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艳林+陈邦攀 摘 要:曹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停止线至斑马线中间区域致行人死亡。目前并无相关依据确定停止线到斑马线之间的区域属于"在斑马线上",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区域不宜认定为"在斑马线上"。 关键词:停止线;斑马线;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案情】 公訴机关:T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T县人,大专文化,务工。 2016年7月29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驾驶浙JTN6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T县P镇区驶往前山方向,当日6时许,途经科大线8KM+100M即T县P镇下秧田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途经人行横道路段时疏忽大意,以致临危采取措施不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曹某和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审判】 T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途经人行横道路段时,疏忽大意,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调解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未提出上诉,T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是否属于"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控辩双方提出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也是公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人行横道路段,且机动车过了停止线应当认定在斑马线上。因为,首先,事故发生地在停止线至斑马线之间的区域,而就该区域是否属于斑马线的问题,办案民警曾在电话中说明称整个台州市公安局曾协调过,从保护行人角度考虑,确定过了停止线就属于斑马线区域。其次,从行人过人行横道的现实情况来看,要求行人完完全全走在斑马线上也不符合实际,例如对于一些人流量大的地方,斑马线的宽度有限,行人较多时,难免有部分人行走在斑马线的边缘,甚至稍微超出斑马线部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那些行走在停止线内但稍微偏离了斑马线的人员以未走在斑马线上为由认定事故责任,未免显失公平,而且实际生活中,交警部门也未严苛地认定这些人未在斑马线上行走。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结合本案,被害人虽然稍许偏离了斑马线,但现场血迹在停止线内,且与斑马线仅有80cm的距离,可判断当时被害人行走在停止线内的斑马线附近,且偏离斑马线不远,被告人在停止线外就应当停车让行。综上,根据现实情况及案件事实,宜将本案事故发生地点认定为在斑马线上。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地虽然在人行横道路段,但尚未到达斑马线上,即系在停止线至斑马线之间的区域,关于该区域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斑马线上,实践中并无定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故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该区域不在斑马线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所谓斑马线一般是由多条相互平行的白实线组成,好似斑马身上的线条,作用是能引导行人安全地过马路,其历史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跳石,20世纪50年代初期,英国人在街道上设计出了一种横格状的人行横道线,规定行人横过街道时,只能走人行横道线,因这些横线看上去像斑马身上的白斑纹,故称之为斑马线。所以,从历史起源及普通大众理解的角度来看,斑马线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就是指人行横道线。而人行横道附近的停止线是车辆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的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2009)(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5.5.4的规定,停止线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人观察路况位置。设有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100cm~300cm,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人行横道和停止线之间本身就应当设置一定的距离,而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地将该部分区域视为斑马线上。其次,结合本案实际,虽然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被害人已经不在现场,但被告人曹某供述案发时,其摩托车前轮与被害人相撞,案发后未移动过现场,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事故车辆后轮在停止线外,前轮在停止线内但尚距离斑马线180cm,现场血迹也是在停止线内距离斑马线80cm处,可判断案发当时被害人并未走在斑马线上,且偏离斑马线较远,若将事发地点直接认定为斑马线上,即将停止线到斑马线之间的区域直接认定为斑马线上未免有扩大解释之嫌。最后,是否将该区域认定为斑马线上,实际上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诚然,在道路上行人是相对弱势一方,但对行人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特别是涉及刑事犯罪时,更要考虑到公平正义,综上,将本案事故发生地认定为在斑马线上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同时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应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不在斑马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