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釆取有关强制措施和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由于职务犯罪本身固有的侦查对象特殊、手段隐蔽性强、线索信息少、对抗强度高等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侦查取证难度大大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此外,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特别是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的侦查,大多都是采用"有人到案"的侦查模式,致使在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格外倚重,加之长期受到我国重打击、轻保护的法律观念和刑事政策的影响,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重视不足,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正执法、提升办案质量,更有违现代社会法治要求。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实务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一)保护人权是宪法的精神的落实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保障的范围除了守法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外还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宪法的题中之义。 (二)保护人权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维护公平正义始终是职务犯罪侦査的核心价值取向,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既要做到惩罚犯罪,又要注重保障人权,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然而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人权极易受到侵害的阶段,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保护好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不仅是侦查机关须严格、公正执法的义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举。 (三)保护人权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价值理念也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权保障是大势所趋。 二、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 一是,沉默权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无疑给部分侦查人员为获取供述而不惜侵害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提供了制度性支撑;二是,辩护权落实难,虽然新刑诉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对律师的陈述意见权、调查取证权及会见权有了明确规定,然而在侦查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侦查理念转变不到位,将律师视为侦查工作的"绊脚石",采用各种方式来限制、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例如,以案件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的会见申请,回复不及时或者予以拒绝。 (二)侦查行为规范化程度不高 1.审讯行为不规范 审讯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由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对象的特殊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他们一般文化水平、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丰富,社会关系网复杂,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职务犯罪侦查中审讯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于"一对一"的行、受贿犯罪而言,因而不乏侦查人员为了突破案件,拿下口供,而使用不规范的审讯方式。如疲劳审讯、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 2.笔录制作不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笔录制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侦查人员不能全面、详尽、客观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做的无罪的辩解、罪轻的供述或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不一致时,记录时轻描淡写或干脆不予记录;制作笔录时,为了与之前的笔录形成一贯性,直接复制、粘贴之前的笔录;或是记录人员根據自己的意思随意组织语言;不能切实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3.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 存在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一些侦查人员随意扩大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不规范、在无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扣押,或是对扣押、冻结的财务不及时退还。 (三)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被限制、被剥夺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可以向负责侦查的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由于这并不足以启动对于侦查机关非法侦查行为的司法救济程序,故而可操作性差、收效甚微、流于形式。 三、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一方面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残余。在这种先入为主,原心定罪的思维理念下,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另一方面是无罪推定原则未完全建立。实践中"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贯彻力度不大,有罪推定在办案中有不同程度反映。 (二)检察侦查权缺乏外部的异体监督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担负着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办这些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行使的是立侦捕诉于一体的职能,权力可以说过于集中,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从而损害司法权威。虽然检察机关有自己内部的制约机制,但是任何公权力主体单一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难以让人信服,也很难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三)司法体制方面的因素 导致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侵犯人权现象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体制行政化。虽然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检察实践中,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检察机关对那些握有重要政治与经济资源的人物或者单位,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敏感性的对象侦查,很可能会屈从于权力而放弃职守。现在对有争议的案件或重大问题,通常不是经过法律程序,而是由政法委员会"协商"或"统一协调"解决。 四、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转变法律观念,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刑事司法权利 首先在刑事司法领域,我们尤其要注意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体现。其次就是要从过分强调司法效率的法律观转向追求司法公正优先的法律观。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总是过分倡导一些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做法。一些追求司法高效的做法,有的是以牺牲诉讼公正为代价,有的甚至以丧失法制原则为代价。随着法治建设的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当公正与效率间存在冲突时,公正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公正是居于优先地位的。最后是从追求实体真实的法律观转向追求正当程序优先的法律观。 (二)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权 反对自我归罪权利的核心是,对于要求个人提供自己负刑事责任根据的材料这一作法,应予限制,因为强迫宣誓或负刑事责任,侵犯个人自由和尊严。这一权利的确立,有助于维护被控人的诉讼特权,对于言词证据起着主导地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关系重大,并对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对检察官违法行使侦查权的纠错机制 从比较容易违规的环节入手,设置相关的监督制约纠错措施和制度。一是建立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严格执行错案和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官在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或者程序错误,在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努力提高检察官素质 法律的生命在实施。侦查行为法治化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是必须通过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推进检察官的遴选、培养、考核和升迁等制度的完善。二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职业化机制。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求检察官从一般的公务员中分离出来,对其实行专业化的管理。三是深入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树立善于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