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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和标准的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应负经济责任而做出的结论性评语。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出审计决定和处理的依据。
  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成熟的,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及标准范围,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审计评价目的与内容不明确、评价证据不足、审计人员的素质影响审计质量等现状,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
  建立起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因此,本文就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和标准做一探讨。
  一、审计评价的原则
  准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是客观、全面、如实对企业领导人做出经济责任评价的基础。在审计评价中,应结合不同的评价和对象,掌握和运用如下评价原则:
  1. 重要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广、内容多,包罗被审计者任期内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一切事项,因此,在做审计评价时,应突出重点,抓住有影响的重要事项进行评价,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并做出评价,在设置评价指标和分值时予以重点考虑,以客观事实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业绩,确保审计效果。
  2. 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评价。因此,首先应界定哪些经济活动事项是其行使权力和个人经济行为所作用和影响的;其次应考虑区分其经济行为往往涉及历史与现实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再次要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线,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定的评价标准为准绳,防止主观臆断,避免做出片面和错误的结论。
  3. 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准则要求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保持谨慎的态度。在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时,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主要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和其它经济活动事项,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不能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
  4. 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对被审计者而言,既要采纳被审计者正确的反馈意见,又要站在独立评价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界定其经济责任,不接受被审计者的干扰。第二,对被审计者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而言,对被审计者进行审计评价,难免会受到单位和外界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但审计机关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尊重他人的意见而又决不盲从,无论外界舆论对被审计者是褒是贬,在做出审计评价时都不为其所左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独立性,才能降低审计评价的风险。
  5. 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各项经济责任,应分别根据其重要性,科学地设置一套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量化指标体系,并通过量化考核,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科学的审计评价结论。因此,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必须以数据资料事实证据来量化政绩,即统一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一些特殊的经济事项、数据资料和高新技术设备等还不能给予确切的核证和认定,应说明情况,不予评价,避免审计风险。
  6.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表现为对审计事项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在审计评价的依据方面,必须是国家适用的财经法律法规,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者超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属于行政违法;审计评价的内容必须属于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否则就是越权评价而产生审计风险。
  7. 统一性原则。在具体评价过程中,一是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要统一。坚持采用国家级的标准、部委级的标准或全行业统一标准,同时注意对同一类型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同一类型的经济事项、问题,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审计评价;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计的职责必须统一,是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要统一,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进行审计评价。
  二、审计评价的标准
  严格掌握评价标准,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其涉及审计人员对财经法规、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准确把握和运用。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掌握,做到出之以有据。审计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财政财务收支的评价标准。分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1)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确认的事实未超过重要性水平,且其在总体报表中所占比重达到基本确定(95%的把握);基本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估计判断正确性大于50%小于95%);不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和不完整,有关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认定结果仅有50%的把握能够反映经济活动状况)。
  (2)合法性评价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三个等次。合规等次的标准为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基本合规等次的标准为发现被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问题;不合规等次的标准为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违规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政法规,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3)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90%以上(含90%,下同);较好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达到评价标准指标的80%以上;一般等次的标准为效益审计结果打到评价标准指标的60%以下(不含60%)。
  2. 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评价标准
  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不合法三个等次,以审计发现其违规情况为划分合规程度的依据。
  (1)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做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财政法规。
  (2)基本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做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
  (3)不合法等次的标准为领导干部做出的决策和与经济有关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的政策和财经法规,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3. 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执行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1)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规范等次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决策方案至少两个,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决策的内容能够遵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等次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项目决策议事规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的内容合法,但个别环节未能得到好的执行;不规范等次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或决策前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不充分或缺失,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2)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效果较差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实现决策目标;
  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能够基本有效监管人、财、物的使用,并基本有效实现决策目标,但有轻微损失浪费;效果较差等次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执行,不能有效监管人、财、物,造成明显损失浪费,不能实现决策的目标。
  4. 内控管理制度的评价标准分为健全性、有效性二个等次
  (1)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有关控制点全部控制到位,达到控制目标,未出现管理漏洞,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基本健全等次的标准为控制点基本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不健全等次的标准为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管理漏洞,不能满足控制目标要求。
  (2)有效性评价可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无违纪违规问题;基本有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不完全,执行不够严格,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无效等次的标准为内控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5. 个人廉正情况的评价
  对个人廉正情况的评价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为划分廉正程度的依据,即未发现任何问题的为较好,虽有违纪现象但未受到行政、党内或司法处分的为一般,其余为较差。
  6. 审计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全部在良好等次以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到位;其他单项审计没有发现违法违纪情况。
  (2)良好等次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全部在良好等次以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到位;其他单项审计虽有违法违纪现象,但有关责任人员未受纪律处分。
  (3)一般等次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在良好等次以下,较差等次以上;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历次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意见落实率均在80%以上,其他单项审计虽有违纪违法现象,但有关责任人尚未受纪律处分。
  (4)较差等次是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各项指标审计评价在一般等次以下;其他单项审计有违法违纪现象,有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理;本单位存在"帐外帐"、"小金库"等违规现象;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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