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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现象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 要:随着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革,全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公司新设成立,但也有不少公司受市场行情、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而陷入债务危机。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公司在面临债务困境时,会在案件诉讼或执行过程中,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中的法律风险。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通过对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现象进行了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对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司;执行程序;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
  为兑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庄严承诺,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执行利剑出鞘,对被执行公司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基于此,部分涉执公司在其被诉前后,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加以规避。近两年来,这种现象已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法律对恶意变更的认定、规制路径的设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立法滞后,部分不法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有利可图。因此如何应对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不仅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关乎法律的威慑力和司法的公信力。
  一、恶意变更的现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由其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法定代表人不仅在审判程序代表法人诉讼,且在执行程序中依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诉讼义务,履行法定权利与义务。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积极作为,可有效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完结率。若法定代表人消极应对法院执行,将给执行工作带来许多阻力。因此法律规定,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被执行人企业往往会通过股权虚假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规避上述执行措施。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2015年度执行案件中,涉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法定代表人为5例,2016年度增加到8例,2017年度增加到13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笔者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之所以可以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的征询、通报制度未建立
  我國企业登记信息,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只是形式审查,并不对变更的主观恶意进行审查。目前,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尚未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的征询或通报制度,进而导致部分公司在涉诉前后一段时间内,可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手段,提前规避后续的执行风险。
  (二)对公司的行为保全制度尚未普及
  诉讼保全包括对被告财产和行为的保全,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种行为。一旦公司涉诉,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法院限制对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此类保全措施,甚至在执行程序中,也少有法院执行人员限制被执行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也给了被执行企业在判决确定负担义务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执行风险留下时间和机会。
  (三)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繁琐、操作复杂
  司法实践中,限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通常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再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另,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建立直接的网络办公平台,若要限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尚需将制作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在人案矛盾突出的当下,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与业务协作机制
  如前所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企业工商登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涉诉公司与他人的法律纠纷。在信息不互通的情况下,难以及时有效地限制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此,应尽早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在企业工商登记方面的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借助网络信息化带来的便捷,积极构建执行协助网络自动化,打通执行协助快速化通道。
  (二)加大对诉讼保全宣传力度,提高诉讼保全申请率
  防止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要做到"早防早限"。一方面债权人应积极主动申请诉讼保全,在无财产可保全时,可申请对企业行为的保全,包括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在财产保全制度尚未普及时,人民法院可加大对诉讼保全的宣传,当被告企业信誉不良、法定代表人有不诚信记录时,人民法院可提醒债权人申请诉讼保全,以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立法,让恶意变更无利可图,无机可乘
  变更法定代表人本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自主行为,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除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外,法律一般不予干涉。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中 "恶意" 的认定、恶意变更后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被执行公司存在恶意变更,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判定难以及法律责任认定等诸多难题。因此,笔者期盼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能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企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规避执行。因此,应该制订相应的反制措施,积极探索新的限制路径,杜绝这种恶意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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