供人以及网络的用户做出并且完成的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依据法律所应承担对应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学说着重说明了只有网络这一空间是网络侵权的行为发生和完成地。而在广义说看来,网络侵权行为是指网络内容商和服务商以及网络用户因为违背法定义务或存在过错,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在做出行为期间使用通讯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承担对应责任的行为。这种学说着重说明了通过使用网络这一平台,糅合了网络之中和网络之外两种行为的侵权行为。 不难看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所有发生在网络空间维度的侵权行为,它既不是指构成要件里存在别样性的特别侵权行为,也不属于那些侵犯到某种类特定权利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发生场所的虚拟性,是区分传统和网络的侵权行为的最重要因素。网络空间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场所,互联网是各种侵权行为得以存在的介质与手段,虚拟性是其特征,一旦脱离互联网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网络侵权的。因此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场所的虚拟性可以说是由网络虚拟性决定的。 侵权方式的复杂性。网络侵权行为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传输即时性、影响广泛性等特征而变得繁多复杂,成为了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从内容上看,网络侵权行为包括肖像权侵权、名誉权侵权、隐私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域名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等等;从形式上看,它能通过电脑传播病毒、黑客入侵系统等各种各样的方式;从主体上看,它涵盖了普通网络使用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①、网络服务提供者ISP②等。 侵权行为影响的广泛性。传统侵权行为发生在物理空间中,各方面受到地域的限制,波及范围也相对较窄,而网络侵权则不同。网络没有边界且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特别迅速,发生在网络当中的侵权行为也没有国界,在网络上发布一条信息,短暂的时间内就能传遍全球。就如一个南半球用户利用网络可以轻而易举的损害到一个北半球网络用户的利益,没有距离时间的障碍,像冒犯自己的近邻一样轻易。与之带来的侵权后果却是处于地球任意一端的网络使用者都能够查到此信息,前提是只要能登陆到互联网,那么他们即使身处世界各角落,都能够在相同时间浏览相同的信息,并且做到毫秒不差。所以说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是世界性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涉外因素 根据上述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以及特征,不难看出,网络侵权行为的涉外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体、客体以及内容。首先,由于网络具有无边界性特点,因此网络侵权行为主体从范围上来说极其广泛。世界上任一有条件使用网络的自然人或组织都能够在网络空间对某一个客体做出侵权行为。第二,侵权客体的范围极为广泛。也就是说,某一个侵权主体能够侵犯世界任一自然人或组织的权利。就拿黑客来说,通过传播电脑病毒至网上,对全球联网的使用者电脑造成数据的丢失、盗窃篡改信息等后果,造成用户物质和精神上的巨大双重损失。再者,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边界模糊性等特点,网络侵权行为往往具有了多样性,它不仅包括可能侵犯到他国网民的人格权、隐私权,还可能侵犯到他国的知识产权;各国黑客通过侵袭他国的电脑系统、跨国传播电脑病毒等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具有明显的涉外因素。 通过对定义、特征及涉外因素的梳理,涉外网络侵权行为定义的雏形已基本明晰。随着涉外网络侵权问题的出现与蔓延,全面研究了解该行为的内涵对各国国际法学理论以及关于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都有着现实而深远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卓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J].法学论坛,2001(3) [2]胡晓红,梁琳,王赫.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 注释: ①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簡称ICP ②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简称ISP 作者简介: 屈瑞玺(1991~),男,贵州省贵阳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业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