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逃废债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恶意逃废债案件逐渐增多,对恶意逃废债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加强对案件的打击治理,维护金融生态环境。从本地区看,近两年检察机关起诉的恶意逃废债案件有80余件,主要涉及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从这些案件看恶意逃废债犯罪主要反映出以下特点或问题: 1."以贷养贷"问题突出,导致涉案周期长、金额高 涉案企业在贷款到期后无力还款,遂采用在同一家银行"续贷"或者继续向其他银行继续借款的方式"以贷养贷",直至资金链断裂。由于贷款周期长,续贷金额不断增加,导致银行最终损失巨大。 2.虚构经营性合同、伪造财务报表成为企业贷款"潜规则" 根据银行发放贷款有关规定,银行对贷款企业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有严格的规定,但实践中,部分企业贷款目的是为了资金周转而非经营性用途,因此通过虚构经营性合同向银行贷款"救急"成为当前企业贷款的"潜规则",而银行为了完成贷款业绩,在抵押财产和担保人到位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合同真实性做实质审查。 3."互联互保"风险加剧,保证人为规避债务转嫁风险 以往贷款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或无法还贷的情况,银行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还款的方式收回贷款。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下,"互联互保"风险加剧,部分保证人为转嫁风险,一旦贷款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就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借款企业未征得其书面同意就私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要求免除其连带责任。因此,此类案件的发案多为贷款保证人报案。 4.内外勾结实施犯罪明显,犯罪牵涉多个罪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采用欺骗性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而银行职员因利所需与之形成非法交易,共同骗取银行贷款。同时往往会涉及多个罪名,目的手段之间具有牵连性,往往涉及多个罪名,如有些骗取贷款案件还涉及骗取金融票证罪等罪名。 二、打擊治理恶意逃废犯罪的存在障碍 1.从犯罪人个人而言,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 大多数涉案人员在实施此类犯罪活动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清楚意识到自身行为涉嫌犯罪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行为,行为人偶然拾得他人信用卡时,出于侥幸心理尝试取款,成功之后以为不会被发现便据为己有,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行为人都能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关于帮助套取现金行为,帮助取款人主观上可能并不明知该钱款的具体来源,仅仅为利益所诱而帮助他人取款,而根据其主观故意的不同,其行为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名。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行为人在经济紧张的状况下躲避银行催收,单纯认为是民事债务纠纷,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 2.从社会环境而言,民间借贷风气盛行 民营企业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之风盛行,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现象较为普遍,个人家中资金富余者也往往不是把钱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里稳健理财,而是通过亲朋好友或者邻里介绍把资金借贷给企业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息,甚至不少人还通过抵押房产等方式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再高利转贷给企业或他人。尽管法律禁止民间借贷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采取了相对容忍的态度,毕竟民间融资对活跃市场经济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也对个人理财提供了有一定合理性的渠道。但是由于近几年企业经营不景气,不少大型企业陷入资金漩涡,无法再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并偿还本金,从而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大面积爆发,也牵连出一批逃废银行债务犯罪案件。 3.从金融机构而言,制度缺位、监管不严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止不良资产出现采取了不少防范措施,但在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漏洞。其一银行在推广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业务员往往为创收个人业绩,并未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资产及信誉状况,申请人在透支大额消费后无力偿还,造成银行债务风险。其二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对财务报表、交易合同等申贷材料的实质审查不到位,没有起到有效预防作用。其三银行发放贷款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对于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无法得知,给行为人进行高利转贷及配资炒股等营利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四银行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个别工作人员因害怕问责而隐瞒真相或者为谋私利与申请贷款人相互串通,最终形成逃废债务而难以追回。 4.从司法机关而言,存在法律规定和机制设置上的难点 其一法律法规欠缺,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目前除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简单定义了九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外,"逃废债"并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明确界定,《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度均没有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二实践中未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机制。银行同业间出于营销、竞争等因素的考虑而不愿将客户的相关信息与同业共享,更缺乏打击企业逃废债的合力意识。这给债务人采取在不同银行开设一般账户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注册的公司转移资产等手段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便利。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有些犯罪如骗取贷款罪明确要求要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为保证人报案,相反,银行由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执行抵押财产或保证人财产,实际并不希望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案件。 三、强化打击恶意逃废债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打击的标准 要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规范骗取贷款罪的认定,进一步明确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细化并及时更新逃废债的表现形式。公检法也要加强统一认识,统一执法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过分介入民事纠纷。 2.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顺畅的合力打击格局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信用制度,必须坚决遏制。建立健全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金融办、工商、税务、人行、银监等部门的联合打击机制,通过联合清查、联合侦办、联合追缴,实现线索摸排、刑事惩处和追账挽损同步发力、整体推进。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搭建部门定期对话平台,通过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失信人信息共享机制,从头从严防治金融风险。 3.加强监管,健全信息贡献和信用评价机制 建议政府牵头搭建平台,整合法院、公安、金融、地税、国税、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更及时地获取全面有效的企业信息。此外,还应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定期公布信用评级,同时对企业虚构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多次违规的降低信用评级,降低或禁止申请贷款,避免发生逾期风险;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细化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系统、公正的信用征集、评价、担保制度,分散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贷款机构的信用风险。 4.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将法治宣传置于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的先导性位置,通过展示行动成效、明晰社会危害、倡议诚信守法,引导公众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自觉遵守法规法纪,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制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可以深入银行机构、实体企业、城乡社区等组织开展系列普法讲座,通过以案释法、以事说理等多种形式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树立良好的守法守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