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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近几年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状况表明以调节消费为立法本意而开征的消费税并未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在征收范围、税率设计、计税方式和征税环节等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只有从调整征税范围、合理设计消费税率、更改计税方式、改变征收环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才能够有效发挥其调节消费行为、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
  关键词:消费税;价外税;价内税;征税环节
  一、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现状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均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把消费税作为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特别手段。同样,我国现行消费税也是只选取部分商品即14类商品进行征收。
  二、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现行的消费税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征税对象限定在一些特殊消费品、奢侈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上,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些特殊消费品的范围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一方面,一些商品过去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现如今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1]而另一方面尚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严重危害环境的特殊消费品却并未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造成消费税的缺位现象。
  (二)税率设计不科学消费税仅仅对部分而不是全部商品征税,因此其最主要功能应是调整消费和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非及时、足额地保证政府的收入,而税率不合理将会导致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弱化。
  (三)价内计税方式不合理。现行的消费税计税方式属于价内税计税方式,是一种隐蔽的计税方式,将消费税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包括在价格以内。在消费税征收比例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额是直接根据商品的价格与消费税率的乘积得到。在价内计税的方式下,消费税还将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构成征收增值税的税基,使得部分商品的增值税是以包含消费税的税基征收的,从而带来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四)价税合并征收不透明。即使是价外税计税方式,但税收仍缺乏透明度。现行的增值税是按照价外税计税方式征收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消费者个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只能取得价格和增值税合并为一个金额的普通发票,由于发票上没有税率和税额,因此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承担增值税以及承担的税额有多少,缺乏透明度。至于消费税,由于采用价内计税方式,发票上并未有税率和税额的信息,掩盖了消费税的价格信号,彻底丧失了调节消费行为、引导健康消费的功能,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作为负税人对税收的知情权。
  (五)征收环节有缺陷。现行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收制度,多集中在企业生产或进口环节征税,仅有珠宝玉石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及烟草行业在批发环节额外加征5%的消费税。征税环节集中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的优势在于能够大幅减少纳税人数量、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但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征税的缺失在客观上为纳税人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偷逃税款带来了机会,导致政府消费税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调节功能弱化。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的对策
  (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鉴于消费税征收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应及时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首先应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应尽快将一些高档用品和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
  (二)科学设计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消费税的立法本意以达到经济调节功能的最佳效果,税率过高就会抑制生产,影响经济的发展,而税率过低,又不能起到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首先应对个别消费品的税率进行下调。其次,针对卷烟、成品油、鞭炮焰火和实木家具等造成身体损害、环境污染以及资源匮乏的消费品,政府应提高税率,课以重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其生产和消费的目的。
  (三)将价内税计税方式改为价外税。尽管价内税和价外税只是两种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计税方式,但比较而言,价外税计税方式具有的优势一目了然。首先价外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的税率真正反映了产品的真实税负。其次,价外税计税方式下,消费税将从价格中单列出来,不构成增值税的税基,故仅对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征收增值税将有效避免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四)征税时采用价税分离征收。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应将不含税的价格和消费税额分别列示,实现价税分离,使得消费者清楚其负税人身份,知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金额,掌握政府的税收政策,了解政府的税收调节方向,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不仅如此,实行价税分离的意义还在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认清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意识到公民纳税是一种正常行为,满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这对改善我国现在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税法意识,促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3]
  (五)完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政府应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特征选择在不同环节征收消费税以利于税收的征收或者防止偷漏税。[4]将某些消费品的征税环节改至批发零售环节,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减少税款的流失。同时现行的消费税制下珠宝玉石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也表明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并没有任何技术层面上的障碍,而且多年实施的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征税的政策也为其他消费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提供了足够的经验支持以及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胡海.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的设想[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90-94.
  [2]凌浩.浅析我国消费税政策的调整[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5):135-136.
  [3]张涛,焦承林.谈我国消费税进一步调整与完善[J].知识经济,200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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