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对《规定》的制订背景、总体思路、适用范围等有一个更加详细的了解,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 记 者(以下简称"记"):支司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支同祥(以下简称"支"):自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事故调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事故调查程序不够规范、调查周期过长、调查报告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实际效果。同时,人民群众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期待不断提升,也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13年中下旬,接连发生的吉林省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火灾和吉林通化八宝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这几起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认可,社会反映积极、正面、平稳,也为制定《规定》提供了实践依据。 从2013年6月份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着手研究起草《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的问题,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听取市(地)、县(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了《规定》。 记:《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涉及面很广,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事故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领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的职责。目前看,制定一部统一的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总结。因此,遵循"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出台了《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性问题予以规范。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4个方面。 定位于实施性、补充性规定。《条例》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性法规,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火灾、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农机、电力等行业领域的调查处理,已经作了相应规定。为此,《规定》主要针对《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实施性规定。同时,根据《条例》的授权,对事故等级、提级调查等也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 明确事故调查职责和程序。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完善调查程序,落实调查方案,为事故调查提供更加明确的"操作规程"。同时,还必须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中所负的责任。 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事故调查期限,建立通报制度,强化事故调查报告的落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把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要求落到事故调查处理的整个过程之中。 维护法制统一。注意与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配套,与有关国家标准和现行规定相衔接。 记:《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支:《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含义、事故等级、提级调查、调查程序、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的落实等内容。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出台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于其中已经明确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和职责等,仍然按照该规定执行;对于事故调查期限、调查报告落实等内容,则要执行《规定》。 记:《规定》对事故等级作出了哪些补充性的规定? 支:近年来,各地区在事故等级上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对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这两个确定事故等级的独立因素不够重视,对失踪人员把握的标准不够统一,直接影响事故调查层级和相关工作开展。根据《条例》第三条的授权,《规定》作出两项补充性规定:明确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的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规定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记:《规定》对事故的提级调查作出了哪些规定? 支:针对各地区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了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更好地推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对事故挂牌督办、跟踪督办予以进一步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目前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各省(区、市)对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还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实行跟踪督办。这实际上相当于事故调查"上管一级"。对此,《规定》明确: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记:《规定》对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 支:确保事故调查组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明确: 要求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要求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以及完成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明确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记:《规定》是如何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期限的? 支: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缩短事故调查期限,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要求和迫切期待。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在《条例》规定的"4个月"的基础上,《规定》大幅度缩短了重大等级以下事故的调查期限:特别重大事故还是4个月,重大事故是3个月,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是2个月。 结合近几年尤其是2013年以来的工作实践,上述期限是符合实际的、可行的。与此同时,《规定》还对不计入调查期限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记:《规定》对强化事故调查报告的落实提出了哪些要求? 支:为了促进事故调查水平的提高,便于社会各界监督,发挥事故教训的教育警示作用,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之外,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要求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