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事法律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大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以往的种种案件分析来看,在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时候,国家更多的是从整体大局上进行考虑,以达到保护公众整体利益的目的,而对于刑事被害人本身权利的保护却不是十分重视。诉讼权是受害人法律保障制度的基本权利并非义务,如何使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得到保障是提升被害人主体地位的有效手段。本文围绕着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结合法学犯罪学等学科对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够有效的改善刑事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社会现状,促进我国刑事法律的进步。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保障;策略 一、引言 我国现代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发展到较晚,并且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上我国复杂的人文地理社会环境也给法律制度的发展造成了一些阻碍,这使得我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便是其中之一。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参与到刑事诉讼案件里的是检方,由其提起公诉在法庭上与被告人形成对立的角色进行法庭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却很难见到受害人的身影,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保障面临着巨大的困境,被害人不能很好的参与到量刑和执行的环节,使得他们的案件庭审参与度下降,无法有效的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时常导致要重新审视判决的问题出现,从我国近几年的刑事司法案件上来看,由于不服从刑事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的案例逐渐增多,这就意味着被害人对于司法活动的满意程度却持续下降,因此,从现实意义上来说,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来说,确保刑事被害人参与到诉讼之中是实现被害人法律救济的必然基础,保障刑事被害人参与到诉讼之中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升被害人司法满意程度的重要前提,下面就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保障问题研究 (一)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遵循的原则 刑事被害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但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要考虑对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需要遵循的原则是:第一,自愿性的原则,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要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案件之中,一部分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抵触情绪,对于这样的事情也不愿意公开露面,因此司法部门应该尊重刑事被害人的意愿;第二,应该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想要保护自身的利益是人性的本质,我们不能忤逆本质的进行司法案件的审理,这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倒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兼顾社会大众的利益是必要的,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说,保障国家的利益也就是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既要保证受害人个人的利益,也应该考虑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社會大众和国家的利益,实现共赢;第三,适度参与,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案件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被害人参与权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滥用这一权利,并且要结合不同案件本身来考虑是否适合执行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实现 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实现应该贯穿到整个刑事诉讼的案件之中,具体分为审前阶段、审判阶段、量刑阶段、执行阶段五大组成部分,这些阶段都充斥着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的部分,也是保障诉讼参与权的重要策略,下面就进行详细的阐述。刑事被害人应该对立案侦查起诉的各个环节都享有参与的权利,因此要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相应的司法部门应该积极的建立被害人与各个刑事诉讼环节的渠道,最简单的就是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阶段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应该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案件公开,但是十分遗憾的是在这方面,我国的公安机关做得却十分不足,许多被害人直到开庭阶段才能够了解到相关的案件进展情况。对于审查起诉环节来说,我国的现行立法已经明确做出了受害人的权利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相应工作的时候应该适度满足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上文所述的被害人适度参与的原则。 庭审阶段是实现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最为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也是最为直接的体现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环节,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应该设置专门的被害人席位,但是被害人出席与否要取决于其自身,现阶段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被害人席位极为罕见,这也造成了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被社会大众所忽略的现实状况;第二,应该完善被害人庭审参与权的陈述保护机制,现阶段我国的证人出庭保护机制不断的得到完善,但是对于被害人出庭的保护机制却做的不是很好,这也很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问题的出现。 量刑阶段可以赋予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关辩方的陈述以及自己内心的需求可以合理的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这种做法在国外已经不是一种新鲜事儿,但是在国内许多理论学者却对此有着众多的争议,但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而且能够有效提升被害人的司法满意程度,减少上诉的问题的出现。 我国现行的立法没有在司法执行阶段涉及到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问题,这也更加说明在执行阶段保证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必要性,在现实中,许多罪犯在服刑之后获得减刑很快出狱的现象不难见到,如果这类问题到被害人知情以后就会极度的不满,因此在执行阶段可以让被害人享有知情权,如果被害人对罪犯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感到不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此外,罪犯在受害者的监督下服刑对于人民法院、监狱等等国家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迎合了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减少腐败问题的滋生。 三、结语 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弱势群体,要想保证其相关合法权益就必须保证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本文从审前阶段、审判阶段、量刑阶段、执行阶段阐述了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保障问题,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魏李晖.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研究[J].法制博览,2017,(4):1-4 [2]卜淼.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28-31 [3]刘作凌.论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1):104-108 作者简介: 匡润迪(1994.8~ )女,硕士,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