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三名蝴蝶发烧友在明知所购买的蝴蝶属于相关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情况下,先后从马来西亚等国通过邮寄方式,走私两千余只蝴蝶(死体)用于出售牟取暴利,经鉴定,涉案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被称为 "全国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制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5年。 "连衣裙"包裹暗藏濒危蝴蝶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16年1月,济南海关国际邮件处理中心,一个包裹引起了监管人员的关注,这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申报品名为"连衣裙",但箱子里并非"连衣裙"而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 后济南海关缉私局将徐某抓获,并在徐某协助下将魏某、朱某抓获。经查,自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从境外订购蝴蝶标本,利用邮递渠道,冒用"裙子""艺术品"等名义走私进境,加工装裱后在网上进行倒卖牟利。 经鉴定,在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死体)中有1244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还有20枚吕宋凤蝶更是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该案也成为我国签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来,海关系统查获的最大宗走私濒危蝴蝶标本案。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在海关总署发布的《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也明确载明,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属于限制进境的物品。 据介绍,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仅使许多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且部分被走私的野生动植物可能因携带病毒而成为潜在的疾病传播者。 发烧友海淘蝴蝶售卖牟利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魏某、徐某、朱某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案发之前,3人都有体面的工作或学历:被告人魏某供职于一家投资公司,被告人徐某供职于济南某知名国有企业,被告人朱某是省内某知名高校的在读研究生。他们有个共同的爱好是蝴蝶,工作学习之余,三人经常一起参加保护蝴蝶有关的公益活动、宣传介绍蝴蝶,或者布置蝴蝶展览,逐渐成为朋友。 "我们经常参加与保护蝴蝶有关的公益活动,向小学生等群体宣传介绍蝴蝶,或者布置蝴蝶展览。接触的机会多了,我们便熟悉了。"徐某说,由于对蝴蝶的痴迷,让三人走到一起,成为朋友。但谁都没有想到,这样三个喜爱蝴蝶的人,他们因蝶结识,也因蝶一起走上了犯罪之路。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5年,魏某和徐某在济南注册成立了某生物科技公司,专门从事蝴蝶标本的制作、销售,并在淘宝网上开设了相关网店招揽生意。因为觉得"出售国内蝴蝶标本利润太低",魏某提议"从国外购买蝴蝶标本"来卖,徐某欣然同意。 根据两人分工,魏某负责出资从国外购买原蝶,徐某负责把蝴蝶制成工艺品出售。朱某暑假期间曾在两人设立的公司打工,因为英语水平不错,便被安排负责从网上寻找海外卖家,实施具体采购。 2015年11月,朱某开始通过Facebook联系国外卖家,很快便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所罗门群岛等国家的卖家达成购买意向。海外的蝴蝶物种让人眼花缭乱,"有裳凤蝶、翠叶红颈凤蝶、黄绿鸟翼凤蝶、绿鸟翼凤蝶等很多国内少见或根本见不到的蝴蝶品种。"朱某说,联系好卖家后,由魏某和徐某决定订购的数量、价格及交易方式,"最后再由魏某向国外卖家支付货款。" 漂洋过海,首个包裹于一个月后抵达,徐某签收。在该生物科技公司兼职的李某记得,当时的邮单上写的全是英文,听徐某说里面装的是从国外买来的"红颈鸟"(红颈凤蝶)。据说,对于蝴蝶的来源,徐某和朱某在他面前从不遮掩。 为了逃避海关检查,徐某可谓煞费苦心。自包裹从海外发出后,徐某便一刻不停地关注着包裹的物流信息,只要到达济南,他便想方设法地避开海关拿到邮包。有一次,徐某找到在某邮局工作的同学刘某,请他幫忙将邮包领出。 "徐某给我发了几张包裹里的蝴蝶照片,说这是‘一级保护动物,他很担心被海关没收。"刘某事后说,他当时也没多想,只当举手之劳帮个小忙,就把邮包从邮局领出来了。 蝴蝶到货后,徐某很快便将手中的吕宋凤蝶以每只750元价格对外售出,牟取暴利。高额收益让徐某和魏某喜出望外。其他蝴蝶陆续运抵后,两人一边商议蝴蝶出售价格,一边谋划着未来的发财之梦,购买走私蝴蝶的"野心"愈加膨胀。 QQ群里"炫耀"被人举报 谁都没想到,这起走私案的曝光,竟源于魏某的一次"炫耀"。 《齐鲁晚报》报道称,2016年1月,魏某把从海外网购来的部分蝴蝶照片发到相关QQ群内,既为了展示自己的收藏品,也想以此招揽更多买家。 结果,群里的蝴蝶爱好者很快认出这些蝴蝶品种属于濒危保护物种,国内根本不允许售卖,于是将魏某的行为向相关机关进行举报。 随后,济南海关在邮递渠道将蝴蝶包裹截获。海关人员在查验其中一个来自马来西亚的包裹时,发现其申报品为"连衣裙",但用X光机扫描时,发现包裹内物品完全不呈现连衣裙图像该有的褶皱以及配件,打开一看,箱子里是花花绿绿的蝴蝶标本,遂将之查扣。 