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本文从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创造性中公知常识的适用,最后探讨了多篇专利是否适用于公知常识举证的问题。 关键词:公知常识;技术问题;公知举证 一、引言 公知常识是专利审查中常常提及的概念,也是存在较多的争议。而关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法审查指南》中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如何在创造性评判中适用公知常识、从而更好的统一评判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 1.《审查指南》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 中国的专利法并没有对公知常识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审查指南》中以列举的形式表达了公知常识包括两方面: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1]。 2.关于公知常识的时间性、地域性 虽然对公知常识的出现时间都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属于公知常识范畴的技术手段是会随着时间的不同和技术的发展,不断变化和更新的。时间点的确定有时将会对创造性判断起到主要作用。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判断公知常识的时间节点应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 对于公知常识的地域性,由于公知常识属于现有技术的一种,专利法规定现有技术没有地域界限,因此,公知常识也无地域限制。 二、创造中的公知常识运用 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谈一下对公知常识相关规定的运用。 1.考虑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是技术问题,审查员在审查中有时候会由于技术手段本身常见或是在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时常见就草率的认定为公知常识,而忽略了用手段结合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考虑是否是公知常识。 案例1:一种印刷设备 核心案情:現有印刷设备的缺陷是印刷时纸张跑偏,发明人发现纸张跑偏的原因是印刷机使用一段时间后部件A产生变形。因此,他要保护一种印刷设备,其特征是部件A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B。 而材料B制造零部件以保证刚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案情分析:该案例中由于材料B制造零部件以保证刚性是公知常识,因此如果将技术问题认定为提高A的刚性很容易得出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但是材料B制造部件A可以解决纸张跑偏的技术问题是不容易发现的。因此,发明人要求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启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正确的确定技术问题是准确认定公知常识的基础。 2.教科书/工具书举证 案例2:一种滑片控制结构 核心案情: 本案现有技术的原理是通过销钉113两侧的高低压推动销钉滑动,从而锁定或解锁滑片103。申请人发现由于压力差,高压气体会从销钉113与销钉孔的间隙泄漏,导致效率降低。为解决该问题,其发明构思是在销钉113和低压通道115之间设置有面密封结构,当所述销钉运行到下部时,所述销钉113的下端处形成面密封。 而现有技术中有书籍证明在某密封面的两侧存在压力差时,可以通过抽走或注入密封介质,从而减少泄漏,是一种公知常识。 案情分析:对于该案例具体的技术手段而言,该公知举证的证据过于上位,虽然公知证据给出了密封在存在压力差的密封面的应用是公知的,但是,对于本申请中针对特定领域、特定的密封部位,以及特定的密封时机即销钉处于运动到下部时实现静密封是不是公知常识是要打问号的,至少其相对于在销钉外壁设置密封圈进行动密封的方式具有保证高低压驱动顺畅的效果,以目前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 启示:对于公知举证的范围要慎重,上位的技术问题常见,不能够推定下位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而上位的手段公知,也不能够一定推定下位具体的手段公知。 3.惯用手段的充分说理 案例3:一种拾枣机 核心案情:本发明涉及一种类似吸尘器原理的负压拾枣机,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更好的分离枣中的泥土和树叶,其改进的基础如右下图对比文件所示,其中,左图本申请发明点包括两个,一是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中栅板4的泥土下落分离效果不好,因此本申请在波纹管外又套了一个波纹管4,并在内部波纹管上钻孔,从而使得泥土在波纹管处就下落分离;二是为了更好引导树叶设置引导板9。 案情分析:对于这个案例,有两部分区别特征,分离泥土部分的区别特征以及草叶引导装置的区别特征,对于分离泥土的区别特征,虽然本申请的手段看似并不十分合理,但从显而易见性出发,在D1的基础上即使本领域人员有动机在运送枣和泥土的输送路径上重新选择、布置分离装置,也难于想到本申请中特定的在抽吸管中两个波纹管相套的方式,也就是说,采用该特定的手段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 而对于树叶引导的区别特征,虽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树叶的输送路径基础上,为了对树叶进行引导,而设置引导板,可能并不是那么难以想到,但鉴于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之一,因此,引用证据是更为合适的处理方式。 启示:本案给出的有两点,一是显而易见性是创造性评判中的首要考虑,二是发明点要尽量避免使用公知说理。 4.多篇专利文献或科技期刊的证明力 最后,谈一下多篇专利或期刊举证的问题,在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两种情形:一是某技术手段比较简单和通用,不太会在教课书或工具书上体现,二是某技术手段比较新,还没有在教科书或工具书上体现。因此会给举证带来困难。有一些人会尝试采用多篇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举证的方式,但是在规范的做法中又是不允许的,这其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指南》中只列举了教科书或工具书等可以用于证明公知常识,同时,现有技术不具有公知常识所特有的普遍知晓程度,因此这样举证有其弊端。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美、日和欧均不同程度地允许将专利文献和科技期刊等作为公知常识。因此,在我国也可以对公知常识的证据进行一些扩展,但同时也要考虑到公知常识需要一个普遍知晓的程度,对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也要进行具体的限制。可见,目前没有统一的做法,用多篇专利或科技期刊进行举证要慎重。 以上是审查实践中的一些思考,对于公知常识的运用和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也是需要今后不断的深入思考、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 作者简介: 李麟(1982~)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审查员,主要从事阀门领域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