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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


  摘 要:保障人权是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但是,既有的刑事司法实践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更多的将注意力集中了在刑事被告人上,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提升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让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的阳光照耀和惠及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需要国家、政府、法学界以及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采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方式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以期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进程中更加注重被害人权利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害人
  一、刑事政策调整的需要
  (1)重新理解犯罪属性的需要。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被害人一直充当着刑罚执行者的角色,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一般亲自去复仇。但在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或者所在氏族部落会代表其进行复仇。自从阶级出现和分化,被害人的刑罚执行权被称之为国家的强大机器所垄断,成为国家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这时,被害人的权利只剩下追诉犯罪的启动权。在公权力越来越膨胀的时代,被害人的权利进一步萎缩,成为刑事诉讼中被冷落的局外人。犯罪被定义为对国家、社会秩序的危害,犯罪客体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危害某一种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不再是具体被侵害对象的合法权利,将犯罪界定为对国家的危害恰恰是造成刑事被害人被漠视的重要原因。对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熟视无睹,冷漠无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置之不理,这些都是现代刑罚理论将犯罪政治抽象化的惡果。笔者认为,应当以刑事被害人为中心,重新确立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这对于刑事法学重新界定犯罪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实现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目的。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确立刑事诉讼的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元结构模式,这种演变实现了刑法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目的。人们对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人权保障问题格外重视,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漠视被害人的理由。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应该包括对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害人双方的保障。传统的刑事法律理念一直以来摒除了被害人,仅将罪刑关系的主体界定在国家和被告人之间。有学者认为,刑事法律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不可分割,人本主义刑事法理念的根本要求是要真正实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相对平衡以及切实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制度。以往的刑事政策,主要关心焦点在于犯罪人之改善更生,而忽略了刑事被害人,与现代刑事政策的目的相距甚远。因此,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成为近年来刑事政策另一重要研究课题,刑事政策所关心的客体从犯罪被害人的救助,逐渐发展至刑事司法程序上被害人权利之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仅是一种刑事政策,更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追求一种自我平衡与和谐是现代社会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应作为刑事政策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应使其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而不是国家的一种政治追求。
  (3)引领刑事司法制度价值取向。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对我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刑事司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影响到司法功能和司法效率,加强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能培植了社会普通公民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赖,增强刑法本身的规制机能,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仅是立法上的完善,也不仅是机制上的健全,而且涉及我国法律对于利益冲突作出不同选择的价值取向问题。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刑事司法率先对价值取向进行了调整,比如2002年英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改革计划朝着有利于刑事被害人和社会的方向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减少犯罪,可使更多罪犯绳之以法。还有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类似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就是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给予共同的关注与保护。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需要
  (1)保障刑事被害人人权。犯罪行为往往对被害人的生理与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被害人是犯罪最直接,最深切的受害者。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代表被害人行使对犯罪人的追诉权和惩罚权,被害人除了因犯罪人得到法律制裁而感到精神安慰外,往往由于被告人赔偿能力和判决执行难等原因造成被害人得不到任何损害赔偿而再一次受伤害。这是一种制度的失衡,公平的缺失。李斯特曾说:"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而且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依目前的状况来看,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完善,从刑事侦查阶段一直到刑罚执行阶段,犯罪嫌疑人都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机制。可以说,国家为犯罪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相对地国家和"大宪章"对"善良人"的保护却弱化了。被害人由于遭受的各种损害使得他们或其家属的生活难以为继,得到的救助却少之又少,刻不容缓地实施对刑事被害人生活的救助,将会进一步强化刑事法律保障人权的功能。
  (2)恢复刑事被害人生活。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伤害最深的是被害人,轻者财产损失、身体受损,重者甚至伤残死亡,这些都对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些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陷入生活困境。一方面,因为进行诉讼,被害人已经疲于奔命;另一方面,虽然法院认定侵害人构成犯罪,处以刑罚和赔偿损害,但是实践中往往由于犯罪人赔偿能力的欠缺,执行难等问题导致被害人损害赔偿往往得不到兑现。因此,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要不断发展完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实现恢复性司法价值,帮助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这也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
  (3)促进各方诉讼权利均衡。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有意无意地冷落被害人,与被告人相比较而言,被害人更需要获得国家的支持,社会的帮助,其人权保护显现出严重失衡的状态。刑事被害人参与国家的刑事诉讼,为国家作证,配合公诉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对国家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当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时,补偿刑事被害人就相应地成为国家责任的应有之义。国家应制定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包括突出刑事被害人的中心地位以及对损害赔偿缺位的情况下进行公共保障,能够平衡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1)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是促进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刑事被害人胜诉但未得到赔偿引起的上访案件越来越多,刑事被害方申诉上访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对不能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与其由政府花费更大的经济成本去协调和化解各种矛盾,还不如以国家名义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救济,减少其抵触社会的情绪。如果刑事被害人长期不能通过法律渠道得到求助,其仇视司法机关、政府和社会的心理可能对其下一代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极大地增加社会不和谐因素,法律也会"名誉扫地"。同时,加强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有助于消除被害人的悲观心理,让他们享受到社会的温暖,极大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树立公众法律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实践也一再证明,一次有效的行为往往胜过千百次的雄辩。当今司法的最大价值是实现公平正义与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保障人权既包括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更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均衡发展、和谐发展、缺一不可,强化刑法的公众认同,促进公众对刑事法律的信仰。运用辩证法的观点,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纽带关系,一个被害人的一次不公正对待,通过当今高度发达的传播媒介,将会广为人知,基于一个正常人的同情心,这将受人民群众的普遍谴责。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法律偏偏对刑事被害人缺少全面保护的大背景下,更加需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的情况下实行国家补偿,公共救助,让刑事被害人切切实实感受到自己被关心,被爱护,传递社会正能量,提高法治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黄渝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刍议[J].政治与法律,2007(03)
  [2]王昭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一种社会政策的公共选择[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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