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2009年8月27日入职某酒店任餐饮部餐厅经理。2013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月19日,用人单位以"袁某存在欺骗,违反公司规定亲戚不能在同公司任职"为由,将其辞退。 经查,袁某表姐在该公司收货部工作,但在《求职申请表》中"在本酒店或业主公司工作的亲戚或朋友"一项,袁某未填写,为空白项。《求职申请表》的正式声明中有"本人在此职位申请书上所填报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一项隐瞒及虚假,酒店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将无条件接受"字样。 另查,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集团内任何单位推荐自己亲属的,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前申明。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员工于就职前应主动申明:是否担任任何集团所属公司要职。配偶是否受聘于客户或竞争对手。"但对于该《员工手册》中的相关内容,该酒店却无法举证曾告知过袁某。 袁某向仲裁委请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对袁某的请求事项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求职申请表》中某项为空白,能否被认为隐瞒、虚报、欺骗?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该酒店与袁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未如实填写《求职申请表》中是否有"在本酒店或业主公司工作的亲戚或朋友",系故意隐瞒、虚报,属欺骗行为,鉴于《求职申请表》的正式声明中有"本人在此职位申请书上所填报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一项隐瞒及虚假,酒店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将无条件接受"字样,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将《员工手册》告知过劳动者,不能以《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亲戚不能在同公司任职为由,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针对上述两种意见,单从案例中的证据上看,一方面《求职申请表》系劳动者本人签字填写,其应对《求职申請表》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依据未告知过劳动者的《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理,确有违法之处。 如此看来,似乎两种意见都有可取之处,但笔者更倾向于违法解除这一说法,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该酒店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过袁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遂不能将《员工手册》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制度依据。 其次,《求职申请表》"亲戚或朋友一栏"中为空白,如果劳动者在此栏中填写"无",在其入职后用人单位发现存在亲戚或朋友在同一单位就职,则属于隐瞒或虚报情形,但此栏空白的情形不能认定为隐瞒或虚报,并且单位在复审《求职申请表》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再次,在劳动法范畴,"亲戚""朋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释义,易使劳动者产生理解偏差,致使没有填报亦属事出有因,不应认定为故意隐瞒或虚报,并且用人单位所提交的《员工手册》中亦无隐瞒、虚报应如何处罚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劳动者未填写"亲戚或朋友"事项不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骗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应视为违法解除,故对袁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