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借名买房有两个重要的合同,一个是内部协议,是指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意思自治达成的借名协议,另一个是被借名人与房屋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借名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借名买房往往跟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政策,钻法律空子有关,因此借名买房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借名买房;借名协议;法律风险;效力 李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想新购一套房,觉得现住房太旧了,打算结婚,买一套新房,恰又遇到该市政策限购一套房。因此李某与自己的未婚女友王某私下以口头商量形式达成共识:"以王某的名义买房并贷款,由李某首付并偿还每月按揭贷款,等李某将旧屋卖出,便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接下来,李某便将选中的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且以王某名义贷款享受优惠政策。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李某把旧房卖出,并且眼看着房屋按揭贷款就要还清了,但是好景不长,李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闹分手,双方互不相让,李某要求王某返还房屋,转移登记,而王某声称房屋乃是李某的赠与,遂不配合转移登记。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对簿公堂。 一、借名买房成"赠与" 李某称自己为实际出资人,诉请法院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于自己名下。而王某称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出资是赠与行为。本案一审李某无法提供借名协议有关证据,王某否认与李某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遂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过了一个月,李某以重新掌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提交一份录音证据,该录音证明李某为实际出资人,而王某系出名人,由于该市"限购令"政策,李某便利用女友王某的名义买房,新房暂时登记在王某名下,等李某将旧房卖出后,再过户到李某名下。该录音证据证明了李某与王某系借名买房关系,而非赠与。据此,李某为实际出资人,王某系出名人,进而针对本案借名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进行分析。 二、规避政策合同无效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该意见规范统一了裁判标准,即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未将规避政策纳入合同无效范围,但是基于政策是维护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在规避政策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该案,由于李某规避国家购房政策,因此借名协议无效,房屋归被借名人王某所有。又以"债权说"的观点,李某与王某系债权债务关系。关于"物权说"的观点,与"债权说"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借名协议有效,则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但是此观点的最大问题在于违背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借名协议不能确认物权,如果以借名协议确认物的所有权为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借名协议请求变更所有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笔者认为,"债权说"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稳定,更符合客观社会要求。 关于本案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由于李某与王某间借名协议无效,而买卖合同有效,当然,如若买卖合同的效力有瑕疵,法院遵从不告不理原则,无利害关系人主张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本案判决房屋归被借名人王某所有,李某系王某债权人,李某有权以实际出资为限,请求王某予以偿还。 三、借名买房的其他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风险很大,就前面案例所述,王某反悔,不承认口头协议,反驳是赠与关系,而李某在一审的时候缺乏证据,而败诉。不仅如此,现实生活中,被借名人反悔的屡见不鲜,所以笔者建议,不管是什么关系,为了避免以后纠纷,当事人最好达成书面协议。另一方面,如果银行查明实际购房人与贷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依据贷款合同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一旦无法取得贷款,房屋购买就会出现困难。 还需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况。如果被借名人提前把房屋买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借名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房屋。 四、结语 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直接关系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借名协议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时候,房屋所有权归被借名人。当借名协议与买卖合同均无效的时候,房屋所有权归出卖人。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往往伴随着规避法律,政策,从而谋取利益或贪图便利,但也有情势所迫,情有可原的情况,法官在这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无論如何,借名买房需谨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法律风险也随社会发展而出现,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公共政策成为引导,规制社会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7. [2]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杨立新.物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4]彭宇明."借名买房",法律风险知多少[N].中国妇女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