得知邮寄蝴蝶的海外包裹被海关扣住后,魏某不是去投案自首,反而第一时间通知李某马上回某生物科技公司,将买来的蝴蝶找地方藏起来。"我到公司时,徐某已经在收拾东西了。"李某说,徐某将原蝶送到了朱某家,展翅的标本则让李某拿回去保管。 与此同时,由于濒危蝴蝶事关重大,济南海关立即部署查缉,成立专案组。2016年2月3日,济南海关缉私局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当日,在徐某协助下将被告人魏某、朱某抓获。案发后,涉案物品从徐某、朱某、李某处被查获。endprint 据了解,济南海关查扣的2800枚蝴蝶(死体)中有1244枚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涵盖翠叶红颈凤蝶、裳凤蝶、黄点鸟翼凤蝶、珂裳凤蝶、黄绿鸟凤蝶、石冢鸟凤蝶等6个种属。还有20枚吕宋凤蝶更是属于《公约》附录I中的保护物种。 在查获的蝴蝶(死体)中,吕宋凤蝶价值最高,制成成品后价值可达万余元。翠叶红颈凤蝶价值亦不菲,它的蝶翅上遍布金绿色鳞片,在阳光照射下变幻多彩,华贵美丽,是世界上非常珍稀的蝶类昆虫之一,也是马来西亚的国蝶。 本案承办法官王国辉介绍,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购买上述蝴蝶标本总计9个邮包,冒用"裙子""艺术品"等名义通过邮寄走私进口,欲经加工、装裱后倒卖牟利。除4个国际邮包被海关依法查处外,其余均已妥投。经鉴定,涉案蝴蝶的总价值高达150余万元。 2万买进鉴定高达150万 检察机关认为,三人上述行为已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涉嫌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面对这一指控,三人觉得有些"冤",徐某说,本来以为被海关查获后也就是罚款了事,没想到会犯罪。 本案庭审时,法官曾问三人是否知道所购的蝴蝶标本属于保护物种?三人均表示,了解部分蝴蝶标本属于《公约》附录中的保护物种,但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当初花费3647.8美元(约2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原蝶,经鉴定价值竟高达人民币150万余元。案值大小直接关系量刑,这也是庭审时法庭辩论的焦点。 据《齐鲁晚报》报道,根据济南海关缉私局的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蝴蝶进行了种属、保护级别和价值鉴定,先后出具多份鉴定意见书,依法鉴定出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的濒危蝴蝶共计1264只,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核定涉案蝴蝶制品价值共计150.9万余元。 承办法官王国辉表示,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方法和价值计算方式于法有据,鉴定结果应予确认。但由于控辩双方对涉案蝴蝶的价值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稳妥起见,济南中院商请林业厅指派专家参加由合議庭组织诉讼各方参加的座谈会。 在翻阅该案的鉴定意见书后,山东省动物保护专家认为:第一,鉴定意见中的价值核定,是完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认定的;第二,关于《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需要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由于现在全国很多省份包括山东并没有自己的细则,实践中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计算的;第三,按照相关规定在价值核定时乘了80%,实际上已经折抵了一部分价值,结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专家指出,虽然被告人买蝴蝶花了两万块钱,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依据。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是未经许可的,所以不能作为定价的标准认定。 除了金额方面的争议,魏某在庭审中还提出:"涉案蝴蝶标本在马来西亚是允许买卖的,而且交易很普遍。"那么,国外买卖合法,就能减轻走私者的罪责吗?据介绍,1981年我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我国,只有获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进出口公约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上述物品,一经海关查获,当事人轻则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重则会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涉案蝴蝶由扣押机关济南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置,3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 主审法官王国辉表示,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给一些动植物爱好者以警示。"年轻人能有一种健康合法的兴趣爱好,值得鼓励,当然也可以通过兴趣爱好去获取合法的收益。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做合法的买卖,赚正当的收益,不抱侥幸心理,守住法律的底线,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