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权利纠纷,进而产生越来越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活动。基于此,本文对检察环节对诉访分离制度的完善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环节;诉访分离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社會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进而不断出现多种社会权利纠纷和社会矛盾,导致出现很多涉法涉诉信访活动。涉检信访问题的不断发生,充分反映出检察环节出现多种社会矛盾纠纷。针对涉检信访案件,基层检察机关是第一道处理基层部门,基层检察机关是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直接处理和面对的,一旦不能够对其进行有效处理,便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通过司法实践,不难发现,由于出现太多涉检信访案件的诉讼与信访交织现象,导致案件不能够顺畅导入司法程序中。因此,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要有效分离访和诉,在基层能够及时解决矛盾,对涉检信访重复率进行有效降低,对矛盾激化现象进行有效避免。 一、诉讼与信访交织产生的原因 (一)一些信访人缺乏法律意识 针对有关法律规定,这些人不能够正确进行理解或者理解不够全面,进而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划分进行混淆。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之前,一些信访人便开始进行信访,造成本该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混淆在信访案件内,这对信访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二)一些信访人缠访闹访现象较为严重 在不同信访案件中,数量比重较多的就是群体性上访案件。但是和一般信访案件相比,群体性上访案件引发社会问题的概率要高很多。特别是一些人并不属于有利益诉求的信访人,但却对"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原则非常奉行,常常会对信访活动进行策划和组织,或者辅导他人进行上访,进而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缠访闹访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 (三)信访诉求和现行信访处理机制互不适应 随着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新社会矛盾,大量的信访诉求已无法通过现行的信访处理机制得以满足。部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无法在基层信访部门得以解决,或者对基层信访部门缺乏信任,在本级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没有处理信访案件的情况下,便直接向上一级或者更高层级进行申诉。 二、检察环节对诉访分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将涉检信访工作做好 (1)对预警与和解机制进行执行,对信访接待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其一,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应对其进行积极探索和规范,根据相关法律,轻缓处理决定民事赔偿到位、当事人自愿进行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以便能够对涉检信访矛盾进行有效解决;其二,对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进行有效执行,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对风险等级进行合理划分,针对涉检信访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及时体现进行介入,对证据进行固定,将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对多种不同形式进行综合运用,包括心理疏导、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以便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涉检信访事件的发生率。 (2)对来访局势进行稳控,对群众负面情绪进行有效减少。在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处理时,检察机关应以控申检察部门为主,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各部门进行协同负责。其中,对于控申接待工作,它具有非常强的业务性,接访者必须要具有非常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另外,接访者还必须要具有较强的稳控局势的能力,要最大程度获取信访群众的信任,能够满足信访人的诉求,同时自愿对检察机关进行配合,以解决问题。如果一些信访案件不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对其进行进行及时协调分流。 (3)涉检信访应对律师参与制度进行逐步实行。通过对律师参与涉检信访案件办理制度进行实行,有助于信访人诉求的反映,有助于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压力的降低,能够对信访人闹访缠访现象进行有效避免,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案件处理速度的提高。 (4)对检务公开进行深化,对工作透明度进行提高。对检务公开进行深化,可以使涉检信访处理程序变得更为透明、公正,有助于信访人疑虑的消除。针对疑难涉检信访案件和复杂涉检信访案件,为能够对司法公信力进行进一步提高,应实行公开答复。 (二)对诉讼与信访进行科学界定 (1)对群众理性维权进行有效指引。作为检察机关,应树立规范、理性、平和的司法观念,对群众工作能力、依法治访能力不断进行提高,对信访案件的产生原因和信访群众的诉求进行积极了解,指引群众要进行理性维权、依法信访,对不良现象要有效遏制。 (2)对信访终结退出机制进行严格落实,对出口进行有效畅通。如果涉检信访案件满足诉讼条件,检察机关应将这些案件及时导入司法程序中。如果案件已经穷尽法律程序,则终结结论即为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而已经终结的案件用从信访程序中退出来。针对已经终结的案件,如果对信访再次提起,应实行不统计、不受理、不交办的制度,将其转交给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以对其进行开展稳控工作和帮扶教育工作,以能够有效衔接信访案件终结后的工作。 (3)对个案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加强治理信访问题的源头。在司法办案时,检察机关应对涉法涉诉信访排查制度进行严格执行,针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上方的可能性时,应对信访预案进行制定,在案件终结以后,根据信访预案,将有关工作做好。 (4)对违法上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如果信访行为是无理缠访闹访的,检察机关应对其进行及时劝导、批评、法制教育,同时做好维稳工作,收集有效的证据,如果信访人对检察机关工作秩序进行严重干扰,应将其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同时坚决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以信访,谋取利益等涉及犯罪的行为。 参考文献: [1]谢家银,陈发桂.诉访分离: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的理念基础与行动策略[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06). [2]蔡虹,郑若颖.涉诉信访的理论思考与现实出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03). [3]唐震."诉""访"分离机制的正当性建构基于经验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双重视角[J].法律适用.2011(09). [4]熊皓,张雷.检察环节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机制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