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拆迁矛盾显得尤为复杂、尖锐,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也成为摆在各地地方政府面前一项函待破题的工作。本文将城市拆迁矛盾置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分析矛盾形成的原因,探讨矛盾化解对策,试图为解决城市拆迁矛盾这一现实问题提供帮助。 关键词:城市拆迁;拆迁矛盾;利益冲突;阳光拆迁 1.城市拆迁矛盾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城市拆迁矛盾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复杂的利益冲突、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和地方政府操作失范。 1.1参与拆迁各方的利益冲突 1.1.1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利益 从地方政府的政治利益看,城市拆迁作为提升政绩见效最快的方式,最简单易行的就是通过拆迁扶持房地产业来拉动城市GDP增长。由此一来,地方官员大兴土木之事便成为常态。 从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看,《征收条例》使地方政府有机会假借公益项目之名或搭乘公益项目便车出让土地获得收益,同时使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城市拆迁获得个人利益的满足。 1.1.2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 首先,被拆迁群体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敌对观念,这种观念使得部分被拆迁人只能默默接受政府安排的拆迁与安置补偿,不做任何参与,同时为其采取极端手段对抗拆迁埋下伏笔。 其次,被拆迁人的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收到威胁,此时被拆迁者的利益诉求除了获得足够维持其原生活水平的拆迁补偿外,还应额外得到一部分物质补偿作为对其被迫改变生活方式的补偿。 1.2拆迁利益各方的有效协调机制缺失 1.2.1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平等对话机制的缺失 对被拆迁人来说,由于谈判实力悬殊且没有平等的对话平台,使被拆迁人几乎没有发言权。因此,被拆迁人则会选择"极端抗争"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对抗政府的拆迁行动。 对地方政府来说,被拆迁人以"有限抗争"的方式抵制拆迁,使得拆迁复杂化,增加工作障碍,拉长工作周期;同时,地方政府成为百姓的直接对立者,给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冲击,甚至使地方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更是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背道而驰。 1.2.2拆迁各方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 首先,地方政府无法充当利益协调者。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角色错位"的情况下无法扮演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自由裁量权的赋予会加重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经济人"角色的不良影响。 其次,被拆迁人参与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被拆迁人在城市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有效参与拆迁过程的条件。另一方面,在公民参与过程中,公民意见表达的利益诉求难以反映在政府决策过程之中,进一步降低了被拆迁人参与的有 效性。 1.3拆迁中地方政府微观操作失范 第一,行政观念陈旧。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自我意志为中心,排斥被拆迁人参与拆迁、用强制手段处理被拆迁人。 第二,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手段。《征收条例》中规定的"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等被拆迁人的利益表达途径,往往因为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法不依、封闭被拆迁人的合法参与渠道而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制定政策时闭门造车,开展工作时态度恶劣。拆迁前期的调研工作完全将被拆迁人的意见排除在外,为后续拆迁工作的开展埋下隐患。 第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展给行政权力自行其是提供了客观上的空间和主观上的可能,导致对政府部门包括城市拆迁部门的约束软化。 2.解决转型期城市拆迁矛盾的对策 2.1规范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中的行为 第一,转变观念,尊重私权。划清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尊重被拆迁人的私权,以平等、理智的态度开展拆迁工作。 第二,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实现执法透明化,转变落后的工作方式,创新行政方式,更新管理手段。 第三,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责任追究事项,对于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 2.2畅通体制内参与渠道,完善"阳光拆迁"模式 2.2.1"阳光拆迁"模式的特点 "阳光拆迁"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阳光":一是拆迁政策阳光;二是拆迁信息阳光;三是拆迁过程阳光。 2.2.2畅通体制内参与渠道,进一步完善"阳光拆迁"模式 "阳光拆迁"模式仅仅有"阳光"还不够,除了及时公开外,"阳光拆迁"模式还应完善被拆迁人的参与机制,让被拆迁人不仅知晓拆迁,而且充分参与到拆迁全过程。 2.3引入社会组织,构建平等、理性的利益协商平台 城市拆迁是一个主要由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参与的利益博弈、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第三方介入城市拆迁,充当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协调者,共同构建一个城市拆迁的利益协商平台。 2.3.1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相对独立,在利益博弈中没有直接利益;二是具有公共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三是具有稳定性。引入利益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人二者提供了沟通的平台,缓冲了矛盾,使拆迁矛盾中利益相关者理性、有效地表达诉求、协商利益成为可能。 2.3.2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 一是沟通平台作用。社会组织通过接收信息、分析整理信息、反馈信息的循环,实现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充分、有效、理性沟通的目的。 二是发挥利益协调、缓冲矛盾作用。社会组织可以对公共权力构成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制衡",这种监督有助于改变二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有助于促进双方的理解与沟通,在二者之间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 3.结语 本文分析了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拆迁矛盾产生的原因及化解的可行性对策,并提出"阳光拆迁"的模式,希望探索一个适应现实的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与被拆迁人协同配合的新的拆迁模式。 参考文献: [1]李怀.城市拆迁的利益冲突:一个社会学解析[3].西北民族研,2005,(3): 50-58. [2]张曙光.征地拆迁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3].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1):4-6. [3]郭金荣,衡昌,李乐飞.试析民间组织在社会矛盾消解中的作用[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 (S1):103-105. [4]李永杰.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4):17一18. [5]彭小兵,巩辉,田亭.社会组织在化解城市拆迁矛盾中的作用研究——基于利益博弈的架构[J].城市发展研究,2010,(4): 69-77. 作者简介:李映昕,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