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该文探讨了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介绍了适格的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正确的主管和管辖,完整的诉讼文件等法律实务。 关键词:民事诉讼;适格的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正确的主管和管辖;完整的诉讼文件 没有人能够保证自己不会到人民法院"打官司"[1],打起官司谁也不会希望自己打输官司;那么,如何打羸官司?打官司是否存在传说中的有权威的有特殊价值的真经呢?实践出真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第一百二十条(起诉文件)、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内容)之规定,应当明确: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例如:2013年4月2日,杨某向张某借款140,000元;2014年1月17日,又向张某借款100,000元;2014年4月30日,再向张某借款20000元。由此,杨某累计3次共向张某借款260,000元,分别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月息1分。杨某与张某便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两人作为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就构成了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其有助于我们理清诉争的法律关系。 当然,写好规范的起诉状是打官司的基本功。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例如: 原告娄某,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甲市乙区新建南路105号2单元5号。电话: 被告焦作市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住所丁市某路某号。 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有证据意识,在商事交往中保留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信息。有些法院还要求原告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尽管此做法因增加诉累而多遭批评,但人家就要求这样做,无奈之余,更要抓好证据! 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存在具体的事实、理由,所以形成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两者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那么,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请求如何归纳?在拟定诉讼请求时要注意两点: (一)诉讼请求不等同于主张 主张源于"谁主張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2]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常说的法律事实,即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按照其与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是否相关,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法律规范则构成大前提,杨某累计3次共向张某借款260,000元的法律事实则构成小前提,杨某应向张某返还借款260,000元的法律后果则构成结论。显然,张某提供借条证明杨某累计3次共向其借款260,000元,则完成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张某的主张就是杨某累计3次共向其借款260000元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具体的事实、理由;杨某应向张某返还借款260,000元的法律后果则是具体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源于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诉讼请求则时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明确,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何种民事责任方式的具体明确。杨某借钱不还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杨某向张某返还借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则属于违约责任中继续履行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正确的主管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概括为正确的主管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是我们界定民事诉讼主管问题的基本依据。在处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會团体主管关系时,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是指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用道德、调解和仲裁等方法无法解决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用具有强制力的国家公诉、裁判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纠纷的方法。"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非司法组织解决不了的案件,最后都可以通过审判方式解决;二是当一个纠纷涉及几个法律关系,其中既有属于法院主管的,又有属于其它机关主管的,则一并由法院主管。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再寻找其它方式解决纠纷。这是由法院的法律地位、职能及特点确定的。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私权最强有力的保护者,司法最终解决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愿意,他们都有可能利用国家的强制力,利用公正的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应当切实将司法程序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在地域管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完整的诉讼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属于诉讼文件的内容;结合实务,在诉讼中应当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词、相似裁判等诉讼文件。 成也细节,败也细节。证据较多的,要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数量、证据名称、证明指向等,例如: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作为原告可以编制如下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1)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借条3份,证明2013年4月2日,杨某向张某借款140,000元;2014年1月17日,又向张某借款100,000元;2014年4月30日,再向张某借款20,000元。由此,杨某累计3次共向张某借款260,000元,分别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月息1分。 代理词是指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适用法律,辩明是非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形成的文字材料。一份好的代理词应当立足于诉讼请求,围绕案件争执焦点,摆事实(证据分析),讲道理(法律分析)。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13年7月1日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当事人可以查索相关案例,提交同自身案件类似的裁判文书,避免"同事不同判"的命运。 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诉讼中还要向法庭提供诉讼文件的电子文档,以便法官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做好裁判。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吴家国.普通逻辑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 商顺立(1972~),男,汉族,原籍河南济源,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专业在职研究生。其1997年10月考取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焦作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南省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依法行政讲师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