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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的构建


  李绍荣 王辉
  摘 要:近年来刑事案件频发,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绝大比重,然一线办案人员少,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构建快速办理轻微案件机制的对解决案多人少、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基层检察院;构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频发,其中轻微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一方面,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类刑事案件,社会的和谐稳定将面临愈加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现今司法资源不足,各地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能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是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义
  (一)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的保障
  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按照难易程度加以区分进行,并通过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办理,个人能够在单位时间内处理数个甚至数十个简易案件,從而能够集中其他有限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建立,能够尽可能缩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期限,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时间,显著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能够及时补充调取证据,避免因为漫长的司法程序导致证据湮灭,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然翻供,也从另一方面推动了案件的办理质量,保证了效率和质量的统一。
  (二)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及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也能够起到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三)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诉讼权利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各个不同的司法部门为缓解办案压力,常常用足法定期限才转入下一环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大量轻微案件久拖不决,使得当事人遭受心理上的折磨,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中,由于办案效率低下,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长期羁押,一方面在羁押场所人权容易遭受侵犯,一方面容易使审判人员为避免判决刑期低于已羁押刑期而人为提高被告人的宣告刑,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在合理期限内快速终结刑事诉讼,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中碰到的问题
  (一)未建立繁简分流机制,案多人少,人员分配不合理现象明显
  各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一线办案干警人均年办案数不低于50件,沿海地区更为明显。然而近年来刑事案件频发,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据重大比例加大,一线办案人员人数却未增加案多人少情况越来约明显。同时因未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导致一线办案人员手上既有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又有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导致办案人员常常难以合理分配时间。因办案时间无法进行合理分配,出现轻微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办案程序繁琐,文书材料多
  目前一审刑事案件中无论是重大、疑难、复杂而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还是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均需要繁琐、分段的履行各种程序,须先后做到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程序、告知办案期限程序、提审讯问、开庭及最后的对裁判的审查等等。同时需要撰写大量的文书材料。
  (三)如何平衡办案效率与司法公正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特点集中在一个"快"字,但快的目的在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司法公正,脱离司法公正谈效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旦忽视司法公正,引发更加激烈的社会矛盾,不仅会降低办案效率,还会增加不和谐因素。但是一线办案人员如何在追求办案效率和确保司法公正中难以把握,可能存在部分办案人员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而忽视司法公正。
  三、如何构建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
  一是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诉小组,专门负责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二是在原有简易程序主诉小组的基础上,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与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相互转化的混合办案模式。三是采用分类办理的模式,各个主诉小组按照专业分类办理快办案件,如对危险驾驶、;盗窃、微量贩毒等案件,各主诉小组分类办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加快案件流转。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以案件批量流转的方式确保集中审查、集中开庭的顺利进行。五是集中告知、提审。各办案组均做到告知权利与提审讯问一并进行,并在提审中明确讯问嫌疑人对适用快办程序的意见,确保嫌疑人合法权益。六是简化办案法律文书。实现审查报告与起诉书对接。对于快办案件,主要对审查报告与起诉书制作要求相同的事实、证据部分予以简化,将审查报告的重点放在起诉书不涉及的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庭审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者简介:
  李绍荣(1977.11.~ ),男,汉族,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学;
  王辉(1990.4.~ ),男,汉族,福建沙县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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