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司法审查是现代民主国家为了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过程中缺乏实践上的操作规范和技巧。因而,应当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审查现状及其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并从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个案正义等多角度对我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的予以完善和论证,使其真正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解释;司法遵从;个案分析 一、解释主体的司法审查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解释能够弥补相关法律的漏洞,减少法律的诸多不确定性以及抽象性,使其尽量具体化。有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力是独享的,甚至是近乎独立的。虽然对此种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但不容置疑的是,对行政解释进行司法审查确实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防止行政解释成为行政机关滥权的工具。 在夏某某诉某市公安局的案件中,其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治安处理处罚条例》中相关条文的解释问题。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期间,公安部针对该案件做出了关于"造谣惑众,聚众闹事"相关解释的批复,该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公安部具有法定解釋的权限,其作出的批复属于"有权解释",应当予以采信,从而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夏某某的行为属于"造谣惑众,聚众闹事"的情形。 从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本案的核心便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中"造谣惑众,聚众闹事"的行政解释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其中涉及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个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而该省高院最终将公安部所做的行政解释作为了判决的法律依据,这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行政解释的司法遵从态度,即只要该行政解释是由有正当解释权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那么其对于法官的判决便具有适用上的拘束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同时,也更加说明了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的现实需求。 二、价值判断和个案考量 虽然解释在任何规则的适用过程中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但是实践证明当对一些法律概念的内涵进行具体界定的时候,行政机关大多站在专业解释的立场可能会过分关注对那些不确定法律概念语义内容的精确表述,追求行政的精细化,而忽略了法律概念中所蕴含的立法意旨。这时,法院应当在探索立法目的与立法授权所欲实现的任务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并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对该行政解释不予遵从,以保证法律的正义性。 在孙某某案中,园区劳动局和法院在针对"工作场所"的法律认定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的解释,这时就涉及到解释各方对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价值判断和个案考量。事实上,针对各种在立法规定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于其模糊性,使得在适用过程中无法直接从规范条款中推导出结论。但是其出发点实质上是对法律的一般性考量,在对具体规范的结构设计上保持一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保证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针对不同的案件发挥其能动性,达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并确保法律正义。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便是在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司法审查机制,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由法官在对现行法律规定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看似充分发挥了法院的能动性和灵活性,但是却使得行政解释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因而,法院应当不断从案例的审理中针对司法审查标准进行探析。 三、浅议我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标准 1.合法性原则 在行政诉讼的领域中,法院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采取的大多是"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对解释机关的主体地位、解释权限以及解释内容等进行审查。法律解释是受各种既定的规则、程序予以规制的艺术。因而,法院在对行政解释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对其合法性审查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最为基础性的审查。行政机关只有在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能权限范围内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所做出的行政解释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体现,也是使得行政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对相关解释机关的主体地位、解释权限以及解释的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应着重审查解释程序的合法性。虽然美国的苏特法官曾认为行政解释并不会因为一些正当程序的缺乏而直接影响到判决,而应关注行政机关的具体态度和意图。但是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最为基础的保障,应当得到合法有序的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够保障解释内容上的正确性,增强行政解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合理性原则和个案分析 随着社会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对于各类法律解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尽管行政机关得以运用其专业知识对其专业领域内的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释,但是不同的价值考量和解释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解释的公正性产生偏颇。这时,法院在对行政机关的解释进行司法审查时便不能一味地予以遵从,而是应当在其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审查。 目前有数据显示,法院在对行政解释效力的认定方面,除了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法性审查,还会针对其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这时,法院更多的是站在实用性的角度并立足于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公正的考量而对行政解释进行的一种较高层次的审查标准。法律的解释者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法特性,科学适用各种解释方法,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实质正义性。此外,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法解释特性契合度最高的解释方法,以维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贯之。同时,还应当兼顾个案正义,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个案分析的态度,通过对立法目的和具体因素的分析得出是否应当予以司法遵从的结论,而不是简单的根据释法者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个人喜好和对各解释方法运用的熟练程度作为最终的选择依据。 各项立法规范的准确适用要以对具体条文的理解为基础性前提,因而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正确的解释尤为关键。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兼顾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个案正义的价值考量,保证司法遵从与司法谦抑之间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陈道英.浅议司法尊重原则——兼论与司法谦抑的关系[J].湖北社会科学,2009(3). [2]凯斯·R·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M].泮伟江,周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 [3]黄学贤.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规则嬗变及其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4]孙日华.行政解释的实然与应然[J].东方法学,2010(01). [5]陈金钊.法律解释的艺术——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J].法商研究,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