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虽然主体相同且均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利益的非法行为,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那么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下面就一起随本站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应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具有特定的职务或从事一定工作的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等人员。行为人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不属于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资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上就是什么是职务侵占罪的内容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职务侵占等小知识,请继续关注本站职场安全常识栏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