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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赔偿性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损害原因事实的发生致使应增加而没增加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还处在最初的阶段,目前对可得利益损失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合同领域,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研究可得利益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及主张赔偿是否有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可得利益损失应不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范畴,能不能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一项权益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是其本身具有正当性,对其保护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应不应当"的问题。其次是法律对其保护具有可行性,不会造成对其他权益的侵害,不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有实现保护的途径,即"能不能"的问题。
  只有一项法益具有正当性,才能受到保护,只有受到保护的法益被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救济。但是反过来,一项法益现在还没有受到法律的明确、完整地保护,并不说明该法益不应当受到保护。我国立法对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的保护态度暧昧,既没有明确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能够得到救济,又没有将其排除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外。但这也不能说明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具有可赔偿性。下面我将从"应不应当"和"能不能"(即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权利与利益,可得利益做为一种权利,应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国外,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承认。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作出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判例的判决结果以及学者们的论著都可以找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痕迹,比如《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不否认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的,欠缺的是对其赔偿的明确规定。所以,对可得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已付出劳动的肯定。我们也相信,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制度建立是大势所趋,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立法会逐步将其完善。
  第二,侵权责任遵循完全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全部损失应当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目前我国法律所认定的可得利益损失仅仅局限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等一些相对容易确定的范围内,受害者或其亲属只能在最低程度内得到金钱损益的补正。这也表明法律给予受害者赔偿时,也对受害者将来的生活水平做了一个最低水平的评估,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实际上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上的欠缺不仅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违背,也牺牲了受害者的权益。从法律的精神上来说,这也是对公平正义理念的不遵从。所以,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应当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全面赔偿原则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力武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金额都应该坚持全面赔偿,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无论可得利益损失是表现为孳息损失、利润损失还是转售利益损失,都是商品经济中重要资源的流失。商品经济中,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益不仅包括对现有财产的物权,也包括利用这些财产去进行商品交换、流通,以获取财产的增值利益。对可得利益的保护,就是对商品流通的保护,鼓励经济的融通,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活跃经济。
  第四,建立侵权责任法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制度,有利于健全民事责任制度。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赔偿损失和一定的惩罚作用。建立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制度,可以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具有可行性
  首先,赔偿侵权责任法上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没有额外加重侵权人的责任,造成侵权人的损失,侵害到侵权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却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时,应当可以预见受害人的行为能力将受损,劳动能力的丧失或减损必然导致其未来收入的减少,而未来收入的減少将影响到受害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换一句话说,侵权人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而已,也侵害了受害人及其家人未来财产权益。侵权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仅是为了自己获利而已,他的另一个目的是在竞争中战胜对方,使自己的经营利润增加,对方的经营利润减损。换句话说,侵权人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侵害了他人的未来财产权益。所以,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清算,不是强加给侵权人的责任。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并不是可以无限延伸的,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要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赔偿金额一般情况下不会超出侵权人经济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不会造成侵权人因为赔偿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就使得原本的生活水平大大降低,甚至出现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状况。所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填补损害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的填补。如果侵权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上,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确实存在。在各国的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已存在多种方法,我国可以借鉴并结合自己的国情,确定出适合我国的、科学的计算方法。
  综上,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且具有可行性,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缺失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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