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船舶公估业是世界水运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的朝阳产业。它最早源于西方,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而这一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船舶公估业在我国发展的困境出发,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症下药,确保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船舶公估业;保险理赔;公估行 一、何谓船舶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船舶保险公估就是对在海上遭受海损或意外事故的船只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活动的行为。 二、国外船舶公估业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保险发源于西欧,其中保险业最为发达的是英国,而作为保险业衍生行业——保险公估行也起源于英国,其前身是保险公司设立的专门用于抢救火灾受损财产的机构。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估业的自身工作性质和范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工作职能也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职能,并且其工作范围也涉及到保险业所涉及的所有行业。 在美国,海上保险公估机构没有西欧数量多,但由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海上保险业发展也有超过西欧之势,因而为保险公司服务的著名海上保险公估机构也为数不少。 三、中国船舶公估业的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 90年代以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在竞争中,为了取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括理赔服务。 (二)起步阶段 隨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人中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中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 (三)发展阶段 1997年以来,随着中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委请公估人。 四、我国船舶公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有关保险公估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约束机制乏力 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还存在监督结构单一、方式粗放、公估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建立的问题。首先,政府监管效力不高。我国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管理。公估机构在市场中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还不够具体和细化,导致其只能在摸索状态中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其次,公估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尚未建立。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还未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规范处于缺位状态,这将严重影响我国保险公估制度功能的发挥。再次,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接受客户投诉,并由该部门进行调查。而在中国,尚未有专门针对保险公估违规行为的投诉部门。此外我国还未有相关的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二)保险公估机构实力不强 一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专业人才匮乏。从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构成来看,无证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的现象还较普遍。另一方面,我国的公估机构规模小、资金少、实力弱、地域分布失衡。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人数据、信息、资料缺乏,管理薄弱,公估业务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险种较为传统的如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的理赔业务上。而国外保险公估人已经涉及的其他业务,如风险评估、价值鉴定、货物监装监卸、保险标的损失的检验、查勘、理算、受损标的物残值的处理或拍卖、索赔代理、理赔代理、保险理赔咨询服务等还未能充分开展。 (三)我国船舶保险的公信力不高 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拼命地压低赔付率,在我国保险理赔工作中还存在"惜赔"情况,这与保险公司顾虑自身效益有关,因此,一旦将海事理赔工作交给独立的海上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司必然要考虑效益是否会因此而下滑,这势必给保险人委托海上保险公估机构开展理赔业务带来障碍。 其次,被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公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有所质疑。保险公估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大多与保险公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公估业务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为了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从而自然就沦为保险公司的代言人。对不少保险公司而言,防止客户过高要价,甚至通过第三方来拒赔也是一种普遍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公估人的独立性更显得重要。在海事理赔实践中,被保险人受自身利益驱动和不可避免的技术局限,索赔额往往大于实际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金额,这似乎也印证了被保险人的看法:"裁判"偏向保险人。 五、船舶公估业的发展对策 (一)完善中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 (二)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再次,保监会应通过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内容、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等以及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保险公估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行为。 (三)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目前,航运保险最关键的问题是人才问题。培养人才,应本着"两手抓"的思想。重点应立足国内,并适当引进国外人才。在人才的使用上应重视现有船舶保险公估人的使用,把重点放在岗位再培训上。要重视航运业(包括航运法律等服务行业)内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在业务实践中培养一批精通风险评估、理算、国际仲裁、国际贸易,并熟悉相应国际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把好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关,保证保险公估的质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公估人应按照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强令其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王海明.船舶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2] 李振华.船舶管理[M].大连:大连海事出版社.2014.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估相关法规与条款[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