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专利数量的增多,各个领域内专利内容的相似度越来越高,或者说各专利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大,它们之间留给等同原则适用的间隙越来越小。如果还是适用宽松的等同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将会出现非常多所谓的"等同侵权",甚至是两项都获得了专利的技术也有可能会因为由于等同原则的适用而出现多余的专利无效的申请,造成专利领域的进一步的混乱。这种情况若不提前防范,后果将会是不可估量的。本文对当前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并对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等同原则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专利侵权;等同原则;适用 一、引言 随着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伴随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也陡然增多。如此大量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纠纷使得各专利权利之间的间隙越来越狭窄,我们不得不开始对等同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以免任意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行为对专利制度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既要从专利授权方面明确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又要在面对专利侵权纠纷之时,严格认定侵权并准确归结责任。这就更说明了在专利侵权判定方面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所以在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的等同原则的适用上需要进行更加严格限制,不但如此,还要使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正因如此,本文想通过对等同原则适用过程当中所受到的各种限制的原则和方式进行研究,梳理出大致脉络,整理出基本模型,并制定出一套能够自洽的基本规则。以期为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依照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侵权判定提供借鉴。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一)等同原则的含义 等同原则,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等同侵权将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相等同的技术。对于等同侵权判定的主体,《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 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因为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申请日当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 三、完善专利侵权中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 (一)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而只是在相关专利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限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会使我国司法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对于專利等同认定的主体、时间、适用与限制作出一致的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有明确的审判标准。另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不同的等同原则标准。通过合理把握比如机械、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不同领域的审判经验,制定明确的等同原则。 (二)考虑技术发明思想的实质含义 任何一项科技的创新,核心的发明点(Know-How)都是围绕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四个方面展开的。技术方,案作为众多技术特征的集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功效的发挥,是所有技术特征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判定是否存在侵权时,除了考虑单个技术特征的对比外,还需要考虑技术特征的组合对整体效果有无影响,考虑两种技术发明思想的实质含义是否异同。 在个案判定中,我们首先应当考虑单一技术特征的对比;并在此基础之上另行考虑这些单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是否会影响整体技术方案_,以权利要求书为参考系,出现存疑时再配以说明书、具体实施例或附图的阐释来整体把握技术发明的核心内涵,并以此为标准判定等同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构成了对发明技术实质内容的改变。如果相似技术特征的替换影响了整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使其出现了诸如新的功能、用途亦或是产量的显著变化等情形,则即便所替换的单个技术特征之间能够构成等同,此时也不宜将两个技术方案认定成为等同。 四、结语 一个国家国民创造激情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不光在于该国的专利法给予了专利权人多少权利和多大的利益,同时也在于当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遭到了侵害是,需要付出多大的维权成本。当一个案子久悬不决,或者每一次侵权纠纷案都要完成一套冗长繁琐的程序,这都将耗去专利权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成本。 规范和限制等同原则适用,防止等同原则的滥用,简化侵权判定流程,提高效率。既要从正面权利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又要从侧面降低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这不光是为了专利权人的利益,更是为了使将要开始进行创造活动的国民解除了后顾之忧。这样,国民的创新动力和创造能力才会得到巨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胡淑珠.判定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与限制[J].法学,2006,(08):153-160. [2]王翀.论实施等同原则的体系性制度需求[J].政治与法律,2015,(05):105-116. 作者简介: 金京,男,江苏苏州人,本科,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