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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制修订安全生产检查的法规标准


  张传美 王玉震
  安全检查既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又是法定的企业责任。但是,笔者在一次次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多层级"地毯式""推磨转圈式"的安全检查、再安全检查,"回头看"等检查实践中,感到投入的物力、财力之大,人力之多,行政成本之高,实在惊人。尤其是逢年过节的安全检查则更甚,在一个地区同时遇到三四个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组时有发生,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在节假日前后接待四五个安全检查组非常普遍,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人员疲于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则疲于应付安全检查,效果则大打折扣。如笔者在一家危化企业检查时发现1个防爆开关失爆,立即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几乎异口同声地说:"啊呀!上个礼拜国家一个检查组怎么就没有发现呢。"尽管语出惊人,但也确实暴露了当前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法律规定职责不明,无相应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标准的尴尬。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应修订目前《安全生产法》中有关安全检查的法律规定,再制定配套的安全检查规范标准。在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以及制定安全检查规范标准中应补充以下内容。
  首先,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最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状况,生产经营工艺流程、设备设施运行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组织的安全检查才有可能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隐患,才能对症下药,整治消除隐患,至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的安全检查,要求谁检查谁负责,笔者认为那只是一句空话。
  二是安全生产督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主要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有效地整治事故隐患,在督查中理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为生产经营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是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组织的检查,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现状,对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以儆效尤。以使生产经营单位真正承担起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
  四是安全生产核查。各类安全生产专家对难以定性、定量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检查核实,确定其危害性质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编辑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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