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渎职罪主体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巫万丽+李达
  摘 要:我国的廉政建设过程中重要环节就是有效地打击渎职罪,而渎职罪的主体一直是司法界极具争议的问题。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本文分析了渎职罪主体中若干问题,期望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问题研究
  一、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对于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一共是三种解释。一种是履行行政职能和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时的工作人员。一种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最后一种就是在国家机关设置的类似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总结来说渎职罪主体主要就是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
  二、渎职罪主体的具体界定
  渎职罪主体在立法需求上扩大了适用范围,主要是符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国家机关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中存在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国家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次,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亵渎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为就不属于渎职罪。最后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是合理获得权力,权力获得主要是法定、委托、委派三种手段获得权力。所以,符合三个条件就能界定为渎职罪的主体。
  三、渎职罪主体的外延探讨
  从立法解释中探究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含义。狭义的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
  (1)在我国除了国家机关外,还有一些是非国家机关,这些机关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是行驶着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包括了直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关,这些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代表着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存在着亵渎手中的行政权力,这属于渎职行为。不是國家工作人员以工作机关的名义在授权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现象。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也同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
  (3)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服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存在着没有编制的临时工性质或者是被国家机关雇佣从事这非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公务活动的人员。
  四、渎职罪主体三者区别
  (1)对于渎职罪主体确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难以符合司法需求。随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扩张,导致对渎职罪主体确立难以符合司法实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渎职罪主体的部分问题,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问题,而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航空航天公司、烟草局等这类全国性的行业总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在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协中从事公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问题,因此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渎职罪主体不符合司法需要。
  (2)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存在着区别,两者人员的工作都是从事公务活动,而国家机关区别并不明显,导致对于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以及政协等从事公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并不清晰,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确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差别不是很大,因此也难以符合渎职罪主体的确定。
  五、公务员作为渎职罪主体的重要意义
  (1)公务员相对比较满足惩罚渎职罪现实的需要,因此公务员作为渎职罪主体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需求,因此公务员范围相对广泛,比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适用范围更广阔,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2)参考外国立法,外国主要是将渎职罪的主体认定为公务员。虽然各国对于公务员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各有差异但是主要还是规定将"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成为公务员,因此可以得知渎职罪的主体应当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主体界定为公务员符合权责一致原则。公务员是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从事公务,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与保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符合国家权利与义务原则的重要要求。而渎职罪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公务员符合承担责任的要求与原则。
  (4)渎职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有利于促进法制建设。将渎职罪主体界定为公务员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的进行,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六、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渎职罪的主体问题研究也成为了司法界不断探究的新课题。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渎职罪问题成为了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问题,而渎职罪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利于树立党一切为人民的形象。而减少渎职罪有利于规范权力的运行,有效提高司法效果,促进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雷劼.渎职罪主体规定的困境及出路分析[J].法制博览,2015(14):155-156.
  [2]陈菲."两高"司法解释明确 渎职罪主体涵盖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J].先锋队,2013(14):11.
  [3]卢纯根,沈建勇.浅议渎职罪的主体[J].学习与思考,1998(12):34-35.
网站目录投稿:从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